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金融為什麼發展不起來?
馬雲的外灘演講一時間吸引了人們的眼球,作為這次輿論場的副產品,有關螞蟻金服等機構涉農商業金融產品是否真正惠農的話題,也被進行了廣泛討論。
不少學者認為,這些金融產品名為惠農,實則通過高利率主要增加了商業資本的利潤。為了切實降低負擔,地方政府應該積極作為,就地發展體現社員之間資金互助的農村合作金融。但從實踐中政策實施的總體情況看,商業金融模式事實上成為了政府支持的主要對象。雖然在一些地方也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合作金融成功試點,但主要局限在歷史稟賦極好、「碰巧」出現了德才兼備的能人以及極大力度的外部因素支撐等情況,總體佔比還非常低,遠低於有關預期。
以上反差,把一個重要問題再次推向了前臺,不容迴避。那就是,農村合作金融有著諸多優點,並在一些國家農業領域有效運行,但為什麼在中國沒能發展起來?把其中的成因邏輯解釋清楚,有助於客觀認識各類金融模式在當前農村金融體系中的定位,找到進一步釋放合作金融供給潛力的方法。同時,理想與現實間的「錯位」,也意味著農村合作金融從設想到落地的過程頗為複雜,為了儘量減少政策建議的內生性,找到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需要把「落地過程」黑匣子打開。
一、作為合作金融所依賴的組織基礎,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明顯滯後
合作金融至少有兩方面的潛在優勢,一是社員制有利於把金融活動產生的收益留在合作社內部,二是有助於克服中國農村金融場景中的下述困難。首先,熟人社會中蘊含的軟信息可以彌補徵信體系中正式信用信息的匱乏。其次,農權交易在農村內部不同主體間的抵押或交易,能夠迴避涉農資產外部交易市場建設及其可抵押性相對不足的問題。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文字說明的僅僅是「合作金融充當支農主力軍」的可能性,但除了可能性,還有個可行性的問題。對村民來說,這個可行性指的是「你得讓我信得過」,確保我投入的股金不會被挪用和濫用。換句話說,與其他金融模式一樣,合作金融同樣需要全周期的內部或外部監管體系。然而,出於控制成本以及相關服務市場可得性不足等方面的考慮,無法通過市場化途徑來獲得這個監管體系,不得不依賴合作組織。故而,與商業金融可藉助司法徵信基礎設施進行風控的情況不同,合作金融是建立在合作組織基礎之上的信用合作,其風控高度依賴合作組織自身,合作金融與合作金融往往是一體化或準一體化的關係。在這當中,合作組織在部分替代著金融基礎設施的功能。合作金融要想有好的發展,合作經濟組織必須要普遍建立並有效運行。在實踐中,合作金融之所以發展的不好,究其根本,主要是因為合作組織出現了問題。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農信社之所以走上了商業化道路,變成了現在的農商行,並在相當程度上出現了支農弱化的問題,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弱化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現崩潰,農信社依賴存在的經濟組織基礎消失了。從這個意義上看,信用社的商業化實際上是農地私權屬性不斷強化條件下的合理舉措。
在當前情況下,作為合作金融支撐條件的合作組織,其建設和發展主要面臨以下障礙:
首先,自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儘管我們在不同階段以多種方式強調過合作或集體經濟的重要性,但總體上,對「分」強調的多了一些,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單幹和分戶的意識居於主導地位。
其次,在以「超小農」為主的集體經濟資格權特徵情況下,戶數過多以及人地分離等問題,客觀上增加了合作組織建立和運行的成本。
第三,農村稅費改革乃至徵地拆遷過程中曾經出現過的一些問題,也使得村集體組織在不少地方無法獲得村民的充分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他們出面牽頭建立或完善合作組織的能力。
第四,在實踐中,農民自發性合作組織的建立過程與當下的農村社會治理機制,還面臨著如何有機融合的問題。
以上問題的解決過程很可能是長期性的,這也意味著,合作金融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也將是一個長期過程。
二、合作金融政策不明朗,主要不是金融監管機構的問題
在合作金融發展問題上,一些觀點認為監管部門對農村合作金融過於嚴苛,支持力度不夠。但從監管機構角度講,他們必須關注農村金融社會面的風險控制問題。對他們來說,合作金融的可行性指的是「必須堅守風險底線,避免重演基金會曾經的亂象」。儘管合作金融非常重要,但如果沒有足夠有力和可信的風控機制,也很難獲得認同。因為一旦合作金融出事兒,尤其是大面積出事兒,合作金融的積極方面可能遠遠抵不過消極方面。在這方面的擔心得不到消除,就不願意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要想解決,必須得找到有效降低合作金融「大面積出事兒」的概率。這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拉近彼此間的政策距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紮實推進農村合作組織建設。從村域組織和農民角度講,這個可行性則指的是怎樣才能把前面這些理論設想變成」不能過於走樣「的現實。畢竟,各地各村情況千差萬別,有基礎好的,也有基礎差的,要想把人們」團「起來,面臨的困難是不盡相同的。要想在一個地區範圍內普遍性的提高組織化水平,地方黨委政府必須久久為功,花費很大的氣力進行謀劃,制定分類指導政策。坦率說,要想讓一個地區在這方面獲得明顯領先同時又得到農民的真心擁護,需要做大量工作,並不容易。現實當中,由於改革任務繁重種類繁多,一方面,除了極少數試點以外,地方政府可能無法把更大的精力投入到農村合作組織建設完善的過程中。雖然在一些地方政府通過引入村鎮發展服務商的方式進行試點,但成本比較高,往往只能聚焦在那些資源稟賦較為獨特、商業開發價值較大的村落,其普遍適用性還需要進一步討論。另一方面,即使有關部門願意這麼做,要使得各個村莊達到合作金融所需的組織條件,往往也需要較長的過程,而農業農村建設方面的目標任務要求又非常緊迫,等不及。
基於以上背景,在不少地方政府眼中,合作金融的交易成本可能不是低於而是高於商業金融。商業金融風險自擔,有明確的利潤中心,治理機制相對成熟,其風控體系建設主要來源於商業金融機構對村域範圍內各類三方資源的創新性使用。相比之下,要搞合作金融,先得重建合作組織。和引入商業金融模式相比,在中短期內可能更加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比較實際的選擇,就是百花齊放,商業金融能來的也來,合作金融也可以有。一些經濟水平高、市場發育特別好的地方,可以選擇商業金融為主的模式,另一些則可以是商業金融與合作金融並舉,還有一些地方,如果歷史稟賦好又有德才兼備的帶頭人,已經或能夠建立合作經濟組織,則可以因地制宜選擇合作金融為主的模式。總之,大概是個廣譜系的金融體系。因此,總體上,目前我們對商業金融下鄉還是要秉持支持和積極的態度,一些機構以普惠之名行商業牟利之實自然不太講究,但對農民來說終究是增加了一個可選擇的渠道,在合作金融長期可望但短期不可及的情況下,對緩解農村融資難總是有利的。未來,互助合作組織與合作金融發展程度高的時候,再把它們「打回去」就是了。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建設的未來展望
(一)客觀認識農村商業金融創新中的「合作元素」
商業金融與合作金融固然有基本的邊界,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還存在著大範圍的「中間形態」,兩者並不完全是「非此即彼」的關係。根據哈特等人GHM模型的理論邏輯,可以將融資模式理解為金融服務「合作生產」中的組織方式選擇問題,在金融基礎設施較好的環境下,三方組織不太重要,商業金融機構可以直接和借款人籤訂雙邊融資合約,我們暫將其稱為「融資合約結構1」。而在金融基礎設施不太完善的農村,還要進一步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合作組織不夠健全的情形。在這種場景下,商業金融機構往往需要和各類村域組織進行合作,兩者合作實施風控,金融機構因其作用更加重要,因而發揮主導作用,村域組織則依照不同情況履行程度不一的助貸功能,同時也獲得一些顯性或隱性的「收益」。目前,廣泛推行的信用村模式就是這一類型的典型代表。我們將其稱為「融資合約結構2」。二是合作組織較為健全的情形,這個時候,前述村域組織就不僅僅是村支兩委主導的綜治型社群了,可能會升華為合作組織,村民或社員之間的經濟關聯變得更加緊湊,互信程度明顯提高,制約機制更加完善。此時的合作組織,具備了在村域範圍內對融資進行全周期控制的能力,在風控方面的重要性明顯提升,可以實施針對金融業務的一體化,不需要外部的商業金融機構,或者商業金融機構僅僅提供些附屬性服務工作,這就對應了典型的合作金融形態。我們將其稱為「融資合約結構3」。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金融基礎設施很好,但同時合作組織發育也很不錯。在這種情況下,究竟以商業金融還是以合作金融為主,一是需要從交易者特徵、交易屬性、交易環境等因素出發,對兩種方式的交易成本進行考察,其中交易成本更低的融資模式應該被選擇。二是農村金融需求也是廣譜系的,商業金融與合作金融的相對優勢情況,在不同的融資需求區間也可能會有所不同,需要因地制宜的進行選擇,讓兩者以一種相互搭配、優勢互補的方式為農村和農業提供服務。
本文認為,以上分析中的「融資合約結構2」不是合作金融,但由於村域組織參與其間,因而包含著合作的元素。如果這些村域組織能夠進一步發育,成長為較為健全的農村綜合合作組織,就有可能牽引著「融資合約結構2」轉型為「融資合約結構3」對應的合作金融,實現從包含「第三方」合作元素的商業金融模式向合作金融的過渡。
(二)以農業生產組織方式改革支撐合作金融發展
從當前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情況看,在以「超小農」為主的集體經濟資格權分布特徵情況下,戶數過多以及人地分離等問題,客觀上增加了合作組織建立和運行的成本。目前對集體所有制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資格權的獲得、轉讓和退出方面的規定,未能與城鎮化以及農業農村領域新的變化相適應。三權分置雖有一定的緩解,但在政策效應方面仍然存在瓶頸制約。為此,應及早研究集體所有制的進一步完善問題,尤其是從微觀運行層面,通過進一步加強集體經濟資格權能建設,完善進城農民的集體經濟資格權退出以及城鎮居民集體經濟資格權進入機制,提高「種地農民」的人均土地規模,改善人才和知識供給。
(三)以自我監督體系建設,為農村合作金融爭取更有利的政策環境
從目前情況看,合作社數量眾多與基層金融監管機構和人員過少之間,存在著突出矛盾,也成為監管機構不願在操作層面使其完全正式化的原因之一。為此,以合作社為主的農村合作組織應積極作為,主動建立起能夠實現自我監督的區域與行業相結合的約束體系,以合作聯社的內部監管替代一部分外部監管,降低有關部門的監管成本,為合作金融爭取更為有利的政策環境。
總之,合作金融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主要不是金融的問題,而是合作組織的問題。未來,農村金融的結構究竟會如何變化,還有看各要素的發育情況及相關領域的改革力度。但無論如何,加強基層黨建,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合理引進社會服務機構助力各類合作平臺建設,更充分的發揮供銷合作體系的全網優勢,營造有利於通過市場自發的方式推進合作金融發展的營商環境和交易環境。這些都是應該抓的基礎性工作。這方面做好了,包括合作金融在內的「合適的金融」自然會「生長」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