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責任-歸責原則與歸責要件

2021-01-10 中公教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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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與制裁一直是教師招聘中比較難的考點,尤其涉及到學校責任認定中,責任到底歸屬於哪個主體容易混淆,在考試中題型多以選擇題、判斷題和案例分析為主。在本文中會對教育法律責任與制裁結合往年考題進行分析,希望給廣大考生以幫助。

首先對法律責任的四個歸責原則作理解和區分。(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

一、過錯責任原則:貫徹的是「無過錯即無責任」精神,也就是以過錯作為判斷主體是否承擔責任,但這只限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情況適用,換言之,一般情況下我們用的就是過錯責任原則。

二、過錯推定原則(過錯責任的特殊形式):也稱為過時推定,是指根據已知的事實所進行的推斷和確定,指如果原告能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推定被告有過錯並承擔民事責任。和前者的相同之處在於同樣是看主體是否有過錯,而過錯責任是直接看出,過錯推定是間接得出。

三、無過錯責任:也稱為無過失責任,是指損害發生後當事人無過錯也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這就是在法律特別規定下適用的原則。

四、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在造成損害時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原則,來判定當事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

以上四個原則,在歷年考題中出現較多的是前三者,其中一部分的題目可以通過對年齡的區分來判斷適用哪一原則。

其次對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作理解和區分(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

(一)責任主體:不同的違法行為具有不同的責任能力,在這裡就不加贅述了,在教育領域一般涉及較多的是民事責任,8歲以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8-18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8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於教師招聘考試而言前兩種情況較多,一般強調有監護人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二)損害事實:這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損害,如體罰學生致使學生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學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三)損害行為必須違法:即行為人實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假若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法,他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違法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一條件也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方面指行為的違法性,這種違法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考試作弊,毆打、侮辱老師;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如不及時維修危房,拖欠教師工資等。另一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一種行為,單純的思想不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即故意和過失兩種,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還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招生辦主任受賄後,有意招收分數低的學生,致使分高者落榜,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而沒有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如教師對學生進行人格侮辱後,學生不堪受辱而自殺,該老師行為即有過失的因素。

(五)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繫。(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

需要注意的是:損害事實和違法行為都作為歸責的前提條件,但損害事實優先選擇,結合實際生活,我們會發現有的有些人人徘徊在違法的邊緣,反覆試探,所以做出的一些行為雖然並沒有違法,但是已經造成了損害事實,且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這就是為什麼將損害事實優選前提條件的原因。

最後,結合往年考題我們會發現:在客觀題中歸責原則考的更多一些,歸責要件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更多是案例分析。

1.某小學生小明偷偷帶了芒果並與同桌小紅分享,班主任看到後明知小紅對芒果過敏,卻未及時制止(小明不知道小紅對芒果過敏)。小紅食用後因嚴重過教入院,小紅的家長要求賠償相關費用。下列選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是( )。

A.小明 B.班主任 C.該校校長 D.學校

該題中應承擔主要責任的是:學校。首先從歸責要件角度而言:因為班主任的不作為導致學生芒果過敏,且行為與事實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班主任必然會承擔一部分賠償;其次從歸責原則角度而言,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由於班主任職務的疏忽,所以由學校承擔責任。

2.某校三年級男生小強與同班女生小紅髮生矛盾,打了小紅,老師對小強進行了批評教育。小紅父親得知此事趕到學校,衝進教室,不顧上課老師的阻攔,將小強打傷。事後小強家長將小紅父親和學校一起告.上法庭,該事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學校承擔40%的責任。法院對這起學生傷害事故採用的歸責原則是( )。

A.過錯原則 B.無過錯原則 C.公平原則 D.補償原則

通過題幹我們可以說先確定行為人存在過錯,且已經構成必然的損害事實,故排除了B、C、D兩項。

拓展:如果將題幹中的年齡替代為幼兒園,那麼就可以直接選擇過錯推定。例如下題:

3.某小學1年級的小明課間玩單槓時不小心摔壞了左腳,需住院治療。學校和家長對誰應該在這件事件中負主要責任爭執不下。在此案例中的歸責應該遵循( )。(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

A.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B.過錯責任原則

C.公平責任原則 D.嚴格責任原則

綜上:我們可以直接看出對於無民而言,歸責原則用的是過錯推定。

4.成年人高某對6歲的小強說:「你要是敢砸人家的車,就說明你很勇敢。」小強為了證明自己的勇氣,拿起磚頭砸壞了停放在路邊車輛的玻璃。該案例中,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是( )。

A.小強 B.高某

C.小強的法定監護人 D.小強的法定監護人和高某

題幹明確指出小強為無民,對於無民或限民,只要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的,那麼第三人需將承擔間接重犯責任

拓展:10歲的小紅被人唆使,承擔責任的也是唆使者,兩道題中都默認了監護人無過錯,盡到了相應的責任,所以由第三人承擔。

綜上:(一)如何區分什麼情況下用哪一過錯原則:第一,我們可以確定的是對於無民我們適用的是過錯推定;第二,通過排除法,如果不是無民,那麼就看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有那麼可以確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三:對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用的最多的情境是用人單位責任(學校)和監護人;第四:均無過錯選擇公平責任原則。(二)對於歸責要件:第一,損害事實為前提(單選);第二需要明白的是承擔責任的主體不一定是賠償的主體,例如擔保人的問題,在教育領域最多的是:學校雖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但是如果因為教師個人的因素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需要由教師賠償。

總結: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需看:學生年齡+學校有無過錯+第三人。

以上就是教育法律責任的觀點和理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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