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共同點,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兩者的結果都是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解除。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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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
雲南大朋律師事務所敖麗琴律師解答: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區別如下:
1、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是否由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則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因出現某種法定的事實或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自動歸於消滅。勞動合同終止主要是基於某種法定事實的出現。
2、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不同。
勞動合同解除情形分為:意定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者提前通知單方解除即勞動者主動辭職、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即被迫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通知解除、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單方解除。
雲南大朋律師事務所敖麗琴律師解析:
勞動關係解除:
是由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主觀態度及行為引發的勞動關係結束。勞動關係解除根據引發解除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協商一致解除
此情況下又分為勞動者提出且用人單位同意的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提出且勞動者同意的協商一致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
包含《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提前通知解除;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或違法行為為前提的)的即時解除及強制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包含《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的解除;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過錯或試用期內不合格或被追究刑責的情況下的解除;第四十一條依法裁員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