近兩年,媒體曝出多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比如,湖南沅江12歲男童弒母案、湖南邵陽三名未成年人弒師案、中關村二小校園欺凌事件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來越普遍地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中,成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會「頑疾」,引起了社會各方的廣泛關注。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如何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擺在社會各界面前的一個嚴峻課題,也成為當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研究典型案例,總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將為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針對性指引。而全方位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是一項需要政府、社會、家庭、學校等共同參與的系統工程。
未成年人犯罪特點多,涉網案件增多
通過分析研究我國各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專家表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與他們身心發育不成熟關係非常密切,具有隨機性、盲從性、反覆性、暴力性等與其他國家未成年人犯罪一樣的共性特點,同時也存在一些特殊性。
近年來,未成年人涉網犯罪案件增多,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特點。有關調研報告顯示,7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都是受到網絡暴力、色情或是網遊等網上不良內容的影響。未成年人涉網犯罪具體分為兩種情況,其中一種是未成年人利用網絡平臺或媒介進行犯罪。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院副院長宋英輝教授說,未成年人利用學習到的計算機等高科技方面的知識實施犯罪,侵入計算機網絡系統,對數據進行修改,現實中就有這樣的案例。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網絡技術入侵學校教務系統修改學生成績;或是侵入他人的帳戶,包括遊戲、銀行帳戶等,盜取錢財、網絡幣;或是利用網絡販賣槍枝、毒品,組織或引誘賣淫等。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另外一種情況是因為上網而滋生的次生犯罪,如因上網資費或受上網後形成的固定亞文化群體影響的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也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顯著特點。田相夏分析稱:「低齡化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年齡呈現前移趨勢,未成年人犯罪年齡由16—17歲,下降到15—16歲左右,如湖南沅江男童弒母案,涉案的未成年人年齡僅為12歲。二是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越來越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出現頻率呈現上升的趨勢。」宋英輝也表示,「儘管低齡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整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當中佔的比例較低,但其危害很大,社會影響也很大。」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呈現團夥化特點。田相夏通過數據進行說明:「根據司法部門的統計,由於未成年人處於身心發育的特殊階段,受個體能力的限制,80%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團夥作案形式。」宋英輝對這一特點進行了詳細介紹,他說:「大部分未成年人參與的團夥犯罪,背後都有成年人進行操縱。例如,一般的盜竊犯罪,未成年人不滿16周歲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有些成年人利用這一規定,教唆未成年人盜竊。未成年人成年之後又將帶著新的未成年人去實施犯罪,從而形成了惡性循環。」
犯罪成因錯綜複雜,家庭監護缺失為首要因素
根據美國著名犯罪學研究專家赫希的社會控制理論,未成年人犯罪是由於未成年人與社會聯繫的薄弱和減弱引起的。根據這一理論,田相夏表示,雖然未成年人在自身發育過程中易產生衝動情緒,是非不明,判斷能力、自控能力弱,但總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其犯罪成因與其生活的家庭環境、學校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
在這些因素中,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原因是家庭監護問題。調研顯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80%都與家庭教育有關。而這其中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家庭監護缺失造成的,另一種是家庭監護不當造成的。「隨著社會轉型的加劇,未成年人與家庭的聯繫呈現減弱趨勢,特別是在中西部經濟相對落後的省份,留守兒童越來越多,留守兒童的父母監護責任絕大部分被隔代監護替代,監護質量越來越差,由此在很大程度上『造就』或者導致了未成年人的失範行為和心理。」田相夏分析稱。
宋英輝表示,家庭監護不當的形式有很多種,過分溺愛或是管教方式不當,如父母採取暴力的方式打罵未成年人,還有父母本身帶有不良習性,賭博、吸毒或是有其他犯罪行為,這些也會對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影響。「我們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調研發現,基本上75%左右的未成年人平時很少和父母溝通交流。當他們遇到一些困難或困惑的時候,父母很難為他們提供幫助。」此外,宋英輝還表示,在家庭教育方面,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家庭不和睦、夫妻離異等情況,也是引起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原因。
孩子們大部分時間生活、學習在校園。學校不僅僅是教書的地方,更是育人的地方,學校教育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影響很大。然而,當今我們國家部分學校過分地以考試分數作為考評考核的核心要素,而放鬆了對德育、法治和興趣方面的教育。「老師與學生的交集不應僅限於『作業』,更應在於學生的品行和心理健康。應當承認,很多孩子由於發育及各方面原因,學習成績並非強項,而學校過分關注考試分數,導致很多孩子在學校失去興趣點和歸屬感。」田相夏說。此外,宋英輝表示,當學生遇到知識以外問題的時候,老師如何與學生溝通交流,對學生進行正確的教育和指導,這也是當今大部分教師欠缺的能力。
此外,複雜的社會環境也對未成年人成長影響很大。田相夏表示,一些未成年人在學校和家庭找不到歸屬感和依戀感,過早接觸社會,由於身心不成熟,很容易被「哥們兒義氣」「老鄉情誼」等社會「亞文化」影響,從而走向越軌和犯罪的道路。並且,當今網絡管理方面的法律不完善,執法不到位,網上的不良內容也容易誘發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
成立專門機構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進行分級幹預
有效預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是黨和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要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基本原則,建立精準多元有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結構,不但要進行批評教育,也要建立制度化、體系化、規範化的教育矯治體系,增強和提高有罪錯未成年人處遇制度供給的實踐效果。
宋英輝分析稱,未成年人實施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大多都經歷了一個由輕到重逐漸演變的過程,與其不良行為或治安違法行為未能得到有效幹預有密切關聯。因此,對未成年人的罪錯行為應早發現、早幹預,他建議要建立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幹預製度。
他表示,若實行分級幹預製度,應當保障教育矯治措施的專業性,保障未成年人能夠繼續接受教育,拓展他們接受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的平臺,使其更好地回歸社會。「通過調研發現,涉罪未成年人在專業的教育矯治下回歸社會,相比在監獄服刑,其重返率非常低。」宋英輝說。田相夏則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不但要進行批評教育,確立警告、訓誡等教育措施,也要制定和完善更加有彈性的和解、日間勞動、社區服務等具備可執行性的舉措。同時,要修改和完善專門學校、收容教養等措施,增強程序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分級幹預、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防控,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進行體系性的設計,由專門機構進行。因此,相關專家建議,國家要通過頂層設計,建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預防犯罪的專門的一體化處理機制。
「建議儘快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制度。」宋英輝表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與成年人司法工作最大的區別在於工作內容不同。辦理成年人案件主要是解決證據、事實和法律問題,而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除以上工作之外,還需要做與教育感化挽救相關的工作。比如,要進行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即其有關成長背景、犯罪動因以及監護教育等情況,並且還需要配備專門的工作人員。「比方說對一個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或者是犯罪案件當中的未成年證人進行詢問、取證時,如果年幼的未成年人無法清楚表達,就需要受過專門培訓的人員,或者是專門的兒童心理學專家來輔助才能取到證據。」宋英輝說。
目前,檢察系統已經開始嘗試設立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專門機構。2018年,中央批准了最高檢的內設機構改革方案,增設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內設機構,作為業務序列的第九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從未成年人檢察切入只是開始、示範和支點,這一構建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支持體系的努力,還將拓展到未成年人審判、未成年人警務、未成年人司法行政等未成年人司法的全過程,並且還將逐步拓展至兒童福利體系和整個未成年人保護體系中去。」田相夏說。
「為了讓涉罪未成年人不脫離社會、將來能正常回歸社會,一線公安幹警、檢察官、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會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護,同時也需要專業的社會力量提供心理疏導、就業輔導、行為矯治等服務支持。因此,做好未成年人成長教育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長期性工作,有自身的客觀規律,不能簡單地割裂和分散在經濟、教育、司法等事務中來開展。」宋英輝說。
目前,立法機關已經啟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長期在少年法庭工作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在採訪中表示,建議將未成年人保護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併修改通過,以便制度措施聯動,打造青少年事務綜合治理格局。成立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犯罪工作委員會,並明確其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領導地位,賦予委員會對各單位部門、群團組織的青少年事務開展的管理監督問責權力;同時,自上而下地推進各省、市、區縣、鄉鎮黨委或人民政府成立相應層級的未成年人保護及預防犯罪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民政部門,配置必備的工作人員,將工作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等,確保資金、人力、場地、權責到位,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未成年人一體化處理機制的統籌協調機構。
來源:中國人大手機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