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汙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範金屬鑄造工業等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生態環境部批准《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鐵合金、電解錳工業》(HJ1117-2020)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予發布。
本標準規定了鐵合金、電解錳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帳與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汙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F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冶金工業規劃研究院、中冶東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國鐵合金工業協會。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於2020年03月04日批准。本標準自2020年03月04日起實施。
本標準內容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 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456 鋼鐵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 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 煉鐵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4 煉鋼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6 鐵合金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 91.1 汙水監測技術規範、HJ 494 水質 採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採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521 廢水排放規律代碼(試行)等文件。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鐵合金排汙單位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表》及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於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鐵合金排汙單位排汙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鐵合金排汙單位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的排汙許可管理。鐵合金排汙單位中,執行《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的燒結機、球團焙燒等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鋼鐵工業》(HJ 846);執行《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生產設施和排放口,適用《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鐵合金排汙單位的其他生產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範 總則》(HJ 942)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