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與思】對客觀歸責理論的思考

2021-01-10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會

       在主張不引入客觀歸責理論的前提下,那麼對因果關係的判斷應該堅持何種理論或立場呢?這是筆者接下來所要論述的。

   在因果關係的判定上,大致存在「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英美國家的「雙層次因果關係理論」和大陸國家所提及的「客觀歸責理論」四種。條件說由於範圍過寬而被絕大數學者所摒棄,相當因果關係說由於以社會相當經驗作為判斷標準導致內涵模糊,也面臨被日漸冷談的場面,英美的雙層次因果關係說結合事實與經驗來進行判斷,也沒有為因果關係判斷提供統一的標準,客觀歸屬理論正如筆者上述所言被眾多學者所詬病。從這些理論提出到被否決的歷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其實並不存在所謂的因果關係判斷的「統一標準」,筆者認為所有因果關係的判斷都是基於「條件說」的基礎,後續理論的提出都是在改良條件說的公式。人文科學無法做到社會科學那般精密,即使存在公式,但是我們也要正視其中的變量。這就要求我們不能用呆板一致的標準去判斷,也不能做到太具體,因為這樣就沒有公式和理論存在的必要性。所以筆者在這裡同意勞東燕教授所提出的運用類型思維來分別判斷因果關係。

    第一種類型:支配維度的結果歸責類型。在古典客觀主義時代,基於危害性原則的制約,危害結果的出現構成刑法介入的必要前提。刑法一般只有在行為發生實際的侵害後果的場合才允許進行幹預,因果關係是作為不法成立的必要根據而存在。在這種支配又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造成型」因果的歸責類型,意指行為人對因果流程的有意識的直接操控,例如行為人拿刀砍死被害人;第二種是「引起型」因果的歸責類型,相比於第一種,「引起型」歸責不是因為行為直接操控了因果流程,而是因為它為介入者實施危害提供了行動理由或製造了機會。在刑法體系中常見的是: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所產生的共犯責任;過失的作為犯中,危害結果由介入因素直接導致的一些場合。「造成型」與「引起型」二者雖均要求行為對危害結果的出現貢獻積極的、現實的作用力,但其對具體因果流程的支配程度存在本體上的差異。

    第二種類型:義務維度的結果歸責類型。支配維度很夠對作為犯提供邏輯自恰的說明,但在不作為犯的因果關係的問題上卻存在很大的障礙。義務維度的歸責正是針對不作為犯來說明的,不作為犯中特殊的結果歸責構造說明,其與作為犯在存在論構造上的間隙,是通過作為義務這一規範因素得以補足的。對不作為犯的結果歸責的肯定,是傳統因果關係理論走向規範化的重要一步。在支配型歸責判斷中,對因果流程的操作或作用是對行為人進行結果歸責的重要依據;在義務型歸責類型下,義務的違反是決定對行為人進行結果歸責的基本要件。正如羅可辛所言,行為人本來能夠通過自己的幹預給事件帶來決定性轉折,本身不足以構成行為支配的根據;通過這種方式,僅僅只是標示出了阻卻結果的可能性,而這種阻卻結果的可能性是每個不作為的概念特徵。

     第三種類型:「概率提升」型的歸責類型。「概率提升」型歸責類型的出現,不是理論上的應然之勢,而是對現有事實進行總結歸納所得出的實然結論。根據「概率提升」型因果關係的要求,只要行為增加危害結果發生的機率,便可肯定存在歸因層面的事實因果關聯。「概率提升」型因果關係與上述所論及的兩種歸責類型不是並列關係,前面兩種歸責類型是根據行為對結果的作用力大小來區分的,三者呈梯度排列,彼此之間並不重合或交叉。「概率提升」型因果則類似於一個基本係數,具有修正既有類型的功能。「概率提升」歸責類型遭遇違反罪疑唯輕的批評。勞東燕教授指出:只要承認風險提高重構了事實因果的概念,有關違反罪疑唯輕的批評便可消解。「概率提升」型歸責理論的出現能夠解決令條件公式束手無策的累積性因果案件,但是此種理論也極易導致歸責範圍的擴大。正如前文所言,它是一種針對社會風險愈加增多所概括出的實然結論,當然它對於理論來說並非一無是處,至少可以起到一種歸責輔助作用。

     正如勞東燕在《風險社會中的刑法》所提及的:不可能存在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刑法因果關係認定問題的統一的一般化標準。此類標準要麼無視刑法因果關係的規範屬性,要麼太過空洞而不具有操作可能性。儘管提供統一的一般化標準不可能,但統一的處理框架則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這個框架應當同時具備規範性、動態性與可操作性的特徵。

 


相關焦點

  • 客觀歸責理論審判運用之提倡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經驗上的因果關係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具體案件中行為與結果之間雖然存在經驗上的因果關係,卻不能被認定為具有刑法規範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等等問題,審判實務中的判決說理很少涉及,使法律共同體中的受眾認為判決缺乏「思考理性」,從而使司法裁判達不到受眾接受程度,無法實現公正共識。面對這種情況,我國學者對客觀歸責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並持讚譽態度。
  • 客觀歸責理論之實踐運用
    司法實踐表明,傳統因果關係刑法理論一直未能提出清晰、可操作性的標準。20世紀70年代,德國刑法學家羅克辛提出了客觀歸責理論,明確區分歸因與歸責,為研究因果關係開創了一條全新的思路。「客觀歸責理論不僅是最近20年來德國刑法學,同時也是歐洲刑法學被討論得最頻繁和最熱烈的學理問題」。
  • 李勇:客觀歸責理論實踐性展開
    瀆職罪這種複雜的因果關係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也是檢驗因果關係理論合理性與可行性的試金石。司法實踐表明,傳統因果關係刑法理論一直未能提出清晰、可操作性的標準。20世紀70年代,德國刑法學家羅克辛提出了客觀歸責理論,明確區分歸因與歸責,為研究因果關係開創了一條全新的思路。「客觀歸責理論不僅是最近20年來德國刑法學,同時也是歐洲刑法學被討論得最頻繁和最熱烈的學理問題」。
  • 以「客觀歸責理論」分析瀆職犯罪一則
    客觀歸責理論發源於德國,並在德國刑法學理論中成為極具影響力的學說,該理論引入中國已有十多年,在司法實踐中,恰當運用客觀歸責理論也有助於進一步釐清思路,得出正確的結論。「客觀歸責理論」的集大成者是德國學者羅克辛教授。
  • 德國刑法學中的客觀歸責理論
    德國刑法學中的客觀歸責理論 2019年03月20日 07:2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陳璇 字號 內容摘要: 關鍵詞:德國刑法學;客觀歸責理論;因果關係理論
  • 以客觀歸責理論處理特異體質傷害案件
    從刑法理論上看,因果關係理論經歷了從條件說到相當因果關係說的演化過程。近年來,我國學者倡導的客觀歸責理論,又對因果關係理論產生了巨大影響。筆者認為,歸因(因果關係)與歸責(結果歸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歸因問題,屬於事實判斷範疇,可以依據條件理論來判斷;結果是否可以歸屬於行為是歸責問題,屬於規範評價範疇,可以根據客觀歸責理論來判斷。
  • 觀點:以「客觀歸責理論」分析瀆職犯罪一則
    以「客觀歸責理論」分析瀆職犯罪一則   客觀歸責理論發源於德國,並在德國刑法學理論中成為極具影響力的學說,該理論引入中國已有十多年,在司法實踐中,恰當運用客觀歸責理論也有助於進一步釐清思路,得出正確的結論。「客觀歸責理論」的集大成者是德國學者羅克辛教授。
  • 客觀歸責還是主觀歸責?
    要合理地確定結果責任,不應遵循客觀歸責的路徑,而應重拾主觀歸責的思路。據此,必須堅持「規範的主觀歸責」的方向:通過檢驗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之間是否存在—以禁止風險為紐帶的規範關聯,判斷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的主觀。  近十年來,客觀歸責理論在中國學界高歌猛進,大有成為通說之勢。其實,這一理論在其發源地德國也未能一統江湖。
  • 從介入因素情形談客觀歸責理論的適用
    從因果關係理論的角度來看,第一種意見採用了條件說,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的關係。條件說運用完全客觀的標準確定因果關係的範圍,但正因如此,條件說可能使因果關係的認定被極大地擴大化。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介入因素之時(在本案中系王某的特殊體質),條件說引入因果關係中斷的理論來限制無止境的關聯,但因果關係中斷說因與客觀實際不符,近年來在學界廣為詬病。
  • 客觀歸責理論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論對犯罪論體系進行修正的必要性
    先來看第一個反對意見:結果之客觀歸責理論,誤以為自己能夠囊括位於歸責理論之前的素材;作為內容混雜的超級範疇,該理論掩蓋了在實質上根本不屬於歸責問題、而是僅僅(也)對歸責問題有所影響的那些課題。(一)違法(違反規範)的舉動是先於歸責的問題對於一個處在法律和法權約束下的國家來說,在討論歸責問題之前,都會首先提出一個問題,即行為人的舉動是否違反了國家共同體中有效的(受刑罰保障的)法?若否,則可即刻否定犯罪的成立;這時,根本無需討論歸責問題。按照結果之客觀歸責理論,仿佛並不存在這一預問,它把本不屬於歸責問題的這個預問完全變成了一個歸責問題。
  • 以客觀歸責理論評價精神傷害因果關係
    但從邏輯上思考,具體案件中精神傷害的結果究竟是什麼原因引起的,社會公眾其實心裡是有數的,也因此先入為主地設定了想要歸因的行為,並在此預設立場下挑選出需要的背景事實進而設定出一般情形。然後據此「一般情形」代入個案的行為與結果進行檢驗,這實際上是一套循環論證。
  • 客觀歸責論的精神
    青山一別 海來阿木 客觀歸責理論此處的客觀,有兩層含義。一是這種歸責,沒有主觀判斷因素,二是指客觀階層,即指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的歸責。說到這兒,必須插入三階層,才能有助於理解,三階層是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客觀二字的來由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如果說也部分包含違法性衡量問題,不妨理解為提前進行。
  • 張明楷:客觀歸責理論的10個經典案例
    學生:西班牙教授在講座中表示,如果不用客觀歸責理論,第一個案例中因為侄兒有謀害叔叔的意圖,他的行為可以構成殺人罪。  張明楷:我覺得即使不用客觀歸責理論,這個案例中侄兒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倘若認為只有使用客觀歸責理論才能解決這個案件,說明之前的理論有兩個問題:第一,不是從客觀到主觀來認定犯罪。例如,在分析這個案件時,竟然會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殺害叔叔這一點。第二,缺乏對實行行為定型性的分析。以前,刑法中因果關係理論採取的是條件說,那麼,只要行為是引起結果的條件,就當然肯定了因果關係的存在。
  • 德國刑法中的客觀歸責研究
    時間:2007-05-25  作者:  新聞來源:正義網 作者:吳玉梅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07年3月客觀歸責被讚譽為精湛的德國刑法中最具挑戰智力的理論之一
  • 客觀歸責理論的最後一個要件【2】(有彩蛋哦)
    客觀歸責理論的最後一個要件【2】 我上次先講了德國的梅梅爾河案。
  •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客觀化探討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客觀化,表現為一個從過錯到過錯推定,再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的十分複雜的過程。  關鍵詞:環境侵權 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  一、傳統侵權行為歸責的一般理論  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上,曾經長期實行加害責任原則,即一個人只要被確認為造成損害發生的人,加害事實本身即足以構成使他承擔責任的充足理由。
  • 劉憲權:涉人工智慧犯罪中的歸因與歸責標準探析
    關於客觀歸責理論,有人認為,「區別於條件說主要解決歸因的問題,客觀歸責理論解決的是歸責問題」。但是,由於我們是在論述刑法中因果關係背景下討論這一問題的,因此,筆者認為,此處客觀歸責理論所論述的「歸責」,本質上仍應屬於歸因的範疇,即是在對行為與結果進行事實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之後的規範判斷,以此最終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 張小虎|論刑法替代因果關係的歸責:理論基奠與事實根據
    刑法理論對替代因果關係的既遂歸責,頗存疑異。鑑於替代因果關係的獨特性,一般場合,對替代因果關係的既遂歸責應予否定;對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的結果,或者對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應當肯定替代因果關係的既遂歸責。替代因果關係的情形並非純粹的疑案,肯定特定條件下替代因果關係的既遂歸責,既不違反責任主義,也不違反罪責自負與疑案從無的原則。
  • [檢察日報]認定李舒舒違法是客觀歸責
    >  就李舒舒見義勇為一事來說,其衝上馬路的那一瞬間,不可能有太多的想法,也來不及有太多的想法,其目的只是為了儘可能地保護處於危險之中的小孩,所以就主觀上來說,李舒舒並不存在任何影響交通安全的過錯,而根據道路安全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才有可能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所以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其勇於救人的行為更不應被評價為違法行為,如果以其行為具有客觀違法的表象來據此認定其具有主觀違法的過錯
  • 認定正當防衛還必須顧及客觀歸責法理
    防衛必要性是防衛過當的決定性標準,對結果的利益衡量只能是輔助性的;只有在依據事前判斷標準認定防衛行為不必要時,才需要進行利益衡量;認定正當防衛,還必須顧及客觀歸責的法理,堅持一系列司法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