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標準化是國家標準化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服務防震減災事業發展和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的重要支撐。
地震工作的各個領域都離不開標準的支撐與引領,做好地震標準化工作對促進防震減災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標準的發展
在國際上,多地震國家十分重視防災減災工作的法制管理和標準化工作,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其制定了比較系統和全面的法規、規範。
我國地震行業標準起步較晚,開始於1990年,主要經過了3個階段。
第一階段
「基礎準備階段」
1990年國家地震局科技監測司[1990]034號文公布了1991-1995年地震行業標準化工作綱要。
1991年確定由國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作為國家地震局系統標準化技術業務管理的牽頭單位並參與國家地震局標準化管理工作。之後,地球物理研究所成立了「地震標準化工作組」,開始了地震標準化的初期工作。
第二階段
「列入國家標準化管理階段」
1990年國家地震局開始向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申請地震行業標準代號和地震標準化管理範圍。
1994年8月6日得到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正式批准,國家地震局標準代碼為「DB」和國家地震局標準歸口管理範圍,國家地震局標準化工作步入國家標準化管理軌道。
第三階段
「實質操作階段」
1996年國家地震局成立了技術監督處,直接與國家技術監督局對口工作,國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成立了地震標準化研究室,開始了地震標準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1997年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成立了「全國地震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25)」。至此,完善了地震標準工作的管理機構、研究機構和技術組織。
1999年,地震國家標準開始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發布。
2000年,地震行業標準開始由中國地震局批准發布。
標準發布情況
由中國地震局提出的第一個國家標準是GB 17740—1999《地震震級的規定》(2017年第一次修訂),中國地震局發布的第一個行業標準是DB/T 1—2000《地震行業標準體系表》(2008年第一次修訂)。
截止2020年底,由中國地震局提出的地震國家標準有37個,由中國地震局發布的地震行業標準有103個。
標準覆審
標準化工作不僅僅是制訂新的地震標準,已存在和即將制訂的標準還需要根據事業的發展及時修訂調整、定期覆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標準實施後,制訂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覆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因此,地震標準的覆審成為標準工作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並據此開展了具體工作。
2010年對3項地震國家標準進行了覆審;
2012年對12項地震行業標準進行了第一次覆審;
截止2015年底,國標應覆審19項,實際覆審17項,佔比89.5%,覆審結果為修訂9項,繼續有效8項;行標應覆審52項,實際覆審50項,佔比96.2%,其中覆審結果為修訂27項,繼續有效23項。
2019年,中國地震局又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27項地震國家標準和69項地震行業標準進行了覆審;
截止2020年4月30日,已發布的修訂地震國家標準8項、地震行業標準9項,部分尚在修訂中,沒有廢止的地震標準。
地震標準的覆審工作,保證了地震標準的適應性,避免了標準間的重複、交叉、矛盾,以及技術內容滯後等問題,地震標準的適時覆審對提升地震標準的質量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與圖片:《地震標準化的現狀和發展探討》何少林,周克昌;中國地震標準化網。
來源:濟震微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