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投保了交強險
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
就應當予以賠償
若駕駛人
系無證駕駛
保險公司
是否需要賠償?
若賠償
是否可以進行追償?
近日
潛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公開開庭審理了
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日,被告郭某某無證駕駛大眾牌小型轎車沿318國道複線由北向南行駛時,與陳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導致陳某某受傷。同年12月6日,陳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勘驗現場後認定,被告郭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郭某某駕駛的車輛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18年3月19日,潛江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郭某某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關某某(系陳某某親屬)等五人各項損失120000元。判決書生效後,原告某保險公司於2018年6月7日以匯款的方式支付了賠償款12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被告郭某某無證駕駛,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被告郭某某追償。
法官釋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郭某某無證駕駛大眾牌小型轎車與陳某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關某某等五人所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潛江法院判決後,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履行了本院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義務,原告某保險公司因此取得了在賠償範圍內向被告郭某某主張追償的權利。現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被告郭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20000元的訴請,潛江法院依法應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的,只要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就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以便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助。但需注意的是,在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保險公司賠償後,可在賠償範圍內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故最終的賠償責任仍是無證駕駛者自行承擔。
文章來源:湖北高院
原標題:《保險公司墊付賠償金後要追償?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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