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020-12-05 勞動保障說

【案情介紹】

王小姐與公司籤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

王小姐結婚後,由於身體不好,又想懷孕生孩子,便準備辭職休息一段間。

公司看王小姐有辭職的想法,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王小姐同意了公司的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爭議】

勞動合同解除後,王小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金。

公司認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

王小姐提起仲裁,最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王小姐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

①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②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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