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前,都會對勞動者進行一段的試用期。那麼試用期的目的是什麼?對於用人單位又應該注意什麼?
一、試用期的目的就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其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二、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的時間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要根據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試用期的時間:只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3個月的才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在3個月至1年期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在1年到3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在3年以上,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個期限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更改。如果超過法律規定製定試用期,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三、試用期待遇問題工資待遇: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的最低工資標準。 社保待遇:試用期不繳社保,只有考核合格轉正之後,才開始繳納社保。勞動關係解除
四、試用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種情形1、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 4、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造成嚴重影響 5、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6、被追究刑事責任 7、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
五、員工故意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對於一些員工不願籤勞動合同,那用人單位就必須要求員工籤訂《不籤訂勞動合同聲明書》,證明不籤勞動合同是員工的意願,從而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對於不籤《不籤訂勞動合同聲明書》的員工,企業必須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勞動用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