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劉建國:正視情法平衡下的抗癌藥代購案
文/劉建國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銷售假藥罪」案26日作出決定,對陸勇不起訴。(2月27日 新華網)
該案從開始之初,就引發了媒體以及公眾的關注,圍繞情與法的思辨,陸勇代購抗癌藥的行為令人同情。如今,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是按照法律規定嚴格作出的,在法律與情理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但是,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背後,留給我們的反思還有很多很多。
根據報導來看,沅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陸勇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但該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不構成銷售假藥罪。的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在犯罪構成中缺少了銷售行為,意味著之前的罪名並不成立,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之前,由於陸勇為病友代購了大量的抗癌藥,其行為被視為「銷售行為」。但是,在公眾以及病友的心中,卻感覺陸勇「有點冤」。畢竟,其主觀意願並不是銷售抗癌藥用於謀利,而是為了挽救自己以及病友們的生命。效果同樣的抗癌藥,國內與印度的價格存在天壤之別,對於手頭拮据的患者們來說,自然會傾向於購買廉價藥品用於保命。對於生命的渴求,必然會讓患者們抓住生存下去的稻草,假如法律成為他們活下去的障礙,自然會讓每個人感覺法律過於冰冷。
在一個法治社會裡,不管是什麼行為,都應該在法律框架內從事個人行為。但是,當生命權受到威脅,而法律不僅不能起到保障作用,反而壓垮患者們生的希望時,就會讓人們難以接受。法律層面的規定,卻與情感上的認知存在差距,在情理與法律之間找到一個平衡,必然是該案的最好結果。在嚴厲的法律規定面前,我們也應該想到「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則,站在情感的角度去審視法律。讓法律能夠契合公眾的普遍感受和認知。
現實中,藥品監管層面的法律體系的構建,其目的無非在於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讓他們享受到更安全、可靠的醫療環境。但是,假如藥品監管層面的法律規定脫離了這個原則,本身就說明了法律存在完善和補強的必要。具體到該案中,一方面,公眾無法承受昂貴的抗癌藥「正品」,不得不通過某些不正當的途徑去購買「山寨藥」。另一方面,本是患者亟需的便宜仿製藥,為何相關部門不能給其一個「名分」呢?
如此,在陸勇案件中,我們應該更多的反思如何解決患者們的處境,如何讓他們擺脫安貴藥費所帶來的生存窘境。只有為他們的生存打開「綠色通道」,真正激活「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才能體現出制度規定中的更多善意。
(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