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介入因素情形談客觀歸責理論的適用

2021-01-10 正義網

  案情簡介:2014年2月24日上午,談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某養老院內倒車時不慎將王某(男,90歲)碰倒,後談某將王某送至醫院治療。4月24日上午,王某在醫院不治身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談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司法鑑定意見證明:王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誘發其自身潛在性疾病因素發生,心力衰竭死亡,其死亡與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參與度45—55%。

  本案提交討論時,大家對談某的過失倒車行為致王某倒地的事實沒有異議,而對於談某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形成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談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談某對其倒車致王某倒地的事故負全部責任。雖然王某自身的特殊體質也是致死原因,但如果沒有碰撞事故的發生,是不會誘發其自身潛在性疾病因素,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的產生。所以談某應該對王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因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談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根據某司法鑑定意見,談某的倒車行為在王某的死亡結果中參與度為45%-55%,即談某的行為對老人的死亡僅應承擔相應責任。本案與一般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不同,有其特殊性,應比照交通肇事罪處理。在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必須要對事故結果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方可認定其構罪。而談某在本起事故中僅承擔對等責任,因此不構成犯罪。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談某的倒車行為與王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談某並為此承擔多少的責任。從因果關係理論的角度來看,第一種意見採用了條件說,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的關係。條件說運用完全客觀的標準確定因果關係的範圍,但正因如此,條件說可能使因果關係的認定被極大地擴大化。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介入因素之時(在本案中系王某的特殊體質),條件說引入因果關係中斷的理論來限制無止境的關聯,但因果關係中斷說因與客觀實際不符,近年來在學界廣為詬病。而第二種意見在一定程度上採用了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分析方法,強調實行行為和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應當具備「相當性」。其認為,從本案的司法鑑定意見可以得知,介入因素(王某體質)對死亡結果發生的影響力與談某的行為的作用力基本對等,因此談某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王某死亡結果的發生,談某無需為王某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這一意見對歸因與歸責的界限劃分並不清晰,在相當性的判斷中又糅合了必然因果關係說,因此顯得理論層次不分明、標準模糊,據此得出結論也值得商榷。 

  筆者認為,談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分析的路徑與第一種意見有所不同。在刑事案件尤其是過失犯罪的審查認定中,筆者認為可以借鑑客觀歸責理論的內容。客觀歸責理論是建立在條件說的基礎之上的。回到本案,由於談某在倒車中違反駕駛人員的注意義務,碰倒了老人王某,該行為誘發王某自身的潛在性疾病因素,最終導致王某死亡,可見談某的行為與王某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客觀存在的。那麼,王某的死亡結果能否歸責於談某?用客觀歸責理論來分析,第一,談某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製造了一種不為法律所容許的風險,即可能對王某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侵害;第二,談某的行為與王某自身的特殊體質共同造成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即談某製造的風險得到實現;第三,危害結果沒有超出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的保護範圍。綜上所述,談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至於因果關係作用力的大小, 筆者認為可以在量刑情節的範疇內進行充分考量。 

    (作者單位: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周光權:《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論》,載《江海學刊》2005年第3期。 

  周光權:《客觀歸責方法論的中國實踐》,載《法學家》2013年第6期。 

  陳興良:《刑法因果關係研究》,載《現代法學》1999年第5期。 

  周光權:《客觀歸責理論的方法論意義 兼與劉豔紅教授商榷》,載《中外法學》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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