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理論的最後一個要件【2】
我上次先講了德國的梅梅爾河案。這個案例講的是:在狂風暴雨之際,乘客不顧擺渡人員的「危險」警告,執意要求擺渡人員讓其過河。擺渡人員在運送乘客過河時,渡船翻沉導致乘客死亡的案例。德國法院認為由於乘客認識到並接受了危險,不能將結果歸責於擺渡人員。
然後我向大家提問了一個案例。這個案例講的是:甲、乙一起喝酒。酒後,甲開車回家,順便搭載了乙。路上,在過十字路口時,甲由於飲酒導致反應不及時,車輛與其他車發生碰撞,甲處置不當,導致乙重傷,後高位截癱。能否將結果歸責於甲?即,(1)甲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2)乙的死亡能否歸責於甲的醉駕行為,乙能否向甲索賠?
第一個問題,根據我國的司法解釋,是很簡單的。根據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酒後(不要求達到醉駕標準)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所以,甲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個問題,同學們的觀點有分歧,專家們的觀點也有分歧。我看到張明楷教授的一篇文章,我覺得講得很好。跟大家分享一下他的觀點。
張明楷:《刑法學中危險接受的法理》,載於《法學研究》 2012年第5期。該文摘要如下:
根據是自己侵害還是他者侵害這一標準,危險接受分為兩種情形:被害人自己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被告人的行為屬於自己危險化的參與;被告人的行為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則是基於合意的他者危險化。被害人承諾、規範的保護範圍、被害人自我答責等理論,均不能妥當說明危險接受的法理。在自己危險化的參與的場合,被害人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行為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故參與者(被告人)的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在基於合意的他者危險化的場合,被告人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行為,符合過失犯的構成要件且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原則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能夠認定被害人對被告人實施強制行為,或者具有優越的知識,支配了因果發生進程,對實害結果的發生處於間接正犯的地位,則被告人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看明白了嗎?張老師把危險接受行為分為兩種:被害人自己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和被告人的行為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如果是被害人自己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則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例如:2011年3月8日上午8時許,某派出所民警依法將涉嫌尋釁滋事的肖鳳琴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訊問。在去派出所之前,肖鳳琴將此事告訴其妹肖鳳俠,並讓肖鳳俠給她買農藥送到派出所,以便以喝農藥的形式嚇唬民警。肖鳳俠與王某某一起到某農藥門市部購買兩小瓶丁硫吡蟲啉,到派出所後交給肖鳳琴。肖鳳琴接到農藥後提出去洗手間,等她從洗手間出來後,民警發現她滿臉通紅,口中有白沫,便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肖鳳琴送至醫院搶救,肖鳳琴因搶救無效死亡。肖鳳俠的行為就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是被告人的行為支配實害結果發生的,只要該行為符合過失犯的構成要件且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原則上不排除犯罪的成立。例如本案。乙雖然坐上了酒駕的甲的車,但是交通肇事結果是甲的行為支配的,甲的行為又是違反刑法規範的行為,所以甲構成犯罪。雖然乙自願坐上喝酒的甲的車,乙的重傷和甲的行為之間還是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乙可以向甲索賠。
張教授還認為,實際上,雙方上車時,想的都是不會發生危害結果。乙對風險其實並無承諾。如果甲說:「等會兒你一定會被撞成重傷」,乙說:「好的,我接受(真心實意地接受)」,乙對危險的承諾才是真實的承諾。
我覺得這種分類方法很不錯。誰的行為支配了危害結果的發生確實很重要,也很有利於分析問題。
不過呢,張教授認為:
如果梅梅爾河案發生在我國,也宜以過失犯論處。因為在梅梅爾河案中,船工對於渡河具有優越的知識,也負有使乘客安全渡河的義務。船工雖然是因為乘客的請求才駕船,但乘客當然信賴船工會安全地使自己渡河。在這樣的情形下,不能否認船工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基於同樣的理由,當乘客為了趕飛機,要求計程車司機超速行駛時,司機超速行駛過失導致乘客死亡的,也成立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我在前文給出的結論是德國的客觀歸責理論中的結論。該結論是德國法院的結論,但是很多德國學者也不同意這個結論。
好了,客觀歸責理論就講完了。下面講講老師的酒。
大家知道,老師的女兒在西班牙留學。從前年9月份開始,她開始學習紅酒知識,後來幫助一個大公司選購紅酒,從西班牙進口到中國。這些紅酒都是她自己去幾個酒莊選來的,用貨櫃進口過來,在港口交了48%的進口稅的,原瓶進口的紅酒。不是那種灌裝酒。為了感謝她的幫忙,人家同意她以批發價拿一點點紅酒來賣,貼補自己的學費(不然我們也做不起紅酒生意啊)。
她請我幫她銷售時,我說:「我可是用我自己的聲譽為你背書的,買的人都是我的學生,都是司法工作人員或者律師、公司法務人員,你確定你的酒不會害了我嗎?」她說不會,還詳細給我解釋了這些酒的產地、酒莊和酒的特點、獲得過的獎章等。
於是,我就開始幫她銷售。承蒙大家信任,當時又恰逢年關,很多人訂購了我們的紅酒。去年,我們在年前又銷售了一次。迄今無一差評!
去年銷售時,很多人問:「楊老師,你這個酒是不是每年只有過年前賣,我們平時能不能買點?」平時不是不能賣,我不賣是因為嫌麻煩。畢竟我還要研究「客觀歸責理論」,是不是?
但是,很多學生想要。他們或者是因為過了法考,想要犒勞自己一下,或者是因為在法院辛辛苦苦實習了大半年,想要獎勵自己一下,或者,是想和好朋友、好同事分享一下。他們想在聚會時,拿上自己的來源可靠,市面上還買不到的酒,這樣「倍兒有面子」。
所以,現在疫情緩解了,我們就重新進了一些貨,把年前的那幾樣又都補回來了。歡迎大家來找我。聯繫方式在文末。
我簡單介紹一下,剩下的大家自己看圖。
(1)幹紅、幹白的含糖量非常低,每升(1000ml)中的含糖量不超過4克。半甜白的含糖量略高,是每升12克左右。但是比起奶茶的含糖量,就算很低了。我個人覺得這幾款酒配減肥餐都很棒。
(2)木頭(Mito)的幹紅和半甜白都是沒有陳釀的,口感比較清新。索拉斯的幹紅和幹白都是陳釀過的。卡邦莎也是陳釀過的。卡邦莎陳釀時間更久。索拉斯、卡邦莎的口感更醇厚一點。
(3)喝酒時,注意看一下圖片上的「飲用溫度」。有些酒,在冰箱冷藏一下口感更好。
這幾種酒的共同特點是:都不太澀(當然不能跟含糖飲料比)!中國人不願意喝紅酒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不習慣那個澀味。女兒在挑選紅酒時專門挑選的是不太澀,適合中國人口味的。
需要買酒的,請私信我或者通過QQ號碼加我的微信。我的QQ號碼是149665949。
哈哈,歡迎前來洽談!楊老師親自給你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