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傳入與近代中國領海主權觀念的萌生
領海概念最早傳入中國大約是在十九世紀初年。1804年加羅林號案發生後,美國商人向廣東當局提交了抗議書,其中傳達了領海管轄的概念,指出中國應在領海行使管轄權。可惜,這份抗議書可能根本沒有送到中國地方大員手中,對中國近代領海觀念的產
生也沒有發揮任何影響。
近代中國人從鴉片戰爭時期起就已開始接受國際法,但領水理論在中國的正式傳播則應推到1863年前後《萬國公法》的翻譯之後。該書首次向中國人介紹了領水理論。這一理論在隨後的普丹大沽口事件中得到了運用。當大沽口事件發生後,中方向德使提出抗議,指責其兵船在「中國洋面」扣留丹麥商船侵奪了中國的權利。正是藉助《萬國公法》介紹的領海主權理論進行辯駁,總理衙門才感到理直氣壯,迫使德方認錯。這次交涉的成功,使中國官方對《萬國公法》產生了很大興趣,其結果顯然有利於促進國際法的傳播,而國際法的輸入無疑又催生了清政府的權利意識。在一些中外交涉事件中,中方官員開始把國際法當做重要的參考依據。例如,1868年中美《續增條約》第一條就詳細規定了水面管轄權利問題,說明當時清政府開始具備利用國際法知識來維護領水權利的朦朧意識。
當然,恭親王等清政府中樞大員對近代領海理論並沒有深入研究。在整個十九世紀中後期,中國官方文獻中關於領海主權問題的資料也非常少見,只有李鴻章等少數地方大員留下了點滴記載。1874年,荷蘭公使提出由該國出面在中國設立救生船隊。李鴻章明確提出船隻必須由中方管轄,其理由是沿海離岸十裡均歸本國管轄。1875年日艦到朝鮮沿海擅自測量其海道而被朝鮮炮臺轟擊,日本公使森有禮向中國提出抗議,李鴻章予以駁斥,認為兵船測量他國海岸違反了萬國公法。這就表明,李鴻章初步掌握了領海理論。
就國際法的系統傳入來說,《萬國公法》只是一個起點。隨後,有更多的國際法著作被翻譯過來。隨著這些書籍的翻譯,領海理論在中國得到進一步傳播。1876年至1884年是丁韙良主持翻譯國際法的高峰期。《星軺指掌》、《公法便覽》、《公法會通》、《陸地戰例新選》、《公法新編》等著作都是這一時期的產物。在這些著作中,有的論述了領水問題,其中《公法會通》是最有代表性的。它比《萬國公法》闡述的領水理論要詳細得多。除了丁韙良外,傅蘭雅也為國際法傳輸作出了貢獻。他翻譯的《公法總論》、《各國交涉公法論》等書也是十九世紀末期國際法傳輸過程中的重要成果。就領水問題而言,《各國交涉公法論》是不可忽視的著作。該書共分三集,其中初集中第三卷論述了領海、領土獲得、通商等問題,第四卷論述了國家管轄權問題;第三集第三卷至第七卷闡述了戰時中立問題。在這些章節裡,領水理論得到了更深入的介紹,對中國人接受這一理論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綜觀十九世紀國際法在華傳播情況,筆者認為,這些著作的翻譯無疑對中國人接受國際法產生了較大影響,使中國人的觀念發生了一定變化,但我們也不要過高估計當時國人的國際法觀念,在領水問題上尤其如此。不管是恭親王,還是李鴻章,他們的領水主權觀念都是有限的。這時,中國人的領水主權觀念還處在萌芽階段。
領水理論的深入傳播與近代中國領海主權觀念的發展
領水主權觀念的真正勃發是在二十世紀初年。當時的留日學生是促進這一過程的主要力量。他們大量地翻譯和介紹了日本國際法學者的著作,同時進行了一定的研究。隨著新一輪國際法知識的傳入,領水理論也隨之得到廣泛傳播。與上一世紀相比,新一輪的領水理論傳播也具有新的特點。
(一)首次採用準確的國際法專業術語,把領海概念介紹給國人。二十世紀以前,傳教士翻譯國際法時還沒有找到準確表達領海概念的詞語。這種情況到二十世紀初年才由留日學生加以改變,他們從日本人那裡借用了一些名詞。自此之後,「領海」、「領海主權」、「海灣」、「公海」、「海裡」等一系列新鮮名詞紛紛傳入中國。以準確的國際法專業術語代替模糊的詞語,這是留日學生對國際法翻譯事業作出的貢獻。它有利於促進國際法的傳播,特別是有利於中國人對領海理論的理解與接受,也有利於在交涉中捍衛我國的領海主權。
(二)就途徑來說,第一次國際法傳播主要是通過傳教士對歐美國際法著作的翻譯介紹,而在新一輪的傳輸中,著作翻譯雖然仍是重要的途徑之一,但其他途徑如報刊傳播等也開始出現了。在新一輪的傳播中,翻譯的版本大部分是日本學者的著作或者講義,翻譯者的主體不再是傳教士,而是留學生。留學生的翻譯工作大概開始於1902年前後。據有關研究,二十世紀前十年,留日學生譯介的國際法著作大約有50種以上。隨著如此多國際法譯著在國內的傳播,中國人對於領海理論有了更新、更詳細的了解。除了著作翻譯之外,新式報刊雜誌對領水理論的傳播也作出了較大貢獻。報刊雜誌的參與使這一輪的國際法知識傳播更加廣泛,也更為迅捷。這一特點在領水理論的傳播過程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在二十世紀初年,領水理論成為普通知識分子經常能夠接觸的東西。新式報刊雜誌中對領水理論傳播作出較大貢獻的主要有《外交報》、《法政學報》、《廣益叢報》、《東方雜誌》、《浙源匯報》等等。其中《外交報》是當時熱衷於領水理論傳播的最重要報刊雜誌之一。
(三)領水理論在國際法傳播過程中的地位明顯提高。與上一輪國際法傳播情況相比,這一輪國際法傳播更強調領水法的介紹。因為這一時期中國的領水糾紛問題較多,使人們把目光轉向領水理論。除了國際法譯著介紹更加詳細、更加深入的領水理論外,報刊雜誌也出現了大量專門介紹領水理論的文章,還有相當一部分具體研究中國領水問題的文章。相對於國際法的其他知識來說,領水法受關注的程度最高,而且這一輪對領水理論的介紹已有相當深度,既包括領海概念的介紹及其界限劃分,也包括領海管轄權的具體內容說明;既有領海理論的歷史溯源,也有領海理論發展的現狀介紹;既有理論本身的闡述,也有相關實例的說明;既論述了領海問題,也述及了內水問題。可以說,這一次的領水理論翻譯和介紹是比較全面而深入的,對中國人準確而系統地掌握領水理論起了重要的作用。
新一輪國際法的傳播在國內產生了較大的積極影響。就領水理論的傳播而言,不僅使中國新式知識分子掌握了比較系統的領水理論,而且使清政府原有的領水主權意識得以發展,此時的清政府真正開始形成近代意義上的領水主權觀念,它不僅多次運用這一理論捍衛中國的領水主權,甚至萌發了建立領海制度的想法。
清政府運用國際領水理論維護國家主權的實踐
二十世紀初年,清政府對領水問題有了進一步了解,並在中外交涉中開始運用領水理論來維護國家主權。例如,在日俄戰爭中的領水中立權交涉、澳門水界交涉、中日二辰丸案交涉以及東沙島交涉等事件中,都或多或少地能夠看出清政府的領水主權觀念已經大大超過了十九世紀中後期的水平,運用領水理論來捍衛國家主權的自覺性大大提高了。這主要體現在:
(一)頒布了有關領水中立權的法律條規。日俄戰爭期間,清政府頒布了《局外中立條規》。該條規有六條涉及領水中立問題,主要是就交戰國軍艦在中國中立領水內的權利義務進行規定。中立條規在維護中國領水有限中立的過程中還是有一定意義的。就國際法的實施來說,中立條規的頒布也有一定意義。它是清政府頒布的第一個有關領水主權問題的法律,是清政府的領水主權意識上升到國家法律高度的反映,表明它具有了比以前更高層次的領水主權觀念。
(二)明確採用了領海的說法。日俄戰爭時期,清政府官員還沒有使用「領海」一詞。但隨後不久他們就有人能夠理解「領海」概念了,時間大概在1905年前後。《東方雜誌》1904年第九期刊登了張謇諮呈兩江總督議創南洋漁業公司的呈文,該文提到領海界限問題。因此,在1904年兩江總督就應該知道了「領海」一詞。商部可能在1904年也接觸過這一詞語,因為張謇創辦漁業公司不可能不向商部提出申請,申請的內容應該與上述呈文大致相同。此後,特別是1908年以後,「領海」一詞在官方文書中經常出現。
(三)在維護海權的過程中運用領海法進行交涉。這可以以二辰丸案為例進行說明。1908年2月,日本商船二辰丸號在路環島附近海面私卸軍火,被中國海關查獲。日本政府反以查獲地點不在中國領海範圍為辭向中方提出抗議。葡萄牙也趁機抗議中國「侵犯」了它的領海主權。對於日、葡的無理取鬧,兩廣總督張人駿多次予以反駁。他一再指出,案發地點確實是在中國領海內,中國政府完全有權行使管轄權。從當時的交涉情況來看,清朝一些官員已經能夠比較準確地運用領海法進行對外交涉,捍衛領海主權。還有一點值得注意,當時中方官員似乎認同三海裡領海學說。只不過這齣自地方官之口,在以後的交涉中再也沒有過類似的表示,中央政府更沒有正式宣布領海界限,因此只能說三海裡界限說影響了當時部分官員,並不能推斷清政府承認三海裡領海寬度的規則。
(四)為建立領海制度進行準備。清政府一直沒有建立起自己的領海制度,但在清朝最後幾年裡也有過這種打算。二辰丸案後,清政府籠統宣布了廣東領海界限。此外,它還在1909年正式著手討論全國領海界線問題,認為「中國應繪完全領海全圖」。這說明清政府有了主動建立領海制度的考慮,也表明其領水主權觀念已經發展到了相當水平。除了劃界準備外,清政府還開始了海洋立法工作。
綜上所述,在列強的刺激及留日學生的影響下,清政府在最後幾年裡接受了從日本傳來的領海主權理論,其認識水平已經走出了十九世紀時的朦朧狀態,甚至發展到了準備建立領海制度的程度。儘管清政府一直沒有宣布自己的領海寬度,其領海制度的建設也處在準備階段,劃界、立法等工作都沒有完成,但其為建立領海制度所做的努力還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