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大氣網訊: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是我國循環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原生礦冶煉相比,再生有色金屬的循環利用在節約資源、減少能耗和改善環境方面效果極其顯著。但由於眾多中小企業工藝落後,環保設備缺失,導致的環境汙染也極為嚴重。
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明確提出到2020年共有78個行業和4個通用工序要納入排汙許可管理。2017年,原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制修訂計劃明確將「有色金屬工業排汙許可相關技術規範(37)」列入標準制修訂計劃,其中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作為排汙重點單位,同時作為《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規定的重點行業,應在2018年完成排汙許可證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近日,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徵求意見稿),現開始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銅、再生鋁和再生鉛,下同)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帳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汙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規劃財務司、生態環境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再生金屬分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8年□□月□□日批准。
本標準自2018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銅、再生鋁和再生鉛,下同)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帳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汙單位汙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汙單位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於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以廢雜有色金屬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排汙單位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排汙許可管理。本標準不適用於原生有色金屬冶煉原料中加入廢雜有色金屬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汙單位其他產汙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總則》執行,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鍋爐》發布前,熱水鍋爐和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發布後從其規定。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9078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
GB18599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汙染控制標準
GB31574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75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76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353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範(試行)
HJ/T354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範(試行)
HJ/T355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範(試行)
HJ/T356水汙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493水質採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水質採樣技術指導
HJ495水質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519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汙染控制技術規範
HJ608排汙單位編碼規則
HJ819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20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42-2018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總則
HJ□□-201□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再生有色金屬工業
HJ□□-201□排汙單位環境管理臺帳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總則(試行)
《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排汙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
《汙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再生鉛冶煉汙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環境保護部公告2015年第11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再生有色金屬工業排汙單位secondarynon-ferrousmetalmetallurgyindustry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廢雜有色金屬為主要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廢雜有色金屬指金屬狀態的廢料,不含「含銅汙泥」「含氧化鋁煙塵」「含鉛浸出渣」「含鋅煉鋼煙塵」等其他有色金屬二次資源。
3.2再生銅冶煉排汙單位secondarycopper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廢雜銅為原料,生產陽極銅和陰極銅的再生銅冶煉企業。
3.3再生鋁冶煉排汙單位secondaryaluminum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再生鋁冶煉企業。
3.4再生鉛冶煉排汙單位secondarylead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再生鉛冶煉企業。
3.5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汙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汙單位排放的汙染物最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3.6特殊時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其他相關環境管理文件,對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汙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4排汙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一般原則
排汙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中的相應信息表。填報系統下拉菜單中未包括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汙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汙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並填入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範並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的排汙單位,採用的汙染防治設施或措施不能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的排汙單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規需要改正行為的排汙單位,在首次申報排汙許可證填報申請信息時,應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改正規定」一欄,提出改正方案。
排汙單位基本情況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報,並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4.2排汙單位基本信息
排汙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整改、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是否投產、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度、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緯度、所在地是否屬於環境敏感區(如大氣重點控制區域、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所屬工業園區名稱、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汙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以NO2計)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鉛及其化合物總量指標(t/a)、砷及其化合物總量指標(t/a)、錫及其化合物總量指標(t/a)、銻及其化合物總量指標(t/a)、鎘及其化合物總量指標(t/a)、氟化物總量指標(t/a)、氯化氫總量指標(t/a)、總鉛總量指標(t/a)、總砷總量指標(t/a)、總鎳總量指標(t/a)、總鎘總量指標(t/a)、總銻總量指標(t/a),其他汙染物總量指標(如有)等。
4.3再生銅冶煉主要產品及產能
4.3.1一般原則
在填報主要產品及產能時,應選擇「再生銅冶煉」。
排汙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填寫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有關主要生產工藝、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設計年生產時間及其他選項等信息。
4.3.2主要生產單元
主要生產單元均為必填項,分為原料預處理、熔煉、電解精煉、淨化、公用單元等。
4.3.3主要生產工藝
主要生產工藝均為必填項,具體要求如下:
a)預處理:溼法洗滌技術、原料分選技術(人工分選、機械化分選如風選機、渦電流分選機、電選機)、打包等;
b)火法熔煉:陽極爐熔煉技術、傾動式精煉爐熔煉技術、NGL爐熔煉技術、旋轉頂吹爐熔煉技術、精煉搖爐熔煉技術、卡爾多爐熔煉技術等;
c)電解精煉:電解精煉技術等。
4.3.4生產設施
生產設施分為必填項和選填項,具體要求如下:
a)必填項為原料預處理工序(包括洗滌設備、分選設備、打包設備等)、熔煉工序(包括熔煉爐、圓盤澆鑄機等)、電解工序(包括電解槽等)、淨化工序(包括淨化槽等)、公用設施(包括鍋爐等),其他為選填項;
b)本標準尚未作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且有明確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相應生產設施為必填項。
4.3.5生產設施編號
生產設施編號為必填項,具體要求如下:
a)若生產設施有排汙單位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填報相應編號;
b)若生產設施無排汙單位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HJ608進行編號並填報。
4.3.6設施參數
設施參數分為必填項和選填項,具體要求如下:
生產設施中熔煉爐等的爐型、生產能力,電解槽等的規格、數量,公用單元的鍋爐生產能力、原料庫貯存能力為必填項,其他為選填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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