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資為零,單位只繳納社保,個稅如何處理?今天統一回復!

2020-11-29 騰訊網

今天給大家匯總了一些個稅熱門問題,比如離退休人員個稅的處理;再如工資為零,只繳納社保的個稅處理,一起來學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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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人員個稅如何處理?

1.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員如還取得返聘工資,不需要合併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計算繳納個稅;退休人員取得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和離休生活補助費不需要匯總到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

2.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以外的各類補貼應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通俗的說,原任職單位給離退休人員「發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相關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離退休人員自行按照綜合所得稅決定是否需要彙算清繳。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應繳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通俗的說,離退休人員再任職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判斷是否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退休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綜合預扣預繳和彙算清繳繳納個稅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通俗的說,離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可以按規定預扣預繳/彙算清繳時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支出。

5.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視同離退休工資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規定: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徵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

6.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工資所得計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7.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重新就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與其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並依法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8.離退休人員的其他應稅所得應依法繳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離退休人員取得的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9.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繫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中關於「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0. 返聘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按規定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一、關於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需要提醒的是,雖企業未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但返聘離退休人員產生的工資是可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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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資為零,單位只繳納社保個稅如何處理?

近日,有小夥伴諮詢時,提出以下問題:某員工因特殊原因,某月工資為零,單位只為其繳納社保,報稅時應該如何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針對以上問題,答疑如下:

企業申報繳納的社保,分為單位應承擔部分與個人應承擔的部分。所謂員工工資為零,企業承擔社保,要分以下情況:

一、員工工資真實為零

企業只承擔繳納的社保費用中由企業承擔的部分,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個人需要以現金形式交給企業,或者從後期工資裡扣除,這是真正意義上的零工資。

假設:該企業當月為該員工繳納社保1361.53元,其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為361.53元,需要員工當月將對應的現金交給企業,則當月該員工的工資為零元。會計處理如下:

1)計提該員工應由企業承擔的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2)企業繳納該員工的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其他應收款-員工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貸:銀行存款 1361.53元

3)員工繳納個人承擔的社保對應的現金

借:庫存現金 361.53元

貸:其他應收款--員工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我們關注到,員工應承擔的361.53元的社保,並不需要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不計入企業費用。

4)個稅申報

次月申報該員工個稅時,其「累計收入」為企業上月為其申報的收入數,如果員工是第一個月入職,則其」累計收入「為零。

二、員工工資實際不為零

企業承擔社保,不僅僅承擔繳納的社保中由企業承擔的部分,應由員工個人承擔的社保部分,企業也不再收取現金或者在後期扣發,而是由企業全額繳納。

假設:該企業當月為該員工繳納社保1361.53元,其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為361.53元,但其個人應承擔部分由企業承擔,實則當月該員工的工資為361.53元,而不是零元。我們通過會計分錄分析可以更明了清晰:

1)計提該員工應由企業承擔的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2)企業繳納該員工社保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1000元(企業承擔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貸:銀行存款 1361.53元

3)企業負擔該員工社保,實則是企業將該員工應承擔的社保金額直接作為工資金額,直接扣除,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工資薪金 361.53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361.53元(個人承擔社保)

通過以上會計分錄可以看出,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應為361.53元,只不過扣除361.53元應由個人承擔的社保金額後,實發為零,造成其當月工資為零的假象。

因此,企業在為該員工進行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時,其「累計收入」為企業「上月為其申報的收入數+361.53元」;如果員工是第一個月入職,則其」累計收入「為361.53元。

三、延伸理論解析

某些企業因為經營原因,數月不發工資,但正常申報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每月申報納稅時,應如何進行個稅申報?

假設:企業某員工每月工資8000元,因特殊原因,企業平常不發放其工資,只是每月為其繳納社保3000元,其應由個人承擔部分為950元。企業會在年末將工資扣除累計繳納的社保後,一次性發放給該員工。

這種情況下,該企業每月為該員工申報工資薪金所得個稅時,應按照每月工資950元為其申報納稅,而不是零元工資。我們通過會計分錄分析如下:

1)員工工資為8000元,會計應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工資薪金 8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8000元

2)計提該員工應由企業承擔的社保

借:管理費用--社保 2050元(企業承擔社保)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050元(企業承擔社保)

3)繳納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950(個人承擔社保)

應付職工薪酬-社保 2050(企業承擔社保)

貸:銀行存款 3000元

通過以上會計分錄,我們可以看到,企業繳納該員工社保後,雖然沒有為該員工發放現金工資,但企業應支付給該員工的工資薪金餘額已經變為7050元,說明該員工應由個人承擔的社保金額對應的工資已經產生資金的流出,即該部分工資已發放。因此本月申報時,雖然貌似沒有為該員工發放工資,但實際應將本月由個人承擔的社保金額作為本月工資薪金金額進行個稅申報,而不是申報零工資。

來源:轉自建築財稅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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