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2年12月10日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會議上,與會國一致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廣闊的蔚藍海洋是人類潛在的財富,在海床和海底蘊藏著極具開發價值的資源。如何分配這豐富但並不是無窮大的財富,這就需要劃分明確的海洋區域,制定公平合理的海洋法。雖然海洋法不是解決資源爭端的惟一依據,目前許多國家對法律都有自己的解釋,但有了法律的約束力,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將減少很多。
那麼,在目前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後的一個資源佔據——200海裡以外大陸架的劃分問題上,請看法律是怎樣的舞動衣袖的。
海洋法,並非惟一的資源爭奪依據
信息時報:日本此次大陸架調查有什麼國際法依據?
袁:日本在今年8月公布了一份《關於劃定大陸架的基本構想》的文件,規定勘探工作分兩部分進行:2004年開始是第一階段,2005年後是第二階段,進行更加深密的調查。日本希望在2009年前通過精密調查證明從領海基線量起200海裡以外還存在大陸架,而且是日本領土的自然延伸。如果申請成功,就可以增加65萬平方公裡,這對於島國日本來說,確實有很重要的戰略意義。
日本這次進行如此大規模的大陸架調查,其國際法依據就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第8款的規定,日本欲證明本國存在超出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而且這些大陸架是本國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寬大陸架的沿海國在符合《公約》規定的條件下,有權獲得超出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但最大不能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裡。
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這種「主權權利」與沿海國在內海和領海內所享有的「主權」不同,它僅指沿海國為勘探和開發大陸架自然資源的目的而擁有的權利。這種權利專屬於沿海國,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在此從事勘探和開發活動。
但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在沿海國200海裡範圍以內大陸架的上覆水域,通常是該國的專屬經濟區,適用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制度。而200海裡範圍以外大陸架的上覆水域,是公海,適用公海法律制度。
信息時報國際法對於各國提出的200海裡以外大陸架劃界申請有什麼認定程序,它有什麼要求?
袁:《海洋法公約》締約國大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決議,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之前批准《海洋法公約》並生效的國家,如果要求主張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必須在2009年5月13日前完成200海裡以外大陸架的劃定和有關的法律程序工作。因此,可以預見,在未來幾年裡,將有一批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向大陸架界線委員會提交他們的外大陸架劃界申請案。
和日本一樣,中國如果要劃定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也必須在2009年5月前向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出申請。
劃定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是屬於沿海國的主權行為,但根據《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擁有寬大陸架的沿海國不一定有權擁有350海裡的大陸架。沿海國如果要求劃定200海裡以外的大陸架,應向根據《海洋法公約》附件Ⅱ成立的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諮詢意見,她應向該委員會提交有關這種界限的情報,並在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建議的基礎上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建議對於沿海國沒有強制力。沿海國可以不同意委員會的建議。在這種情況下,沿海國應於合理期間內向委員會提出訂正的或新的劃界案。沿海國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建議基礎上劃定的大陸架界限有確定性和拘束力。
而且,如果沿海國提出的200海裡以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得到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的確認,這對該國以後與相鄰或相向的國家進行大陸架劃界或發生相關海域內的島嶼主權爭端時,將會佔據極大優勢。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根據《海洋法公約》附件Ⅱ設立,成立於1997年,設在美國紐約聯合國本部,由21名委員組成,委員會是地質學、地球物理學或水文學方面的專家,主要任務是審查各國的200海裡大陸架界限,委員都是以個人身分任職。日本有一人參加。
在委員會成立的前5年,只有俄羅斯一個國家提出200海裡以外大陸架界限的劃界申請。2002年1月,俄羅斯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俄羅斯200海裡以外大陸架劃界案,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沒有批准俄羅斯的申請,據悉最重要的原因是她沒能夠充分證明200海裡以外大陸架是俄羅斯沿海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
信息時報一直以來東北亞諸國(中、日、韓等)的大陸架主張的都有些什麼國際法國內法依據,他們各自認同的劃分原則,引發了什麼爭執?
袁:韓國是亞洲地區最早提出大陸架主權要求的國家之一。1974年,日本和韓國不顧中國的反對,籤訂了《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對於日、韓兩國在東海海域片面劃定大面積大陸架的行為,中國於1974年2月4日提出了強烈抗議。
由於政治上的原因,中國與韓國直到1992年才正式建立外交關係。韓國在大陸架劃界問題上,所持的立場不同。在黃海對中國堅持中間線原則,在東海對日本堅持自然延伸原則。
日本沒有專門調整其大陸架上石油和天然氣勘探和開發的立法。日本在1978年6月通過了《為實施日韓共同開發兩國大陸架南部的協定的石油和天然氣開發的特別措施法》,該法主要是為實施1974年《日韓關於建立兩國大陸架北部邊界的協定》和《日韓關於兩國大陸架南部的共同開發的協定》而制定的。日本與韓國根據後一個協定,劃定了共同開發區,並擱置了劃界爭端。
日本於1996年6月14日頒布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其第二條「大陸架」,確認日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對其大陸架實施主權權利和其它權利。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日本的大陸架包括從日本的領海基線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海基線的最近點的距離等於200海裡的線以內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如果大陸架的外部界線的任何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或者日本與其它國家協商同意的其它線)將代替那一部分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日本的大陸架還包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由日本內閣另行規定的、200海裡範圍以外的海域的海床和底土。
從日本1996年《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規定來看,日本仍然主張與相關國家之間的大陸架劃界採用中間線方法;其第二條第二款雖然避免提到「自然延伸」一詞,但實質強調根據《公約》第76條的規定,日本應享有200海裡範圍以外基於自然延伸的大陸架。
韓日爭端:在1996年初,韓國和日本之間為位於韓國東海(日本稱日本海)的一座小島——獨島(日本稱竹島)的歸屬問題,爆發了激烈的爭端。該島現為韓國所佔,面積0.18平方公裡,韓國和日本都主張對該島享有主權。
中國於1996年5月正式批准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批准該《公約》時,中國政府作了四點聲明,其中第一點聲明「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第二點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與海岸相向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
在1998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中,中國政府重申了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應享有的200海裡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同時強調海域劃界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
中國在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上堅持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原則,中國認為,東海海底的地形和地貌結構決定了中國大陸領土的大陸架自然延伸至衝繩海槽,該海槽是中國大陸自然延伸的陸架和日本琉球群島的島架之間的天然分界線。日本主張按中間線劃分兩國的大陸架,衝繩海槽不構成兩國東海大陸架的自然分界。
中日爭端:釣魚島主權之爭。
信息時報釣魚島在中日兩國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應處於何種地位?日本此次大陸架主張若獲得聯合國認同對東北亞區域特別是中國產生怎樣的影響?
袁:中日兩國在釣魚島上主要有兩大爭端:一是釣魚島的主權問題,二是釣魚島在中日兩國東海大陸架劃界中應處於何種地位。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位於我國臺灣省基隆市東北約102海裡處,距日本琉球群島約73海裡,但相隔一條深深的海槽,即衝繩海槽。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的歷代政府都對此島擁有主權。二戰結束後,美國長期佔領該島。1972年,美國向日本歸還衝繩時,竟將釣魚島一併交給日本。此後,日本一些極端分子強行登島,對釣魚島進行實際上的控制。1978年,鄧小平訪日時曾提出擱置爭議、在更加廣泛領域發展兩國合作關係的指導思想。但近年來,日本海上保安廳一直對釣魚島一帶海域進行著實際警戒。
中國政府在多種場合,多次聲明「對釣魚島擁有主權」。在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釣魚島在內。
關於釣魚島在大陸架劃界中的地位,中國與日本所持的觀點不同。焦點在於釣魚島能否擁有自己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中國堅持釣魚島面積小,無人居住,不能維持本身的經濟生活,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3)款的規定,不應擁有自已的大陸架。而日本方面堅持釣魚島有權擁有自己的大陸架,並打算使用它們作為東海大陸架的劃界基點。如果釣魚島本身能擁有大陸架,它將會獲得超過11,700平方米的大陸架。
因此,日本此次進行大陸架調查有多重目的,除了經濟意義和暗藏的軍事與戰略意義外,一旦日本200海裡以外大陸架的劃界申請獲得認可,還會使日本在與韓國的獨島(日本稱竹島)之爭、與中國的釣魚島之爭中,獲取有利地位。
法理析詞
大陸架
大陸架最初是地質地理學上的概念,它真正成為國際法上的概念是在1945年的《杜魯門公告》中提出來的。1982年聯合國的《海洋法公約》第76條規定了大陸架的法律定義和如何確定大陸架的外部界限。
【法律條文】從《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來看,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裡,則擴展到200海裡的距離。如果沿海國的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二百海裡,則沿海國的大陸架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裡。
【專家點評】袁古潔教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的規定,體現了幾個方面的意義:
1.劃定大陸架的外部界限,屬於沿海國的主權行為。沿海國的大陸架至少可以擴大到二百海裡的距離,但最大不得超過350海裡。
2.第76條「關於大陸架定義」的規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 。
大陸架的劃界原則:
【法律條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3條規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原則」: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專家點評】袁古潔教授:此定義包含了三個含義:
1.相關國家在進行大陸架劃界時首先是通過協議來進行;2.必須在國際法的基礎上進行;3.最終達到公平解決的目的。
人類對海洋四次大分割
歷史學家認為,真正意義上的對海洋的分割一共有四次,前後經歷了500餘年。儘管每一次分割都有其特定的時代背景和不同的分割方式,但每一次分割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縮小公海範圍,擴大沿海國家的海洋管轄權,以獲取更多的海洋利益。
第一次海洋分割 15~16世紀
當時,歐洲老牌強國西班牙和葡萄牙以武力徵服手段建立了各自的殖民地體系,其範圍分別延伸到除澳洲大陸以外的世界其他四個大洲。兩國於1592年訂立《薩拉戈薩條約》,在太平洋中再劃一條線,將全球海域劃分為兩部分,分屬西班牙和葡萄牙兩國所有。從此以後,西、葡兩國佔據了全世界的海洋範圍。�
第二次海洋分割 16~18世紀
16世紀後,許多新興的資本主義國家對原有的西、葡兩國完全控制世界海洋表現出了強烈的不滿,他們都從各自的經濟利益出發對航海自由提出了新的要求。英國在18世紀成為海洋強國後,公開主張把海洋劃分為領海和公海,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1782年,義大利法學家加利亞尼提出領海寬度為3海裡的主張,為國際社會所接受。這樣,海洋又被重新分割,出現了國際社會公認的「領海」和「公海」,海洋也變為「公海自由」。�
第三次海洋分割 1945年開始
1945年9月,美國總統杜魯門提出「大陸架公告」。從而把地質學上的「大陸架」概念引進到了海洋法中。隨後美國、墨西哥、巴拿馬、哥斯大黎加以及其他一些拉美、亞洲國家從1945年至1948年也先後提出了200海裡管轄權主張。1958年4月,聯合國在日內瓦召開的海洋法會議,籤訂了4個公約,即《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公海公約》、《捕魚及養護生物資源公約》和《大陸架公約》。從此,國際海洋法上就有了大陸架制度,沿海國家不但擁有領海,還有了毗連區和大陸架。公海自由範圍進一步縮小,沿海國家海洋權益進一步擴大。�
第四次海洋分割 1973年至今
1973年至1982年開了長達9年之久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一般被認為是人類對海洋進行第四次分割的起點,而這一次的海洋分割直到今天仍遠遠沒有結束。
會議通過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認了「群島國」概念,使一大片公海成為這些國家的內水;確認了「專屬經濟區」概念及其寬度為200海裡;重新定義了「大陸架」概念,並把大陸架擴展到最遠可達350海裡,不足200海裡的沿海國也可以擴展到200海裡。1994年11月16日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這樣,公海再一次被縮小,各沿海國家對海洋的管轄範圍進一步擴大。
本版採訪/撰文 陳聲 梁麗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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