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公共服務事項服務指南
1.省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環境信用
評價結果公布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定期發布評價結果,並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號):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定期發布評價結果,並組織開展動態分類管理,根據企業的信用等級予以相應的鼓勵、警示或懲戒。完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與銀行、證券、保險、商務等部門的聯動。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4.《關於印發〈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環發(2013)150號)第一條: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積極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法定義務和社會責任,並引導公眾參與環境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加快建立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四條: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生態環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5.《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環發〔2019〕662號) :一、評價範圍。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行分級管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第三條規定的企業範圍中,納入生態環境部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管理系統的、上一年度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信用等級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企業的環境信用評價由各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支持和鼓勵未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規定範圍內的企業,自願申請參加環境信用評價。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下達計劃。省生態環境廳每年初下發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計劃,各地生態環境局根據計劃組織相關企業開展申報工作。
2.自查自報。企業在接到申報通知後10個工作日內,對照評價指標,依據《關於印發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環發〔2019〕662號)要求,將相關環境行為錄入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
3.核實補充。各地生態環境局在收到企業錄入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的環境信息後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信息進行核實,並補充日常環境監管等工作信息,連同初核建議錄入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由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處指派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具體承擔這項工作。
4.初評。省廳綜合處組織廳各相關處室業務人員,通過安徽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依照方案對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的初核進行覆核;逾期未申報的企業,視為拒報,依照相關規定處理。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協助辦理有關事宜,通過信用評價系統導出初評結果,上報省廳綜合處。將初評意見通過省廳網站公示15日,並及時反饋給企業。
5.覆核。被評價企業、公眾、環保團體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對初評意見有異議的,在初評意見公示期滿前,可採用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資料或證據。省生態環境廳在收到異議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交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同時,針對評價中發現的異議和公示情況適時組織相關業務人員做好核查抽查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覆核意見告知異議人。
6.終評。對無異議的,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負責將評價過程及結果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廳長辦公會議審定評價結果,並確定終評意見。
省生態環境廳通過門戶網站、媒體或者新聞通氣會等方式,發布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7.通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向省委深改平臺系統填報工作開展情況,同時向省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以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通報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
六、服務時限
原則上每年第一季度開始,第三季度基本結束。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綜合處
電話:0551-62775372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91
2.重點排汙單位自行監測、
重點排汙單位汙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汙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2.《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在省級或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立的公布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信息,並至少保存一年。
3.《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公開本級及下級完成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
三、服務對象
需要查詢重點排汙單位監測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流程
1.網上填報
①自行監測:重點排汙單位登陸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重點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及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發布平臺http://sthjt.ah.gov.cn:8080/GK/ULogin.aspx)進行註冊,並按要求填報企業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結果、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汙染源監測年度報告。
②監督性監測:市(縣)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登陸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重點排汙單位自行監測及監督性監測信息公開發布平臺(http://sthjt.ah.gov.cn:8080/GK/Login.aspx)進行註冊,並按要求填報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結果、未開展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的原因、重點排汙單位監督性監測年度報告。
2.審核公開
①自行監測: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企業填報的企業基礎信息、自行監測方案、未開展自行監測的原因、汙染源監測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要求,發回重新填報,直至符合要求。
②監督性監測: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要求,對市(縣)環境監測部門填報的未開展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的原因、重點排汙單位監督性監測年度報告進行審核,如不符合要求,發回重新填報,直至符合要求。
五、服務時限
自行監測: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布;手工監測數據每次監測完成後次日公布。
監督性監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獲取汙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
六、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七、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
電話:0551-62376662
網址:http://sthjt.ah.gov.cn/
3.安徽省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發布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汙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 編制: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收集全省環境質量相關資料,整理並編寫上年度安徽省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2. 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新聞媒體和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內容。
六、辦理時限
每年「6.5」環境日前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上年度環境狀況公報,並在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公布。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監測處
電話:0551-62376662
網址:http://sthjt.ah.gov.cn/
4.生態環境科技成果登記材料核實轉報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關於印發〈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環發〔2001〕111號)第七條: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可按屬地關係向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遞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及有關材料,經審查,並在登記表蓋章後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成果登記機構推薦報送。報送的登記材料可以不含研究報告。
2.《關於開展2019年度生態環境科技成果登記的通知》(環辦科財函〔2019〕360號)一、登記範圍:(1)由生態環境部及生態環境部直屬單位主持或者組織的各級、各類科技計劃和科技項目(含專項)產生的科技成果。(2)提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應在生態環境部進行登記。(3)鼓勵國務院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生態環境科技成果在生態環境部進行登記。(4)為推動國家料技人才戰略、標準戰略、專利戰略實施,各級生態環境標準與專利技術成果可在生態環境部進行成果登記。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
三、服務對象
科研單位、個人、企業等。
四、申請條件
環保科技成果登記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登記材料規範、完整;
2.已有的評價結論持肯定性意見;
3.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五、申報材料
(1)《科技成果登記表(基礎理論、軟科學類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記表(應用技術類成果)》一份,封面加蓋成果第一完成單位公章。
(2)技術評價證明(專利證書、鑑定證書、評審證書、驗收證書、標準文本等)複印件一份。
(3)光碟一張,光碟內容包括:
①《科技成果登記表》電子版本。
②使用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V10.0版本簡易版的導出文件。
③成果登記申報單位通訊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的電子文本。
《科技成果記表》和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V10.0版本簡易版可從國家科技成果網(http://www.tech110.net)成果登記下載區下載。
六、服務內容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負責轉報至生態環境部科技財務司。
七、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
電話:0551-62376635
5.安徽省工業園區開展國家生態工業
園區創建材料轉報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67號)第五條: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的批准建設、命名和綜合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和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組成,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示範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適時召開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定期召開辦公室年度工作會議。第九條:擬開展示範園區創建工作的工業園區,向園區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示範園區創建申請,經三部門同意後,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辦公室,創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一)園區創建推薦書。(二)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示範園區創建申請。(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承諾書。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承諾有效貫徹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未發生嚴重汙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二是承諾重點汙染源穩定排放達標;三是承諾所有企業完成國家或地方重點汙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四是承諾具有完善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保障措施。承諾時間段為申請創建之日前三年內。(四)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提交符合工業園區規劃範圍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對於申請時規劃範圍的規劃環評已經超過5年的,應提交跟蹤評價的相關文件。(五)示範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
三、服務對象
申請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創建的工業園區。
四、服務條件
申請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創建的,須完成示範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的編制,近三年未發生嚴重汙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完成了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等。申請驗收的,須達到《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標準》要求。
五、申報材料
創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一)園區創建推薦書。 (二)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示範園區創建申請。(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承諾書。(四)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提交符合工業園區規劃範圍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對於申請時規劃範圍的規劃環評已經超過5年的,應提交跟蹤評價的相關文件。(五)示範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
驗收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包括:(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驗收申請表;(二)園區驗收報告。
六、服務內容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負責轉報至生態環境部科技財務司。
七、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
電話:0551-62376635
6.安徽省環境統計公報發布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綜合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編制:省生態環境廳科監處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監測站匯總環境統計年報數據,整理並編寫上年度安徽省環境統計公報。
2.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環境統計公報內容。
六、辦理時限
每年九月份左右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公布環境統計公報。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綜合處
電話:0551-62372025
網址:http://www.aepb.gov.cn
7.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申請材料核實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管理辦法》第五條:環境保護部對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進出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自然生態保護處。
三、服務對象
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並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的企業事業法人
四、申請條件
環保用微生物菌劑進出口經營者,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劑的企業事業法人,並具備微生物菌劑安全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應急處置的能力。
進口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微生物菌劑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並憑該樣品環境安全證明依法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和現場查驗。
五、申報材料
1.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
(一)進口經營者與境外經營者籤訂的微生物菌劑進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書的複印件及原件;
(二)進口經營者主管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的微生物生產、應用和安全操作的專業學歷或者資格證書複印件及原件;
(三)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四)出口國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證明及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核實證明;
(五)微生物菌劑在出口國的生產和應用情況及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核實證明;
(六)擬進口用於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樣品的最低數量和規格;以及該規格和數量的確定標準
(七)微生物菌劑環境安全性的其他證明資料:包括法人執照複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代理委託書,被委託人身份證;該微生物菌劑在北京市境內使用的證明材料。前款所列材料,應當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文本,一式三份。
2.申請辦理樣品環境安全評價預審。
進口經營者,應當委託微生物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對樣品進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
接受委託的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是從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實驗室(GLP),或者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認可的國家級專業機構。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的微生物學檢測鑑定;
(二)微生物菌劑的安全性試驗;
(三)微生物菌劑的評價;
(四)微生物菌劑的衛生學安全評價;
(五)微生物菌劑及各類終產物的生態安全評價;
(六)微生物菌劑的生產或者使用環境評價。
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還應當附具下列內容:
(一)微生物菌劑出口國已有的環境安全評價資料;
(二)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機構及其代理機構資質信息。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
六、服務流程
1.申請:進口經營者向微生物菌劑使用活動所在地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材料,先行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手續。
2.受理:省生態環境廳自然生態保護處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
3.轉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後進行審核,籤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
七、辦理時限
1.申請辦理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
省生態環境廳應當自受理進口樣品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內容屬實的,核發《環保用微生物菌劑樣品入境通知單》。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2.申請辦理樣品環境安全評價預審。
省生態環境廳自收到進口經營者提交的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籤署審核意見,連同申報材料、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報告一式三份報環境保護部。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自然生態保護處
電話:0551-62376692
8.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代發服務指南
一、 辦理依據
《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原環保部2015年公告第70號):(四)許可證的頒發。生態環境部委託固管中心原則上將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統一郵寄至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代為發放。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省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廳窗口。
三、服務對象
進口限制進口類固體廢物的加工利用企業。
四、服務流程
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收到生態環境部郵寄的證書後,交由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代發給企業。
五、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六、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六、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
電話:0551-62376668
省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廳窗口
電話:0551-62999762
9.無主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汙染
來源不明的物品收貯費用減免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送貯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汙染物品所產生的費用,由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汙染物品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貨方承擔。無法查明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汙染物品來源的,送貯費用由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承擔;其中,對已經開展輻射監測的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實、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廢舊放射源收貯單位可以酌情減免其相關處理費用。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三、服務對象
無主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汙染來源不明的物品所在單位。
四、申請條件
1.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廠區內證實發現放射源或被放射性汙染物品。
2.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確已開展輻射監測。
3.廢舊金屬回收熔煉企業無故意隱瞞的情況。
備註:在居民居住區、農村宅基地等非工業用地發現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汙染的物品收貯費用減免亦執行本指南。
五、申報材料
1.申請減免收貯費用的報告(明確需要減免的費用數額)。
2.廢棄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汙染物品基本情況資料(含發現過程,數量,活度,周邊輻射劑量率等)。
六、服務流程
1.申請:申請人將上述資料傳真、郵寄或者送至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
2.審查: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對資料真實性進行審查,並現場核實該單位是否符合減免條件,提出減免建議報省生態環境廳規劃財務處核定。省生態環境廳規劃財務處對資料進行核查,如認為可以減免,向省財政廳申請。
3.審核:省財政廳根據省生態環境廳提交的材料核准是否減免,並將審核情況反饋省生態環境廳。
4.答覆: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根據財政廳反饋情況,書面答覆申請人。
七、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不含現場檢查和財政廳回復時間)。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
電話:0551-62376800 62376698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35852
網址:http://www.ahhbt.gov.cn
10.輻射安全許可證遺失補發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輻射工作單位因故遺失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遺失公告,並於公告30日後的一個月內持公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省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廳窗口。
三、服務對象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
四、申請條件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遺失許可證。
備註:只補辦省環境環保廳核發的輻射安全許可證。
五、申報材料
申請補辦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報告。
六、服務流程
1.申請:申請人補辦報告傳真、郵寄或者送至省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廳窗口。
2.補辦:省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廳窗口收到報告後,在國家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系統內核實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情況,並列印新證,加蓋省生態環境廳行政審批專用章。
七、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政務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廳窗口
電話:0551-62999763
網址:http://www.ahhbt.gov.cn
11.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2.《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好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第二十條第一款: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監察局。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等工作。
2.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定期舉辦環境應急管理專題培訓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六、服務時限
根據國家、省政府相關工作情況,修訂預案、舉辦培訓。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監察局
電話:0551-62376109
12.巢湖藍藻應急防控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省巢湖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巢湖湖體藍藻的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巢湖湖體藍藻的預警和預報;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並通報當地有關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打撈巢湖湖體藍藻,並進行無害化處理,減輕藍藻對巢湖水環境質量的影響。
2.《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巢湖藍藻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5〕41號):省生態環境廳根據藻情向合肥市政府發出預警預報,並報告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要督促合肥市政府強化應急管理、做好藍藻防控工作。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監測預報:根據巢湖藍藻水質監測結果、遙感衛片監測結果和巡查情況,向合肥市政府發出預警預報。
2.打撈處置:督促合肥市加強藍藻打撈處置工作。
六、服務時限
4-10月份。
七、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
電話:0551-62376220
13.組織開展安徽環保宣傳周暨六五環境日
宣傳活動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2.《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6—2020年)》:圍繞環保中心任務和重點工作,結合重點環境紀念日主題,緊扣人民群眾廣為關注的霧霾、核電、化工、垃圾、輻射、水汙染、土壤汙染等熱點、焦點問題,每年組織編寫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材料,策劃製作宣傳掛圖、宣傳短片、公益廣告、動漫和微電影,不斷提升各類環保宣傳品的質量,增強藝術性,擴大覆蓋面,提高影響力。
3.《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九條: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為本省環境保護宣傳周。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發動:每年4月初結合環境日中國主題制定活動方案,下發通知,對各市提出具體要求。
2.實施:省市縣各級生態環保部門按照活動方案要求,制定實施細則,分類分步實施,務求上下聯動,形成規模效應。
六、辦理時限
4-6月份。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電話:0551-62841550
網址:http://sthjt.ah.gov.cn
14.組織開展江淮環保世紀行活動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科技、文化、衛生計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2.省人大常委會要求每年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發動:每年4月初結合人大工作重點和環境熱點問題制定活動方案,下發通知,對有關部門、各市提出具體要求。
2.實施:每年6-7月第一階段,組織中央駐皖及省主流媒體記者形成採訪團,赴相關市縣深入採訪,宣傳先進典型,曝光違法行為;11月為第二階段,組織部分媒體記者形成小分隊,針對第一階段報導的環境問題採取回頭看的形式查看整改情況。各市根據要求結合當地情況自行開展。
3.總結:省人大城建環資工委根據各新聞媒體上報的新聞稿件進行評比,並進行表彰。
六、辦理時限
4-12月份。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電話:0551-62841550
網址:http://sthjt.ah.gov.cn
15.免費贈閱環境專業期刊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2.《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新聞媒體、網絡等負有義務開展環境保護公益性宣傳,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
3.《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6—2020年)》:辦好環境專業媒體,在新聞報導中體現深度、廣度和高度,提高社會影響力。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舉辦活動時贈閱或向省內部分企業負責人贈閱
五、服務流程
根據年度環保工作重點和進度安排,結合《安徽環境》等各自辦刊宗旨和受眾特點,編輯出版,按期發行。舉辦活動或定期向公民、企業贈閱。
六、辦理時限
全年。
七、諮詢方式
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電話:0551-62841550
網址:http://sthjt.ah.gov.cn
16.國家級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
基地推薦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2.《全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6—2020年)》:加強生態文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各類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在傳播生態文化方面的作用。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管理區等的生態文化設施建設和管理,積極推進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使其成為培育、傳播生態文化的重要平臺。
3.《環境保護部 教育部關於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通知》(環發〔2012〕113號):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全國環境宣傳教育行動綱要(2011-2015年)》有關要求,進一步增強廣大中小學生的環境意識,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決定聯合建立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深入開展環境教育活動。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具備申報國家級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資格的單位。
四、服務條件
1.獲得過省、市級「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環境教育基地」、「環境科普基地」、「生態文明教育基地」等稱號。
2.具備適合中小學生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的基本場所、設施設備。
3.根據環境保護部和教育部有關中小學環境教育文件要求,按照中小學生的認知特點,結合當地環境資源條件與特色,設計完整的環境教育體驗和實踐活動方案,開發相關輔助資料,組織相關活動,提高中小學生環境素養與實踐能力。
五、服務流程
1.申請:由各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宣教處提出申請。
2.受理:省生態環境廳宣教處、省教育廳基教處共同審核。
3.申報:省生態環境廳、省教育廳審核後報生態環境部宣教司審核。
4.發放:通過生態環境部宣教司審核後,生態環境部、教育部兩部門發文命名。
六、服務時限
15個工作日。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宣傳教育處、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電話:0551-62822325
網址:http://sthjt.ah.gov.cn
17.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培訓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關於同意調整省環境保護廳部分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的批覆》(皖編辦〔2011〕123號):安徽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負責建立省級固體廢物管理檔案及資料庫,負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相關工作,協助處置突發性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開展固體廢物管理人員培訓。
2.根據工作需要,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三、服務對象
安徽省內危險廢物重點監管源企業、需要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水平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及經營單位的環境管理人員。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按年度制定培訓計劃,經批准後,按期組織開展培訓。
六、服務時限
按培訓計劃及培訓日程。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電話:0551-62819663
18.協助處置危險廢物非法傾倒事件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關於同意調整省環境保護廳部分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的批覆》(皖編辦〔2011〕123號):安徽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是:負責建立省級固體廢物管理檔案及資料庫,負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置相關工作,協助處置突發性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開展固體廢物管理人員培訓。
二、承辦機構
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三、服務對象
危險廢物非法傾倒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發生危險廢物非法傾倒事件後,需要提供相應技術支持時。
五、服務流程
根據要求,赴危險廢物非法傾倒的發生地。經現場勘查,向當地環保、公安等部門了解情況後,會商提出處理處置建議。
六、服務時限
即辦。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電話:0551-62819663
19.輻射環保投訴監測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一)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應急監測。
2.省輻射環境監督站主要職責:負責我省放射性廢物庫的日常管理和營運工作,依法承擔監督、檢查和監測等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申請條件
受到輻射汙染影響而產生的輻射環境投訴。
五、申報材料
委託書。
六、服務流程
1.受理投訴監測委託。
2.開展現場監測、採樣、分析。
3.提供監測數據。
七、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
電話:0551-62376698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20809
20.協助處置核與輻射事故應急事故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安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報告後,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並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汙染蔓延,減少事故損失。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公眾,並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輻射事故發生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輻射事故的等級,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響應、調查處理和定性定級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接到放射源丟失、被盜和放射性汙染事故報告。
五、服務流程
1.接收、整理和分析輻射事故。
2.對核與輻射事件進行分析、評價和預測。向市核應急辦公室提出應急響應措施、建議。
3.負責應急監測中的技術工作。
4.參加核與輻射事件的現場監督、輻射環境應急監測。確定放射性汙染範圍,指導汙染處理工作。
5.編制應急報告。
六、服務時限
即辦。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核與輻射安全監管處
電話:0551-62376698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20809
21.放射性廢源和放射性廢物收貯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理後,送交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並承擔處置費用。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費用收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第四十六條:設立專門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單位,必須經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許可證。
2.《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不能經淨化排放的放射性廢液進行處理,轉變為放射性固體廢物。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當及時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集中貯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應許可證的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二、承辦機構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三、服務對象
產生放射性廢源或放射性廢物的核技術利用單位。
四、服務條件
核技術利用單位產生放射性廢源或放射性廢物後可進行申請收貯。
五、申請材料
輻射安全許可證正副本。
六、服務流程
1.申請人向窗口提出放射性廢源和放射性廢物收貯申請。
2.安徽省輻射環境監督站排專人專車赴現場收貯,運送至安徽省放射性廢物庫。
七、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九、諮詢方式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35852
22.環境質量報告書、月報、季報、
半年報發布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2.《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環監〔1996〕914號)第五條第二款: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各級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本轄區各類監測報告的編制,並按本規定的要求報告。
3.《安徽省大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月公布設區的市大氣環境質量。
4.《安徽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縣(區)水環境質量狀況。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編制: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匯總環境監測數據,整理並編寫月度、季度、半年全省環境質量環境報告。
2.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月度、季度、半年全省環境質量環境報告內容。
六、服務時限
每月15日前發布上月全省環境質量月報,4月和10月15日前發布每年第1季度和第3季度全省環境質量季報,7月15日前發布每年上半年全省環境質量報告。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40780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20809
2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信息公開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2.《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第二十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
3.《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環監〔1996〕914號)第五條第二款: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各級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本轄區各類監測報告的編制,並按本規定的要求報告。
4.《全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監測信息公開方案》(環辦監測〔2016〕3號):自2016年1月起,地級及以上城市按月公開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信息。
5.《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號)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地級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水源水質狀況、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
二、承辦機構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編制: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匯總環境監測數據,整理並編寫月度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包括監測情況、評價標準和評價結果。
2.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月度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包括監測情況、評價標準和評價結果。
六、服務時限
每月15日前發布上月全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狀況。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20809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40780
24.巢湖藍藻應急防控監測結果公開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2.《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環監〔1996〕914號)第五條第二款: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各級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本轄區各類監測報告的編制,並按本規定的要求報告。
3.《巢湖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省巢湖管理局承擔巢湖湖體、主要出入巢湖河流的出入湖口斷面的水環境質量監測,監測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監測結果通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統一發布。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編制: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匯總環境監測數據,整理並編寫每周巢湖藍藻應急防控監測結果,包括水華規模和水華程度。
2.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每周巢湖藍藻應急防控監測結果,包括水華規模和水華程度。
六、服務時限
在巢湖藍藻應急監測期間,於每周公布巢湖藍藻應急防控監測結果。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40780
25.設區的市空氣品質排名發布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2.《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第二十五:各省(區、市)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品質排名。
3.《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環監〔1996〕914號)第五條第二款: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各級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本轄區各類監測報告的編制,並按本規定的要求報告。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編制: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匯總環境監測數據,整理並編寫月度全省地級城市空氣品質排名。
2.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月度全省地級城市空氣品質排名。
六、服務時限
每月10日前發布上月全省地級城市空氣品質排名。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40780
26.空氣品質日報發布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建立自動監測網絡,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按日公開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等大氣環境質量信息。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監測: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實時監測空氣主要汙染物監測濃度及AQI指數
2.公開: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實時發布每小時、每日空氣主要汙染物監測濃度及AQI指數。
六、服務時限
實時發布。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40780
27.全省空氣品質預報預警信息發布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建立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可能發生重汙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3.《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環監〔1996〕914號)第五條第二款: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及各級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本轄區各類監測報告的編制,並按本規定的要求報告。
4.《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預報預警: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匯總環境監測數據,整理並預報預警全省及各市未來兩日的空氣品質狀況等級和首要汙染物。
2.公開:預報預警完成後通過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全省及各市未來兩日的空氣品質狀況等級和首要汙染物。
六、服務時限
每日發布。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40780
28.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監測預警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汙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發生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時,按照省生態環境廳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預警,並提供汙染物監測結果報告。
五、服務流程
1.接報:接到省生態環境廳突發性環境汙染事故應急監測指令,啟動應急監測程序,成立現場應急監測指揮組,安排人員、設備趕赴現場。
2.現場監測:服從現場監測指揮組安排,根據突發事故現場相關信息確定監測點位、頻次、項目等,開展應急監測工作。
3.結果上報:及時、準確的向現場應急監測指揮組提供汙染物監測結果報告,由現場應急監測指揮組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提供應急監測預警信息。
4.信息發布:根據事態發展及實際需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外發布應急監測預警信息。
六、服務時限
即辦。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20809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15501
29.委託性監測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第二條:環境監測的任務,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第十一條:省級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能是承擔本區域內綜合性環境調查及環境汙染糾紛的技術仲裁。
2.《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一)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汙染事件應急監測;(五)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託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3.根據工作安排,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任務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委託省站開展環境監測任務,需辦理委託監測手續。
2.工作開展:根據委託方的要求,在資質認定範圍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相關要求和以及相關的規定,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
4.編制報告:匯總監測數據,經過相關審核,加蓋公章後,提交給委託方報告。
六、服務時限
監測時間是根據委託任務情況而定。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19803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25167
30.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研究及
成果推廣應用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第十四: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2.《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 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區域環境問題研究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根據環境保護區域問題研究目標和研究內容,編制研究經費預算,雙方協商籤訂委託合同。
2.調查研究:對已存在或可能發生的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進行系統研究,深入考察區域生態環境問題產生的內外成因,組織專家論證和公眾座談,提出汙染治理、生態保護和環境影響減緩方案。
3.成果提交與推廣應用:形成區域環境問題研究報告提交委託方,並配合委託方推廣應用研究成果。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協商收取費用。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1.環境標準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2.《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汙染物排放標準、汙染防治技術規範及技術指南等標準研究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協商後籤訂任務合同書;
2.項目組開展標準研究,完成標準初稿和編制說明;
3.公眾參與,徵求各方意見,完善標準文本;
4.項目組完成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徵求意見的採納與否情況匯總材料,提交委託方,接受其組織的專家技術審查;
5.修改完善形成標準報批稿,提交委託方,並配合委託方推廣應用研究成果。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協商收取費用。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2.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及成果推廣
應用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2.《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 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水、大氣、土壤、噪聲及生態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根據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目標和研究內容,編制研究經費預算,雙方協商籤訂委託合同。
2.編制工程研究報告:接受委託後,安徽省環科院依據現場調查和資料分析,編制工程研究大綱,開展室內及現場試驗,編制工程研究報告。
3.接受技術審查:報告編制完成後,接受委託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4.成果推廣應用:配合委託方推廣應用研究成果。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協商收取費用。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3.環境工程技術諮詢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工程諮詢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工程諮詢是投資和工程建設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凡需各級政府部門批准立項的建設項目,應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委託有資格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階段的或全過程的諮詢。其他建設項目可自主選擇有資格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必要的諮詢。
2.《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環境工程諮詢研究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根據環境工程方向和目標,雙方協商籤訂委託合同。
2.編制工程技術諮詢報告:接受委託後,安徽省環科院進行工程現場調查和資料分析,依據相關設計規範和標準,編制工程技術諮詢報告。
3.接受技術審查:技術諮詢報告編制完成後,接受委託單位組織技術審查。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4.汙染治理環保技術研發與推廣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汙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3.《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環境汙染治理技術研發與推廣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根據汙染治理技術研發與推廣方向和目標,雙方協商籤訂委託合同。
2.技術研發:接受委託後,安徽省環科院進行現場調查和資料分析,制定研發方案,進行相關實驗測試分析,論證汙染治理技術的可行性,提交研究報告。
3.成果推廣:汙染治理環保技術研發成果通過主管部門鑑定,向社會推廣。
六、服務時限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協商收取費用。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5.廢物資源化環保技術研發與推廣
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
2.《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與安全處置技術研發與推廣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按照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與安全處置技術研發與推廣方向和目標,雙方協商籤訂委託合同。
2.技術研發:接受委託後,安徽省環科院進行現場調查和資料分析,制定研發方案,進行相關實驗測試分析,論證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與安全處置技術的可行性,提交研究報告。
3.成果推廣: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與安全處置技術研發成果通過主管部門鑑定,向社會推廣。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6.清潔生產技術研發與推廣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六條:「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工作。
2.《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的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以及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3.《關於印發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皖編〔1997〕42號) ,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三定方案: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及諮詢服務工作。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清潔生產技術研發與推廣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按照清潔生產技術研發與推廣方向和目標,雙方協商籤訂委託合同。
2.技術研發:接受委託後,安徽省環科院進行現場調查和資料分析,制定研發方案,進行相關實驗測試分析,論證清潔生產技術的可行性,提交研究報告。
3.成果推廣:清潔生產技術研發成果通過主管部門鑑定,向社會推廣。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7.社會經濟發展重大決策環境影響
研究與效益評估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法》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2.《關於同意省生態環境廳調整部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批覆》(皖編辦〔2015〕4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加掛安徽省環境規劃院牌子,省環境規劃院承擔全省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流域或區域及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專項規劃編制和實效績效評價工作,及社會經濟發展重大決策環境影響研究與效益評估。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依法需要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編制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法人、其他組織等。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接受法人和其他組織委託編制相關規劃環境影響及效益評估;
2.調研、收集資料、擬定方案:開展調研及規劃分析、現狀調查、擬定評價方案;
3.編撰環境影響與效益評估報告;構建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規劃方案綜合論證,提出優化調整建議,編撰環境影響與效益評估報告;
4.報告修改完善:公眾參與、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5.成果提交與應用:報告通過主管部門審查,作為規劃實施部門完善相關規劃的依據。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8.開展環境分析方法研究與環境
分析測試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安徽省環境保護局直屬事業單位分類管理實施方案》(皖編〔1997〕42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主要職責是:「負責環境保護區域環境問題、環境標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汙染治理工程研究;負責汙染治理、廢物資源化、清潔生產工藝等環保實用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承擔各類環境工程設計與諮詢服務工作。
2.《關於同意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內部機構設置及其主要職責的批覆》(環人〔2004〕118號):安徽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可以開展環境分析方法研究與環境分析測試。
3.《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所屬環境監測機構具體承擔下列主要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四)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
二、承辦機構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開展環境分析方法研究與環境分析測試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根據環境分析方法研究方向和測試項目接受委託。
2.編制方法研究報告和分析測試報告:接受委託後,按照相關標準與技術規範要求,編制方法研究報告和出具測試報告。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關於環境監測服務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函》(皖價費〔2007〕148號)。
八、諮詢方式
省輻射環境監督站
電話:0551-62819803
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電話:0551-62825167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39.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七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2.《關於開展環境汙染損害鑑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要求制定環境汙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組建鑑定評估專業隊伍,健全工作機制,為環境行政管理、環境汙染案件審理以及相關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為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與修復機制的建立奠定基礎。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並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需要委託從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及公民。
五、服務流程
1.接受委託:接受來自需要委託從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業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技術委託。
2.鑑定評估準備:通過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座談走訪、文獻查閱、問卷調查等方式,掌握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基本情況和主要特徵,確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內容和範圍,篩選特徵汙染物、評估指標和評估方法,編制鑑定評估工作方案。
3.損害調查確認: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狀況調查或相關資料收集。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應編制調查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調查的目標、內容、方法、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並進行專家論證。
4.因果關係分析:基於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和生態環境損害事實的調查結果,分析汙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5.損害實物量化:對比受損生態環境狀況與基線的差異,確定生態環境損害的範圍和程度,計算生態環境損害實物量。
6.損害價值量化:選擇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編制並比選生態環境恢復方案,估算恢復工程量和工程費用,或採用環境價值評估方法,計算生態環境損害數額。
六、服務時限
依據委託內容及委託合同執行。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根據技術服務內容,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電話:0551-63545189
40.「12369」環保舉報熱線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第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12369」環保舉報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監察局。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撥打環保舉報熱線電話,舉報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事項,請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環保舉報熱線工作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受理,及時辦理等原則。
五、服務流程
認真接聽群眾舉報電話,如實記錄舉報信息,依法受理,及時辦理。
六、服務時限
舉報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監察局
電話:0551-62376133
41.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2.《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第十五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國家鼓勵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動有關部門設立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
二、承辦機構
省環境監察局。
三、服務對象
公民。
四、服務條件
實名舉報我省境內的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屬、化工、醫藥製造、農藥製造、印染、造紙、製革、釀造、火電、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的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屬實的:(一)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的;(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汙染物的;(四)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汙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五)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後,拒不執行的;(六)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的;(七)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的;(八)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九)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十)非法轉移、傾倒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十一)被舉報對象因其他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1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取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環境違法行為不實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正在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查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僅反映環境汙染現象,未明確具體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已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的;
(五)舉報人通過纏訪、鬧訪、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進行舉報,存在妨礙社會公共秩序、信訪秩序及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的情節的;
(六)舉報人或其家庭成員是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的;
(七)舉報人無明確聯繫方式或個人信息不真實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
五、服務流程
及時受理、查處群眾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按程序獎勵舉報人。
六、服務時限
舉報案件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案件辦結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環境監察局
電話:0551-62376133
42.指導湖泊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關於印發<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環發〔2014〕138號)。堅持保護優先和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優先保護水質較好、具有飲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態功能的湖泊。
2.《關於印發<水質良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南>的通知》(環辦函〔2012〕861號):省(區、市)財政和環境保護部門共同負責年度方案的批覆、報備及項目資金管理,開展績效考評與監督檢查,定期上報工作進展。
3.《關於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650號):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4.省水環境保護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條例》、《巢湖水源保護條例》有關事項,制定淮河、巢湖環境汙染防治規劃,監督檢查區域內汙染源的治理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區域內新擴、改造項目和關停企業環境監管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常態化開展。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內容
完善規劃內湖泊水質目標管理,督促湖泊所在地政府依照規劃採取措施,確保水質達到目標要求;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指導納入中央資金支持湖泊所在地政府編制年度實施方案,並聯合批覆上報;定期調度納入中央資金支持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進展;會同省財政廳對納入中央資金支持湖泊進行年度績效評價,並上報財政部、環保部備案。
六、服務時限
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執行。
七、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水生態環境處
電話:0551-62376220
43.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1.《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第五條第十六款: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第十二條: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鼓勵流域下遊與上遊通過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方式建立橫向補償關係。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水汙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號)第二十四條: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繼續推進新安江流域生態補償試點,鞏固和完善大別山區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在水環境敏感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
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實施意見》(皖政辦〔2016〕37號):有序推進現有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實施新一輪新安江流域橫向生態補償試點,進一步完善大別山區水環境生態補償工作,在淮河、長江幹流以及重要支流啟動開展省內地表水跨界斷面生態補償。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水生態環境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流程
繼續推進新安江流域生態補償試點,鞏固和完善大別山區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以經濟調節為手段,不斷推動上下遊之間共同協作,切實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五、服務時限
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執行。
六、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科技外事與財務處、水生態環境處
電話:0551-62376218
44.安徽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公開服務指南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製度。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由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制定,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並根據風險管控、修復情況適時更新。
二、承辦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處。
三、服務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
四、服務條件
無。
五、服務流程
1. 編制: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結果,整理並編寫《安徽省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2. 公開:編制完成後通過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
六、辦理時限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汙染風險評估報告、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情況,實時更新。
七、收費依據及標準
免費。
八、諮詢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土壤生態環境處
電話:0551-62379292
網址:http://sthjt.ah.gov.cn/
附件: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公共服務事項服務指南.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