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拍滬牌,第二次就中標,「幸運兒」胡先生卻因此惹上官司,上演了一出現實版的「車在囧途」。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代拍車牌案:因購買的新車存在質量問題,退車後已沒有牌照需求的胡先生告知車牌代拍公司終止拍單,但該公司仍然繼續拍牌並中標。對於5388元的代拍服務費是否需要支付,雙方陷入了爭議。
終止代拍未成功,「強行」拍牌誰買單?2020年8月初,胡先生在某滬牌代拍信息服務平臺上下單,委託該公司代拍車牌,訂單總額5388元,包括代理操作6次「上海個人、單位客車額度網上投標拍賣會」。
雙方籤訂的《代拍委託協議》約定,胡先生於中標後三日內支付服務費即可,但如果擅自違約,需要支付服務費的10%作為違約金。
2020年8月31日,第二次拍牌還未開始,胡先生就因新車漏油,把車退了,繼而於8月31日詢問代拍公司是否可以撤單,胡先生父親也給工作人員發微信表示需要終止拍牌,並強調「不行就按合同理賠」。但未得到代拍公司明確答覆,之後雙方未再溝通。
2020年9月19日,代拍公司第二次拍牌,成功中標。
工作人員通知胡先生支付服務費,胡先生認為自己此前已通知對方停止拍牌,故無需支付該費用。工作人員則回復,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也沒有解約。
此後,因未及時繳費,這張「中標」的標書最終失效。代拍公司將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代拍牌費用5388元及相關利息。
代拍公司認為,胡先生與工作人員之間關於取消拍單的微信溝通,僅僅是一種詢問,未明確表示終止拍牌,至於胡先生父親在微信上提出的終止拍牌這一說法,並不能代表胡先生本人的意願。而且,根據雙方籤訂的《代拍委託協議書》,胡先生不能單方解約,未及時支付違約金也即未履行解約程序,故雙方委託合同並沒有解除,胡先生應按約履行付款義務。
胡先生辯稱,自己和父親與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內容,足以證實其已經明確通知對方終止拍牌,委託合同已經解除,自己應承擔的僅是違約賠償部分。
法院:服務費用無須承擔案件主審法官黃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雙方的委託合同是否於8月31日解除。
根據法律規定,委託合同的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該任意解除權系法定權利,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的「不得擅自違約」,無法排除該權利的效力,故被告有權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並不需要徵得原告同意。至於原告認為未支付違約金即意味著合同未解除,並無法律依據,對該項主張不予採納。
此外,關於被告父親是否能夠代表被告本人意思,法院查明,自磋商、訂立委託合同開始,胡先生父親就代他與代拍公司多次溝通。工作人員在與胡先生的微信聊天中,也多次提及「您和您父親」,顯然已知曉胡先生父親系其拍牌事宜的代理人。而且,胡先生和父親於同一日,先後與代拍公司溝通解除合同事宜,對方未表示異議也未向胡先生核實,足以證明其明知解除合同是胡先生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來源:周到
【來源:周到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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