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明確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2020-11-30 中華網

原標題:久拖未果案 受害人可獲國家賠償

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疑罪從掛」案件(也稱為久拖未果案件)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就是說,曾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公民,申請國家賠償不再必須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劉合華介紹,此次《解釋》注重落實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強調的是權利救濟理念。因此,在諸多條款設計上突出的是保護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強調規範國家機關要依法行使職權,要嚴格限制國家機關免責條款的適用。其中,司法解釋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疑罪從掛」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但是,對於上述久拖未果案件,由於未作出刑事案件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當事人很難得到國家賠償。

據劉合華介紹,在調研和就該《解釋》召開的多次座談會上,全國各地與會代表和專家都反映,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亟須對「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內涵與外延進行明確,對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性權利予以保障。據此,《解釋》將七種特殊情形認定為國家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上述久拖未決案件。

劉合華稱,當國家機關對公民的人身羈押或者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雖未解除、撤銷強制措施,但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以及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賠償請求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獲得權力救濟。

劉合華說,《解釋》的這一規定不僅保障了受害人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能充分發揮國家賠償制度的倒逼功能,將有效防止權力的濫用。

◎名詞解釋

「疑罪從掛」案件,也稱為久拖未果案件。

通常來說,久拖未果案件是指,被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

□釋疑解惑

  1 被錯誤刑拘的賠償範圍和標準?

  拘了又放從拘留日起算賠償

在實踐中,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中的「違法」存在不同的認識。

劉合華表示,此次《解釋》明確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無論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還是程序,或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國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劉合華介紹,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對此,有觀點認為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儘管被超期監禁的公民並非完全無罪,但由於其中的部分罪名已經不成立,針對這類具體個罪而言的超期羈押行為構成無罪羈押,應當予以賠償。

此外,對於「符合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賠償金自拘留之日起計算。

2 被確定無罪後向誰索賠?

  向最後處理的機關申請賠償

公安機關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檢察機關又採取批准逮捕措施。或者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後,審判機關曾作出有罪判決,在公民最終確定無罪的情形下,誰來進行賠償?

對此,劉合華介紹,這在實踐中由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存在不同認識。

《解釋》為了方便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規範國家賠償處理程序,採取賠償義務機關後置設定方式,明確了以有罪方式作出過最後處理的國家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劉合華舉例稱,如對公民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又採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如對公民採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後,法院一審判決有罪,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3 賠償標準有何變化?

  殘疾賠償高於民事賠償標準

最高法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傑介紹,過去大家都認為,《國家賠償法》是有限賠償,賠償標準是偏低的。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體現了充分保障權利的救濟觀念,所以賠償標準也在逐漸地提升。這次制定的《解釋》體現了這一點,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更充分地救濟權利。同時還充分考慮了國家賠償的特點,採取了更有利於保護權利的一些措施。

陳現傑舉例稱,比如誤工費賠償、護理費的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殘疾賠償等方面,很多地方都借鑑和參考了民事賠償的相關規定,甚至還要高於民事賠償標準。

陳現傑稱,例如殘疾賠償金,解釋中明確適用的標準是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一個基準標準。而在民事侵權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則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作為賠償指標。「那個指標遠遠低於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

陳現傑進一步解釋稱,這兩年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標準達到四萬多,但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只有兩三萬左右,農村居民純收入更低。從這個意義上來看,國家賠償已經在賠償的標準方面朝著「填平補齊」的方向在發展。

4 如果不賠怎麼辦?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舉證說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鮮鐵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此次發布的不起訴國家賠償不包括檢方作出的相對不起訴的情形。

根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

如果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相關機關不受理,該怎麼辦?

《解釋》明確了免責條款適用的舉證責任承擔。賠償義務機關以公民存在故意虛偽供述、偽造其他有罪證據或自傷、自殘等行為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應當就該免責事由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主張不賠償的機關應當舉證說明。

□明確規定

  7種特殊情形可申請國家賠償

一是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二是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是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是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是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七是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侵犯財產權的國家賠償範圍

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請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專家說法

  為久拖未果案「設置」結案期

京華時報曾報導「河南農民高炎龍搶劫殺人一案」。

高炎龍在1992年1月21日被原靈寶縣公安局(現靈寶市公安局)刑拘。後來,三門峽市中級法院以他犯搶劫罪判處死緩。高炎龍始終不服判決,並一再堅稱自己遭到了刑訊逼供才承認殺人,並以此為由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高炎龍上訴後,河南省高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此後該案一直無實質性進展,直到1998年8月21日,高炎龍被取保候審釋放。此後的近18年裡,該案再也沒有重審。

媒體報導後,引起輿論廣泛關注。2015年12月21日,高炎龍得知三門峽市政法委已牽頭當地公檢法機關成立聯合調查組,啟動複查程序。今年1月1日,兩高的司法解釋實施後,高炎龍開始申請了國家賠償共計203萬元。

按照新的司法解釋,高炎龍是否可得到國家賠償?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據此次《解釋》規定,目前高炎龍的情形符合解釋中「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情形,因此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洪道德進一步解釋稱,司法解釋這樣規定,是防止訴訟期限的空白,從另一方面能夠防止久拖未果案的發生。

「我國刑訴法中,只要沒有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當事人涉及的案件也就沒有結案時間的上限。」洪道德稱,同時也防止因長期掛案導致國家賠償程序無法啟動,公民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落空。

責任編輯:孫愛林 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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