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如果說沒有給繳納社保,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以後自己的失業金該怎麼樣領取呢?如果你所得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正常的繳納社保待遇,那麼這個社保待遇當中是包括了我們的失業保險,也就是說你沒有正常的去參加失業保險,那麼即便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你也不具備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因為想要正常的領取失業金,必須要符合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在一周年以上,否則的話是沒有辦法來領取的。
但是如果說確實是因為,你所在的企業單位來解除的,你個人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就應該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應該正常的為我們員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同時還應該為我們的員工正常的來補償一定失業金的損失,當然這個失業金待遇由於沒有辦法從失業保險當中領取,所以說只能夠以經濟補償的方式,來獲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方說你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了10年的時間,那麼你所獲得經濟補償待遇應該是10個月左右全額的工資待遇,同時你還可以獲得24個月左右失業金,因為失業金是根據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的,但是在這10年當中,由於你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正常的繳納失業保險,所以說領取失業金24個月的失業金費用也應該由企業單位來承擔,當然這個失業金的待遇各個地區是不相同的,所以說要根據你們當地的待遇標準來決定失業金的待遇領取。
那麼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這10年當中,如果說你所到的企業單位沒有正常的來給你交納個人社保待遇的話,那麼實際上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來為員工正常的補交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補交社保待遇也是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並且在補繳的過程中所產生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一併由企業單位來承擔,因為畢竟是由於企業單位原因造成的社保,沒有及時的交納,所以說產生滯納金的費用,企業單位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在補繳社保的過程中,那麼我們個人是需要承擔1/3左右的繳費比例的,當然這個1/3左右的繳費比例,你可以以現金的方式交給工作單位,也可以通過工作單位來給你交納,完成以後那麼你再補給工作單位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因為這畢竟是由於我們個人所承擔的費用,那麼需要我們個人來進行正常的支出。
但是你是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說可以從你個人的一個經濟補償,裡面來扣取這個個人所承擔的社保費用,這樣的話是比較合理的,所以說你所在的企業單位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非常多的,那麼我們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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