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目前全球近40萬民航從業人士都已經或即將面臨失業風險。由此想到一個問題,對於航司成本最為關鍵的兩大部分,人工和飛機。隨著機組的大量遣散與裁員,停飛中的飛機要想重上藍天,可能更加遙遙無期。
人可以通過裁員節約成本,而飛機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各類長期協議想要止損可能將是個非常棘手的法律問題。對於眾多已生效正履約的飛機相關協議,航司又能做些什麼?其中又涉及了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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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飛機合約的執行困境
面對大量的飛機停飛,航司不但無法取得經營收入,而且還要向銀行或者飛機租賃企業支付每月的約定租金以及維持飛機的適航性。對於未來的訂單,由於市場宏觀環境的急轉直下,可能3-5年都不能有新運力的需求。這些計劃中的新飛機,目前看來卻可能給航司帶來新的成本增加。此外,飛機所涉及的年度保險合約、維修協議以及航油協議等長期性協議的執行都遭到了巨大的風險挑戰。
因疫情所導致的履約困境或許將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成為各國航空業的一大爭議焦點。在此情形下,原本在各類商業合約中屬於並不起眼的「不可抗力」一時間卻成為了各方關注的重點。今年3月,德國漢莎航空就以「不可抗力」為由向其航油供應商主張終止合作協議。從目前的趨勢看,類似的案件,相信未來還將在業內不斷上演。
目前,涉及飛機的融資以及租賃性質的協議,很少會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在購機協議、航油套期保值協議以及其他供應合約中還是經常能看到此條款的身影。面對合約的執行困境,疫情能否成為航司有理有據的不履行抗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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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下的「不可抗力」條款要件
一般而言,英美合同法秉持合同雙方「締約自由」的原則,並沒有通過法條或者判例的形式,明確規定商業合同適用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主張。因此,在合同嚴格履行的原則下,法院基本會尊重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合同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有不可抗力條款,合同任意方通常不能以此為由對不履約行為進行抗辯。
在不可抗力情形的適用上,也要完全依照雙方的合約與意思自治原則。是否能夠觸發不可抗力將完全視乎合約條款的文字內容是否涵蓋目前的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條款必須包括受影響方聲稱導致其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特定事件。常見的可視為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政府行為,社會事件,例如罷工、騷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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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需具有不可預見性
即使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列明了某類事件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該事件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成為了可預見的事件,同樣也有可能在認定的效力上大打折扣。實踐中,為了能夠使用不可抗力條款成為不履行協議的藉口,所涉事件必須超出合同方的控制範圍,並且該合同方沒有過錯或過失。
一個事件在發生第一次時,可能可以被準確描述為不可預見,但之後隨著該事件發生得更頻繁,該描述將不再適用。因此,分析可預見性時可能需要綜合考慮在合同履約期間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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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能否構成「不可抗力」?
關於當前的疫情,以下主要從「流行病」和疫情防控導致的「政府禁令」兩個角度來分析下主張不可抗力的可行性。
以前在一般通用條款中,流行病其實一直很少會被列舉成為不可抗力事件。2003年的非典疫情之後,越來越多的合同在條款草擬時開始關注到流行病以及傳染病爆發的因素。由於今年3月世界衛生組織已經宣布本次的疫情為「全球性流行病」,如果雙方協議條款明確指明「流行性傳染病爆發」、「流行病」屬於不可抗力事件,那麼一方主張適用不可抗力可能就有了較為堅實的基礎。
當然,目前也有觀點從不可預見性角度出發,認為03年的非典疫情後,傳染性流行病已經成為了合同當事人在合作時所應預見,可能發生的事件,因而不能作為有效的「不可抗力」抗辯,但該觀點並不是目前的主流意見。
除了「流行病」角度外,政府禁令也是一個可行的切入口。由於疫情防控,各國都發布了形式各異的旅遊、出行禁令,這些禁令也可能會產生觸發不可抗力事件的效果。
總之,在英美合同法下,從雙方約定的條款文本出發,再結合事件的影響因素才能得到有效的判斷。希望能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標準,在目前來看還是十分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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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的救濟主張:合同落空
除了不可抗力,在英美合同法下,還有另一個可以使用的「武器」:合同落空原則(Doctrine of frustration, 也有翻譯為「合同受挫失效」)。
根據該原則,如果合同訂立後出現的與當事人的過錯無關的某種情形改變使得合同訂立時所追求的目的無法達到,或訂立合同所基於的理由已不復存在,那麼義務人即可以不履行其合同義務,儘管這種履行仍屬可能。
與不可抗力條款必須包括在合同中不同,合同落空不需要在合同中提及或包含,任何一方都可能援引。合同落空的結果是合同當事雙方都解除了原合同下的權利義務。
該原則有點像大陸法系中的「情勢變更」,但跟不可抗力相比,有著更高的適用門檻,法院的審查也更為謹慎與苛刻。對此,在香港法律有明確規定,不得僅僅為了擺脫糟糕的商業約定,或在雙方曾預見到相關事件的情況下援引合同受挫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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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配機制的背後的一點思考
通過分析,合同當事人想要通過主張不可抗力或者合同落空來拒絕履行合同,實際上難度還是很大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偏向對這些救濟方式作出狹義和較為謹慎的解釋。這其實在背後一個很重要的合同法原則就是促成雙方交易和維護現有合約的效力和穩定性。
現實生活中,發生類似本次疫情這樣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時,不可抗力條款的作用其實是一種損失的再平衡與風險的再分配。在這個原則的適用上很可能會產生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效果。
試想下,如果每一家航司都可以以不可抗力解除正在執行的飛機租賃協議,飛機租賃公司再以此解除向銀行的還款義務,在一環扣一環的交易鏈條之下,很可能就會造成整個系統的危機。最終受影響的還是這個產業鏈條上的每一方。
目前來看,航空業最為理想的解決之道很可能是合同各方的「抱團取暖,共渡寒冬」。根據新情況,重新商討現履行的飛機協議,或者擬定損失分擔協議,各讓一步,平衡風險。這樣的做法其實比將全部精力寄托在如何利用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濟條款上,更為務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