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N號房」事件解讀意見領袖傳播與媒介倫理
作者:鄧淑紅
來源:南方傳媒書院
近期,韓國「N號房事件」引起國內外高度關注。「N號房事件」,也稱為「韓國TelegramN號房性剝削事件」,Telegram是由俄羅斯兄弟尼古拉杜羅夫和帕維爾杜羅夫於2013年開發的一款跨平臺即時通訊APP,用戶可以相互交換加密與自毀消息,「N號房」最早是由幾個高中生在Telegram創建的群聊,但隨著色情內容的注入,群聊加入的人越來越多,群聊也從1個發展為8個,因此被叫做「N號房」。
「N號房」運營者通過在社交網站上發布高薪兼職信息吸引女性,隨後添加對方社交帳號,進一步掌握對方的身份證、個人照、電話號碼、住址、其他社交帳號甚至家人朋友的聯繫方式,哄騙她們上傳裸露照片和變態不雅視頻,並以此為由進行威脅,讓她們繼續拍攝性剝削視頻,如果女性不服從,就會威脅她們將照片視頻發給其家人和朋友,基本上每號房都會有2~3位受害女性,犯罪嫌疑人除了在網上進行商業盈利外,還會將女性帶到線下進行侵害並直播給聊天室的人。據調查,韓國累計有26萬人曾進入「N號房」並共享過裡面的性剝削視頻和照片。
據韓聯社報導,當地時間25日上午,韓國警方將「N號房」事件主謀趙主彬送交檢察院,並將其公開示眾。這是韓國首次引用《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規定公開犯罪嫌疑人信息的案例。
知識點:意見領袖、媒介倫理
「N號房」事件中的意見領袖
從事件發酵到3月23日,已有超420萬韓國網民在青瓦臺網站就此事件發起請願,要求公布主犯以及聊天群中26萬名會員的身份,與此同時,作為網絡時代意見領袖之一的明星群體開始發聲,請願青瓦臺,要求讓犯罪嫌疑人得到嚴厲懲罰。
意見領袖最早是由是拉扎斯菲爾德在《人民的選擇》一書中中提出的概念,指的是在人際傳播網絡中,經常為他人提供信息、觀點或建議並對他人施加個人影響的人物,稱為「意見領袖」。作為媒介信息和影響的中繼和過濾環節,對大眾傳播產生重要影響。
意見領袖有著以下特徵:①與被影響者一般處於平等關係而非上下級關係;②並不集中於特定的群體或階層,而是均勻分布於社會上各社會群體和階層中;③意見領袖的影響力一般分為「單一型」和「綜合型」,現代都市社會中,以「單一型」為主,在某個特定領域很精通或享有一定聲望的人便可扮演意見領袖角色,在不熟悉的領域則是一般的被影響者。傳統社會或農村社會中,以「綜合型」為主;④意見領袖社交範圍廣,擁有較多的信息渠道,對大眾傳播的接觸度頗高、接觸量大。
網絡傳播是一種新型的傳播生態,在這種傳播環境下,每個人都是傳播主體,人人都可能成為傳播的中心,人人都能成為意見領袖,網絡意見領袖也由此產生。
網絡意見領袖根植於網際網路虛擬平臺的意見領袖,既具有傳統意見領袖的本質特徵,即選擇性地傳播有利於自己的觀點的信息,通過提供建議和觀點影響他人,又因為其不同於現實社會的特殊生存環境,而具有一定的不同的特點——①網絡意見領袖與受其影響者處於統一群體並擁有共同的興趣愛好;②網絡意見領袖與受其影響者之間的關係缺乏穩定性;③網絡意見領袖的行為表現非常活躍;④網絡意見領袖都具有出色的表達能力;⑤網絡意見領袖都具有某種專長。
學者宋石男將傳統意見領袖相比與Web2.0時代的網絡意見領袖進行比較,提出了兩者的不同之處:
01
傳統意見領袖建立在人際傳播的範疇上,而網絡時代的意見領袖則兼具大眾傳播與人際傳播的雙重性質;
02
由於處在人際傳播的範疇之中,傳統意見領袖彼此之間的理性交往並不多,往往形成一個個圍繞各自意見領袖而結合的半封閉的社群孤島,網絡時代的意見領袖彼此之間的交往則非常多,往往能形成一個開放的圍繞事件或話題而非意見領袖個人而結合的網絡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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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意見領袖必須具備一定的社會地位、較高的教育程度及較好的經濟條件,而網絡時代的意見領袖的社會地位常常不再是前提條件,反而是成為意見領袖之後所獲得的附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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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意見領袖多是被動接受大眾媒介的信息,而網絡時代的意見領袖常常能夠主動製造出稀缺信息或新聞,進而大眾媒介不得不跟進,捲入到其關注的事件中去;
05
傳統的意見領袖所影響的人群,常是被動、消極的,知識面或思考能力都較低,網絡意見領袖所影響的人群,卻常常是活躍的、積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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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意見領袖具有穩定性,而網絡時代的意見領袖則並不穩定,甚至有特殊的「即逝意見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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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意見領袖數量有限,彼此之間缺乏理性交往與有效溝通,而網絡意見領袖數量巨大,流動性強,彼此之間呼應或駁難非常頻繁;
基於網絡意見領袖對青年網民的政治信念、政治態度、行為方式等產生的重要影響,學者餘樹英認為必須構建與網絡意見領袖的合作機制, 發揮機制對青年網民正面的導向作用, 降低其負面影響力。
第一, 構建常態化聯繫機制。發揮網絡意見領袖的作用, 須與之建立感情, 構建常態化聯繫機制。通過研討會、論壇、座談會、聯誼活動等常用工作形式, 定期與網絡意見領袖建立直接、密切的聯繫, 加強經常性的線上互動、線下溝通, 了解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和意見訴求。
第二, 構建引導及規範機制。一是堅持典型引導。通過經驗交流、表彰獎勵等形式努力塑造和宣傳優秀網絡意見領袖的良好形象, 想方設法促進集群效應產生正能量, 帶動和凝聚一批網絡意見領袖。二是呼籲網絡意見領袖自律。為了提高網絡意見領袖的社會責任感, 倡議制定一些可行性的網絡行為公約, 使得網絡空間日漸清朗。建議成立新媒體行業組織, 成立新媒體精英分子聯盟, 結合《中國網際網路行業自律公約》制定網絡文明行為公約。
第三, 構建識別及培育機制。一是發現識別網絡意見領袖。樹立網際網路思維, 通過網絡輿情分析, 發現識別網絡意見領袖。二是對骨幹團員青年進行培訓。通過集中培訓和定期講座等方式, 對網絡宣傳員、網絡文明志願者、團幹部中的骨幹進行教育培訓, 培育共青團自身的網絡意見領袖。
3月23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查「N號房事件」,對包括16名未成年人在內的所有被害女性發去慰問,刪除聊天室裡的非法視頻,並要求警方調查聊天群的所有會員。以邊伯賢、李惠利為代表的明星群體,他們在社交平臺上利用自己原本的影響力發起聲討,呼籲網民積極請願,他們發起的議題與韓國民眾緊密相關,有助於凝聚網絡輿論共識,引發集體行為,從而促進本次事件的解決。
公布嫌疑人信息,媒體侵權了嗎?
在警方公布主犯趙主彬的個人信息前,韓國SBS電視臺《8點新聞》就率先公布了趙主彬的照片和身份信息,而在此前的「素媛案」中,韓國MBC電視臺也提早公開了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信息。在網絡輿論一片叫好的同時,我們應該思考:對於韓國SBS、MBC電視臺公布嫌疑人隱私的行為,是否屬於媒體侵權——這就涉及一個媒介倫理的問題。
媒介倫理是指媒介從業人員,在長期的職業實踐中形成的調整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無論編輯、記者還是其他新聞工作者,在新聞工作中的價值取向、道德表現總是與其所在的新聞媒體的價值取向、道德功能與倫理規範聯繫在一起的,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
媒介的社會責任是媒介倫理的核心問題。因為媒介的各種傳播行為都可能會對社會產生巨大影響,所以媒介具有社會功能,也肩負社會責任。而所謂新聞倫理失範,是新聞工作者在進行報導的時候沒有遵循新聞的真實性原則,或是沒有體現出正確的價值取向,沒有對社會輿論進行正確引導。
媒介倫理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對利益的追求以及傳媒消費主義盛行;媒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缺失;受眾對性、色情、暴力的強大需求以及傳播的病態化;暴露被報導對象的隱私導致侵權;對被報導者亂加評價;不當報導突發事件當事人及其家屬信息;有償新聞的泛濫。
媒介倫理一旦失衡,具有重大影響。首先是對青少年的社會認知與道德認知造成影響,其次是導致主張消費主義和享樂主義的盛行,同時,媒介倫理失衡還會消解人的人文關懷精神和社會道義責任感。
如何規避媒體在進行新聞報導的過程中的媒介失範行為?
1
從原則上來看,要堅持傳播自由與社會責任相統一、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娛樂功能與審美功能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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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與方來看:
首先,新聞從業人員需要加強自身專業素質。記者是新聞的收集者和編碼者,需要恰當地獲取新聞和撰寫新聞。
其次,加強媒介的把關行為。在新聞發表前要嚴格審核,儘可能地降低出現倫理失範的可能性。
最後,受眾自身也應該加強媒介素養,將媒介倫理失範在信息接收和產生效果環節上的影響降低到最小。即受眾在獲取了與社會正確價值觀有偏差的信息時要注意辨別,避免受到錯誤的引導。
韓國《性暴力犯罪處罰等相關特例法》第25條中規定了性暴力犯罪嫌疑人信息公開的主體為警察和檢察官,在本次事件中,韓國警方從國民知情權、防止同類犯罪的再犯及預防犯罪的角度出發,選擇公開趙主彬的個人信息以維護公共利益,但相關法律中並無規定說媒體擁有公布嫌疑人信息的權利,韓國電視臺提早公布嫌疑人信息可能會對嫌疑人及其家屬造成傷害,還會有影響司法審判的可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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