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今日,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發布《致已申領排汙許可證排汙單位的一封信》,內容如下:
各相關排汙單位:
大家好!當您申領排汙許可證後,請不要忘記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控制汙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有關規定,嚴格落實企事業環保主體責任,持證排汙、按證排汙,自證守法。依據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的要求,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開展臺帳記錄和執行報告工作
已領證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副本中關於臺帳記錄的要求,根據生產特點和汙染物排放特點,按照排汙口或者無組織排放源進行記錄,並做好存檔備查;同時應按照排汙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編制本單位的執行報告並公開,同時向轄區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製的書面執行報告。
生態環境部公開的「排汙單位環境管理臺帳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培訓視頻」對臺帳記錄和執行報告填報做了細緻講解,持證單位可自行下載學習,網址為https://pan.baidu.com/s/1qgFT6VrEIscOibouR5IFlw,提取碼為bx4i,按照要求完成臺帳記錄和執行報告的填報、編制和公開。
二、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記錄備查
按照有關規定,已領證的排汙單位應按排汙許可證副本規定的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持證的排汙單位還應按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並與轄區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可以登錄「天津市汙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網址為http://zxjc.sthj.tj.gov.cn:8888/PollutionMonitor-tj/index.do),錄入企業基本信息和監測信息。
三、主動公開排汙許可信息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領證的排汙單位應及時進行環境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的方式和內容應符合排汙許可證副本的規定。
四、及時完成排汙許可證有關事項變更或延續
按照《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汙單位有關事項發生變化的,或者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改正期限到期、排汙單位完成改正任務或者提前完成改正任務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變更申請,提交變更事項材料,嚴格落實持證排汙、按證排汙。
按照有關規定,排汙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所屬轄區核發排汙許可部門提出申請。首次發放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
其它未盡事宜,以相關規定為準;若國家或天津市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的,以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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