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是指未按照法律和法規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以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那麼無照經營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無照經營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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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經營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麼,無照經營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張雨平律師解答:
首先,對於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首先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主要是指該單位沒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獲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具備相應的經營資格。
其次,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報酬、賠償金。
再次,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被處理的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取締後,勞動者的損害很難從被處理單位得到賠償,要求出資人承擔賠償責任,有利於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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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張雨平律師解析:
應該由工商行政部門查處的無照經營行為主要包括: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行為,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許可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審批部門)亦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予以查處。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