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王小姐與公司籤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王小姐結婚後,由於身體不好,又想懷孕生孩子,便準備辭職休息一段間。
公司看王小姐有辭職的想法,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小姐同意了公司的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爭議】
勞動合同解除後,王小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金。
公司認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王小姐提起仲裁,最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王小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
①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