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歸責理論,就是一種關於刑事責任歸屬的規範判斷。此處的客觀,有兩層含義。一是這種歸責,沒有主觀判斷因素,二是指客觀階層,即指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的歸責。
說到這兒,必須插入三階層,才能有助於理解,三階層是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
客觀二字的來由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如果說也部分包含違法性衡量問題,不妨理解為提前進行。
客觀歸責是一種配套運用性理論。不然,若僅知道構成要件該當性,但是不會用啊,例如,行為,因果,等等,怎麼組合運用,客觀歸責論給出一套方法論。
客觀歸責論有三個順序性層面,一是製造風險,二是實現風險,三是射程在構成要件內。第一個是考察危害行為,第二個是考察因果關係,第三個最難,主要考察規範目的和風險有他人參與是否有阻卻作用。
在上述三個層面會產生諸多小規則,可以起到一票否決作用。
第一是,製造的是法所允許的風險。如警察追酒駕,就不是危害行為,該風險為社會所認可。
第二是,降低風險。甲想搶劫,乙勸成搶奪,不是危害行為。這一點,比相當因果關係論有優勢,後者會評價為犯罪。原因在於,相當因果關係論的規範性不足,經驗性較強,沒有徹底革命。
第三是,風險與結果沒有通常關聯,不可以歸責。
第四是,結果具有不可迴避性。例如,某殺人案,怎麼都是死,那麼對其中一種作案方法就不可以認定具有因果關係。
第五是,自我答責,等。這屬於風險接受,從而超出了構成要件射程,主要分為自陷風險(自我答責),同意風險,合意風險。對於同意風險,比較重要的是專業領域的風險接管,例如,警察查獲酒駕後全面接管風險,民事法官接受案件後對錯案風險的接管,消防救援到達後對風險的接管,等等。
第六是,規範目的理論。法都是有目的的,超出目的就是超出了構成要件射程。
這六個小項與上面三個步驟是兩兩對應關係。
客觀歸責論是一個規範性比較徹底的理論,對實務很有幫助,是對相當因果關係論的一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