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三種情形!最後1個案例企業一定要注意

2020-12-05 小灰聊職場

大家好,這裡是幫助企業降低用工風險的「小灰聊職場」,本章節開始,就要聊聊員工的離職管控了。

其實大家都應該知道,在我們整個的企業勞動用工的管理過程中,在這個離職的環節才是最容易出現糾紛的,那麼我們也在裁判文書網,作為一個統計,你比如在這個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一般只要你不去調崗調薪,就是不發生變化,一般也不會出現特別大的問題。

再往前推,這個入職的時候,我們只說這個單單入職這一個環節,一般也不會產生糾紛,或者說這種類型的糾紛是比較少。

但是,入職和這個合同履行這兩個階段,又跟我們講的這個離職風險的管控還是息息相關的。

就是說,你前面沒做的好,那後面可能你連補救的機會都沒有。當然我們這個入職和在職的這個階段,我們也會在其他的專欄課,你們去詳細的去講,這裡就不再囉嗦。

離職管控中離職本身不是一個法律概念,那麼在法律上,我們可以把離職分成兩種:

一種:就是勞動合同的終止。另一種:就是勞動合同的解除。  我們今天就來先來講一下這個合同終止的這個環節,這個環節我們企業需要注意的一些風險點,以及相應的應對的方法。

我們說這個合同終止的,主要是說的有三種情形,但是這個法條原文是列舉了有六種,我們整理成三種,這樣也方便大家理解,有時候法言法語就是需要有人來翻譯。

勞動合同終止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就是指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第二種,就是說勞動者「沒」了,但是這個「沒」是打引號的,但你包括的是勞動者已經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也包括生理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這些情況。第三種,就是我們用人單位「沒」了。當然這也是打引號的,這個「沒」了,就包括的單位的破產,被吊銷執照被關閉了,被撤銷了,已經解散了等等這些情況。  我這樣講大家都應該理解吧,那麼,我們要說的重點就來了,在各種的終止的情形下,那我們單位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答案是有的情況要付,有的情況不要付,有的可能你還要付二倍的經濟補償。

我們還是一個一個來講,我們首先來講這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這種情形,到期終止要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這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又分了好幾種情況,在這裡每一種我們的企業肯定都會遇到,而且,一旦你處理不好,就有可能引發糾紛。

我們先來看幾個案例,這些案例都是根據一些真實的案例簡化而來。

案例說明A

有個員工小張剛剛大學畢業,應聘到了一家廣告公司,然後與這家公司籤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主要是做一些行政管理類的工作,而且他還兼任一些招聘的工作。

其實說白了就是一個打雜的,沒什麼專業技能,而這些公司的老闆他是沒有任何法律意識的,更加也不懂勞動法。

第二年,這個小張的勞動合同快到期了,這個老闆就找到小張說,目前公司打算請一個專業的HR,就不需要你了,不需要你去招聘了,那我們就不再續約了,你收拾收拾走人吧。

小張就認為這個老闆是卸磨殺驢,要求公司給他一筆經濟補償,我才走。這個老闆當時就跟他吵了起來,就說我反正不給,你要去告就告,老子就是勞動法,我哪個法院沒有我的人?

大家注意,這是真實的案例,確實是這樣講的。

然後這個小張,就到這個我們仲裁委了,那麼這個案子最後,仲裁委還是裁的經濟補償金,那老闆也是花錢學了一把勞動法,各自歡喜。

那麼這個案子,我還是總結一下,就是說你單位不續籤,那就有可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說明B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果合同到期,我單位同意續籤,但是你員工不想籤了,那這種情況怎麼處理?

如果你根據我剛剛講的邏輯的,是不是可以當然的推出,如果是員工不閒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實如果這是一道案例題的話,你這樣答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我們實物中沒有那麼理想化,所有的案子都是很複雜的。

相關焦點

  • 勞動合同終止,必須要符合哪些條件嗎?
    勞動合同終止必然給人們的生活、學習帶來重大的影響,了解和清楚什麼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就顯得尤其重要。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也就是說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啦。
  • 合同協議終止的情形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的法律名詞。
  •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要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主要理由是: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徐靜入職達生推廣公司以來一直服務於寶潔項目的事實,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是依寶潔項目為前提的,雙方籤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寶潔項目完成時勞動合同自動終止;且寶潔公司調整銷售服務覆蓋模式和資源並取消了高達68個門店銷售服務點,而徐靜所在的服務點則在此次被取消的服務點中。
  • 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
    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共同點,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兩者的結果都是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係消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解除。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兩者有什麼不同?
  •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七大誤區
    解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大的區別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日期,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即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 企業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點
    (2016)最高法民申800號裁判要旨:1.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並未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點,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點之確定,在用人單位決定自行解散的情形下,結合清算實務中的實踐操作,應當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為終止時點為宜,二審法院關於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終止時點的認定正確
  • 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應注意什麼?
    法妞網友諮詢:涉外勞動合同糾紛應注意什麼?因此外國人在我國就業和中外資企業在我國聘用外國勞動者時需要注意中國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戴新進律師補充:中國的勞動法律和實際勞動關係與國外的情況還是很大的區別。
  •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10個要點(附超實用範本)
    一、準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這份協議書目的所在,在表述時用詞一定要準確,不能用「準備解除」、「即將解除」、「希望解除」等詞語,否則會對「解除」的意思產生質疑,直接影響解除協議的效力;要直接表達「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全套(含合同模板、培訓協議、解除合同通知等)
    1.4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籤、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公司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註:本條括弧中內容若企業沒有工會組織,不必添加。
  • 事實勞動關係認定之思考
    儘管我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掛靠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但實踐中,掛靠單位只是每年向車輛實際所有人收取一定的掛靠費,允許車輛實際所有人以其名義對外經營,其他的不再過問。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下面結合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探討。
  • 最高院公報勞動爭議案例裁判規則匯總(2004-2020
    特說明如下: 1、200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未刊登過勞動爭議案例(工傷行政案件除外),2009年開始刊登勞動爭議案例; 2、2009年—2020年共刊登16個勞動爭議相關案例(含2個小編特別註明的不屬勞動爭議案例),7個來源於江蘇,6個來源於上海,剩下3個,北京、重慶、四川各1個;
  •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多少?技能...
    人社部勞動關係司:《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最高院公報勞動爭議案例裁判規則匯總(2004-2020)
    特說明如下:1、2004—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未刊登過勞動爭議案例(工傷行政案件除外),2009年開始刊登勞動爭議案例;2、2009年—2020年共刊登16個勞動爭議相關案例(含2個小編特別註明的不屬勞動爭議案例),7個來源於江蘇,6個來源於上海,剩下3個,北京、重慶、四川各1個;3、公報中刊登的案例不是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
  • 普法貼:勞動用工應當知道的100個勞動爭議問題(51~100)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其他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試用期。四是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全日制用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 經典案例第9期|魏某訴樓氏電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在企業因自身發展需要進行整體搬遷且已採取各種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的情形下,不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時不能一味遷就勞動者,而忽視對企業用工自主權的保護,勞動者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不履行義務,企業有權解除合同。
  • 為什麼勞動爭議案件企業敗訴率高達80%?
    企業因為勞動糾紛敗訴,其損失不僅僅是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賠償以及承擔仲裁行為的相關費用,還有因為應訴而發生的人工費、交通費、會議成本、時間成本等費用。更對企業形象將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46.51%,行業排名第一經常有人不解,勞動糾紛,最後敗訴的多是企業,難道說法律只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嗎?
  • 【提示】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是否應一次性結清工資?
    【提示】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後,單位是否應一次性結清工資? 來源:澎湃新聞 政務 與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後
  • 沒有勞動合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記住這15個法律要點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籤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勞動關係? 出招!
  • 員工離職與N、N+1、2N經濟補償金終於講清楚了(深度文章)
    ,亦或者是勞動合同終止等原因導致員工離職的情形,都很容易引起勞動糾紛。特別是一些中小民營企業隨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甚至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極大的激起企業與勞動者的矛盾。HR既要尋求合法合規的解決辦法,又要盡力降低企業承擔的成本,所以如何化解在離職環節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一直是HR工作的重點難點。
  • 北京發布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 十大典型案例 詳情在這裡
    這十大案例的主要內容有:1.加強聯動,通過個案發現並妥善處置集體勞動爭議;2.延長試用,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賠償金;3.居家辦公,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無正當理由降低;4.未訂合同,用人單位事先通知可免責支付雙倍工資;5.協商未果,用人單位仍可統籌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6.輪崗輪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輪休期間基本生活費;7.預告解除,勞動者要求撤回離職申請未獲仲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