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 揚
摘要:研究目的:研究科學改造罪犯理論與技術,推動我國監獄改造罪犯工作由經驗型向科學型轉變;研究方法:思辨和實證研究方法相結合,以實證為主;研究結果:(1)科學改造罪犯包括監獄改造罪犯工作的科學運作和罪犯改造過程的科學化;(2)罪犯改造分為強制性接受改造和自覺改造兩大類;(3)罪犯改造技術是非標準化技術,與標準化技術有嚴格區別;(4)罪犯改造手段的適用性有嚴格區別:勞動改造主要解決思想、立場問題,消除犯罪惡習;教育改造主要解決思想認識和心理認知等問題,攻心治本;監管改造主要解決行為約束、導向和激勵問題,當前罪犯中日益增多的毒品、酒精、賭博和上網成癮性問題則要更多地運用行為約束手段,矯正行為。
關鍵詞:科學改造 非標準化技術 改造分類 改造手段適用性
導言
科學提高監獄工作質量,有效預防和減少刑滿釋放人員重新違法犯罪是目前世界各國共同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近百年來,以英美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提出了對監獄警戒等級進行科學設置、對罪犯關押方式進行科學分類、根據服刑人員的惡性深淺程度和行為表現模式,實行分級處遇等科學監管技術,極大地推動了監獄工作的改良。改革開放以來一些研究者試圖將西方國家的監獄管理模式搬到中國來,因水土不服,不著地氣,無功而返。從2003年開始我國提出了科學改造罪犯的論題,但是,由於時間短,物力人力有限,具有真灼見的理論成果不多。在新形勢下,通過深入研究,建立起我國科學改造罪犯工作的體系,對促進改造罪犯工作由粗放型、經驗型,向科學型轉化,不斷提高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科學改造罪犯基本含義
科學改造罪犯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監獄機關改造罪犯工作的科學運作;二是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過程的科學化。
科學改造罪犯是我國監獄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1995年在國務院國發〔1995〕4號文件《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監獄管理和勞動教養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監獄工作要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這一方針強調與突出了監獄的基本職能與基本任務,宗旨是改造人,是科學改造罪犯工作的指針。
2003年11月24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監獄「三化」(法制化、科學化和社會化)建設工作座談會》上,司法部明確提出了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和社會化」建設的具體目標任務,①監獄工作科學化提上了重要議事日程。
二、科學改造罪犯理論體系
(一)科學改造罪犯基礎理論研究:主要內容包括罪犯科學改造概念、分類、定位、手段、方法、體系和要求等。
(二)從宏觀層面上研究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女子監獄等不同監獄罪犯的科學改造。今後還要研究設置高度戒備等級(重刑犯、嚴管級罪犯)、中度戒備等級(一般犯人監獄)和低度(臨出監和寬管級罪犯)戒備等級監獄,分別關押不同危險性等級罪犯,增強監獄改造工作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三)從中觀層面上研究:(1)罪犯在服刑初期、中期和後期不同時期的改造,解決縱向交叉感染犯罪惡習問題;(2)按犯罪性質可以分為暴力型、財產型、性犯罪和職務犯罪,實施分類改造,主要解決不同犯罪惡習罪犯橫向交叉感染犯罪惡習問題;(3)對惡習程度不同的刑期短(原判3年以下)、慣犯累犯和頑固危險罪犯的科學改造,重點解決將犯罪惡習程度深淺不同罪犯混合管理帶來的犯罪惡習深度(縱向)感染問題,提高改造質量。
(四)從微觀層面上研究罪犯個案的科學改造,包括個案改造概念、模式、原理、規律、步驟和方法等。這是難點,也是重點。改造罪犯工作向精細化、個別化發展是必然趨勢。
(五)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的罪犯科學改造理論與技術。
三、科學改造罪犯目標
(一)罪犯改造目標的歷史發展②
我國對罪犯改造目標曾經有過多種提法,1958年全國第九次公安工作會議《關於勞動改造工作的決議》中提出:「把絕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走社會主義道路,有益於社會主義建設的勞動者。」
1960年全國第十次公安工作會議提出:「把絕大多數罪犯改造成為真正改惡從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1964年8月中央批轉公安部黨組《關於第六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情況的報告》中提出:「把絕大多數犯罪分子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
1981年中央在《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紀要》的批示中提出:「把罪犯改造成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
1994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通過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3條明確規定:「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是目前我國改造罪犯的總目標。
(二)罪犯改造總目標特點
我國不同時期的改造罪犯目標具有如下特點:一是歷史性,改造目標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而調整;二是法定性,我國改造罪犯目標歷來都是以國家政策、法律、規定形式號令的;三是科學性,適合不同歷史時期改造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切實可行,為改造工作實踐服務。
(三)罪犯改造質量基本目標要求
罪犯改造質量基本目標是總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是每個罪犯都要達到的基本要求,對此長期以來爭論較多,③根據現有研究結果初步概述為: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和心理健康六項:
1.認罪悔罪。指罪犯承認犯罪事實,服從法院判決,不無理纏訴,認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對犯罪行為表示悔恨,積極改造。
2.遵紀守法。指罪犯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培養守法觀念和行為習慣。
3.服從管理。服管服教,嚴格遵守生活、學習和勞動規範,文明改造,消除犯罪惡習,培養行為規範。
4.接受教育。接受法制、道德、形勢、政策等思想教育,認清犯罪危害,矯治惡習;接受文化教育,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爭取良好成績;接受技術教育,掌握實用技能,爭當勞動能手,增強就業能力。
5.參加勞動。罪犯按要求參加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定,愛護設備、工具、材料,完成勞動任務,保證勞動質量,珍惜勞動成果,在勞動中消除惡習,習得勞動技能和培養勞動習慣。
6.心理健康。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測試,養成健康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