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工作,我部決定製定《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電池工業》和《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製品》三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規定,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於2020年5月2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意見反饋我部,逾期未反饋意見的將按照無意見處理。標準徵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意見徵集」欄目檢索查閱。
聯繫人:生態環境部秦波
電話:(010)66556810
聯繫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楊偉偉、秦承華、夏青
電話:(010)8494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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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池工業
1適用範圍
本標準提出了電池工業排汙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電池工業排汙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汙染物,噪聲以及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30484 電池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194 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範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664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範(試行)
HJ 819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汙水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GB30484、HJ 819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電池工業排汙單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正極活性材料、負極活性材料、隔膜、電解質和電池外殼組成的,具有一定公稱電壓和額定容量的化學電源排汙單位,利用太陽輻射能直接轉化成電能的太陽電池排汙單位,以及利用燃料化學能直接轉化為電能的燃料電池排汙單位。包括生產鉛蓄電池(即鉛酸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鐵鎳電池、鋅錳電池、鋅銀電池、鋅空氣電池、鋰電池(即鋰原電池,包括鋰錳電池、鋰亞硫醯氯電池等)、鋰離子電池、太陽電池(即太陽能電池,包括晶矽太陽電池、薄膜太陽電池等)、燃料電池的排汙單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汙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汙染源、汙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5.1.1.1 所有電池工業排汙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汙水單獨排入環境或公共汙水處理系統的須在生活汙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1.2 排放總汞、總銀、總鉛、總鎘、總鎳、總鈷、總砷的電池工業排汙單位,須在相應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鉛蓄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執行。
表1 鉛蓄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執行。
表2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鎘鎳/氫鎳/鐵鎳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執行。
表3鎘鎳/氫鎳/鐵鎳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鋰錳/鋰亞硫醯氯/鋰離子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4執行。
表4鋰錳/鋰亞硫醯氯/鋰離子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晶矽太陽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5執行。
表5晶矽太陽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薄膜太陽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6執行。
表6薄膜太陽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燃料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7執行。
表7燃料電池排汙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5.2.1.1對於多個汙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併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開展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後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汙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鉛蓄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8執行。
表8鉛蓄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9執行。
表9鋅錳/鋅銀/鋅空氣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鎘鎳/氫鎳/鐵鎳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0執行。
表10鎘鎳/氫鎳/鐵鎳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鋰錳/鋰亞硫醯氯/鋰離子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1執行。
表11鋰錳/鋰亞硫醯氯/鋰離子電池排汙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
5.2.1.2 若電池工業排汙單位有其他有組織廢氣排放源,應根據汙染物排放狀況,參照HJ 819確定監測指標和監測頻次等內容。
5.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電池工業排汙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5執行。
表15電池工業排汙單位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GB 12348、HJ 819中的原則,主要考慮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A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4.1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僅限2015年1月1日(含)後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相關環境管理政策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5.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汙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環境空氣、地表水、海水、地下水和土壤開展監測。對於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汙單位,可按照HJ 2.3、HJ/T 91、HJ 442及受納水體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周邊環境空氣、地下水和土壤監測的排汙單位,可按照HJ 2.2、HJ 194、HJ 664、HJ 610、HJ/T 164、HJ 964、HJ/T 166及環境空氣、地下水、土壤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6執行。
表16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1~表15中的汙染物指標外,5.5.1.1和5.5.1.2中的汙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範圍,並參照表1~表15和HJ 819確定監測頻次。
5.5.1.1 排汙許可證、所執行的汙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覆(僅限2015年1月1日(含)後取得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監測的汙染物指標;
5.5.1.2 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汙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汙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汙染物指標。
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HJ 819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5.3 採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HJ819執行。
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HJ 819執行。
1信息記錄和報告
6.1 信息記錄
6.1.1 監測信息記錄
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HJ 819執行。
6.1.2 生產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信息記錄
詳細記錄生產及汙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日常生產中應參照以下內容記錄相關信息,並整理成臺帳保存備查。
6.1.2.1 生產運行狀況記錄
按日記錄各生產單元主要生產設施的累計生產時間、生產負荷;新鮮水取水量;主要原輔料使用量;能源消耗(煤、電、天然氣等);產品產量等。
6.1.2.2 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按日記錄廢水處理量、廢水排放量、廢水回用量及回用去向、汙泥產生量(記錄含水率)、廢水處理使用的藥劑名稱及用量、電耗等;記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6.1.2.3 廢氣處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
按生產線每日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開停機時間、廢氣排放時間及排放量;廢氣處理使用的藥劑等耗材名稱及用量;記錄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參數、故障及維護情況等。
6.1.3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信息記錄
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產生量、綜合利用量、處置量、貯存量,危險廢物還應記錄其具體去向。原料或輔助工序中產生的其他危險廢物的情況也應記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產生情況見表17。
表17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來源
6.2 信息報告、應急報告和信息公開
按照HJ 819執行。
7其他
排汙單位應如實記錄手工監測期間的工況(包括生產負荷、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確保監測數據具有代表性。
本標準規定的內容外,按HJ 819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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