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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實際處理中,一般不會出現不同結論,均由合同相對當事人之間承擔責任,為什麼不考慮第三人過錯等其它因素呢?這就是合同違約的歸責原則所要討論的問題。 關於合同違約的歸責原則,在《合同法》頒行之前實行的是過錯原則,原《經濟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主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此條肯定明確指出,合同違約採用過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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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責任-歸責原則與歸責要件
相關推薦:教師招聘考試《法律基礎知識》知識點|常考考點匯總教育法律責任與制裁一直是教師招聘中比較難的考點,尤其涉及到學校責任認定中,責任到底歸屬於哪個主體容易混淆,在考試中題型多以選擇題、判斷題和案例分析為主。在本文中會對教育法律責任與制裁結合往年考題進行分析,希望給廣大考生以幫助。首先對法律責任的四個歸責原則作理解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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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混合過錯的歸責原則
因此,立足於我國的本土法治資源環境,圍繞混合過錯歸責原則展開富有理性的思考和批判精神的研究,無論在理論意義上還是在實踐意義上都具有現實必要性。本文在窺探混合過錯歸責原則的基礎上,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混合過錯的歸責原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 [關鍵詞] 混合過錯 歸責原則 責任認定 混合過錯責任的認定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難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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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稅法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
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場合,實務界傾向於按照客觀歸責原則處理。問題就在於,沒有明確的標準與依據,人民的權利就會有淪為行政機關恣意的犧牲品之虞。下文為解決這個問題,試圖從過錯責任原則和稅收法律關係的特定性出發建立稅法上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並認為過錯責任原則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保障稅務機關公正、迅速處理稅務的基本準則。在過錯的認定上,主張進行推定。作為補充,以公平原則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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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首先,介紹了歸責原則的含義,及確立歸責原則在實踐中擁有著積極的意義。其次,分析了學界對歸責原則體系界定的各種學說,得出了本人對歸責原則體系的看法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三元歸責原則體系。再者,具體介紹了各歸責原則的含義、構成要件、實際運用中的注意點。最後,對歸責原則的實施效果進行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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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責任歸責原則之比較法研究
然而,對於僱主責任【1】的歸責原則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差別很大,國內也存在不同的主張。本文擬從比較法的角度分析僱主責任的歸責原則,並對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條的內容,進行相關的比較與分析,以期對我國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法中僱主責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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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
相對於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①公平責任原則是否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都存在較大爭議,筆者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概述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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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研究
一、歸責原則選擇的標準 (一)歸責原則選擇的意義 所謂「歸責」(Imputation),既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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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之中的歸責原則
在教師招聘的考試題目中,考察的內容包括重點法條內容,法律頒布時間,以及其中一些數字類,權責類的知識點;這塊內容一般以客觀題和主觀題兩種形式來考察,在備考的過程中一方面要進行有意識的識記,另一方面對一些案例類的題目也要靈活的運用所學知識點,尤其是歸責類的題目是很容易出現錯誤的一個知識點,所以應引起大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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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國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版)(一)
> 根據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聯合發布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並將其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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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違法亂紀不能作為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由法律規定國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原則,就是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國家只在歸責原則確定的標準內才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只有在符合歸責原則所確定標準的前提下,才會承擔因自己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可見,歸責原則在國家賠償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決定著國家是否賠償和在什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反映國家賠償的價值取向和賠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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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之評析
隱含的其實是過錯歸責原則;對於「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和第三款「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確立的結果責任原則。原十六條司法機關侵犯財產權情形第一款採用的是違法歸責原則,第二款「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實際上又是結果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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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之反思與完善
國家賠償歸 責原則是國家賠償責任的依據和標準,在國家賠償制度中處於核心的地位。所謂國家賠 償歸責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職權行為致人損害後,應依何種標準確認其承 擔法律責任的根本規則。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為從法律價值上判斷國家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據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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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客觀化探討
2004-11-16 16:46:0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武波 摘 要:嚴峻的環境事故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是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客觀化的根源與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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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上市公司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 民事賠償責任歸責原則變化
,從違法主體種類、違法行為種類、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和過錯推定責任的適用主體等角度進行了修訂。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由過錯責任變為過錯推定責任。、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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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還是主觀歸責?
必須指出,主觀歸責論和客觀歸責論所討論的結果責任(或結果歸責)是狹義的,僅限於階層犯罪論體系中「構成要件」層面上的結果責任。在這個意義上,主觀歸責是指,結果能否歸責於作為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或過失;客觀歸責是指,結果能否歸責於作為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換言之,即使成立結果責任,人們仍可在違法或罪責階層的檢驗中,最終排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廣義的結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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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相對性原則及突破
(3)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相對性的突破 隨著市場經濟的出現,在現代市場條件下,由於交易關係的複雜化以及持久合作關係的普及,減少了合同當事人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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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專家過錯的判斷標準及責任的歸責原則
律師責任賠償雖然是由律師的違法執業或違約行為引起的,但實際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主體是律師事務所而不是過錯律師。《律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與委託人籤訂書面委託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一收取費用並如實入帳。」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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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論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既不是侵權行為責任,也不是合同責任或違約責任。其責任基礎是締約過失。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承擔相互協助、相互保護、相互通知的義務。 二、締約上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地設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締約過失責任糾紛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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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憲權:涉人工智慧犯罪中的歸因與歸責標準探析
雙重篩選的條件說是在條件說的基礎上,吸取客觀歸責理論的合理成分而建立的因果關係認定標準。在涉人工智慧犯罪中,不應採用沒有主觀罪過仍追究刑事責任的絕對嚴格責任原則,而應採用只要有主觀罪過但不用加以證明就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嚴格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