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正當防衛還必須顧及客觀歸責法理

2021-01-10 法制網

陳章

刑事司法上對於防衛性質的認定總是習慣於事後「算經濟帳」,錯誤理解不法侵害,輕易認定互毆,最終大多朝著否定正當防衛的方向作出判決。這種人為壓縮正當防衛成立空間的司法異化現象之所以出現,原因極其複雜,但更多地與實務上將利益衡量原理簡單化、缺乏規範評價理念有關。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肯定防衛過當需要分別考察防衛必要性和防衛結果這兩個獨立條件。防衛必要性是防衛過當的決定性標準,對結果的利益衡量只能是輔助性的;只有在依據事前判斷標準認定防衛行為不必要時,才需要進行利益衡量;認定正當防衛,還必須顧及客觀歸責的法理,堅持一系列司法準則。肯定上述結論,司法實務上才能敢於擔當,超越固有思維模式,減少防衛過當的適用可能,改變實務上正當防衛成立過於艱難的局面,從而達到糾正司法偏差的效果,切實鼓勵公民依法行使正當防衛權,使正義「不委屈也可以求全」,並最終有效維護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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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暴力傷醫」實行正當防衛之法理剖析
    從這一事件,引發了一個思考:正當防衛。2019年,是一個與正當防衛結下了不解之緣的年份,多個著名的案件,把人們的視線聚焦到此,從而引發了人們對於正當防衛的關注。再次,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應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這種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甚至危及生命。對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輕傷害的輕微暴力侵害,則不能適應特殊防衛。該款規定的「行兇」行為僅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傷害行為,如使用兇器暴力行兇,有可能致人重傷的傷害行為。
  • 馮雨瑤:對正當防衛中緊迫性之判斷的反思
    而在我國的法文化和制度中,防衛本身就蘊含著自衛和秩序維護雙重內涵,這是一種更為積極化的界定,還提出不能以德日的緊迫性條件「急迫」「不得已」來對我國的防衛進行限定。因此,正當防衛的適用應當正視不同國家制度淵源與條文差異,由此來保障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充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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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勇:客觀歸責理論實踐性展開
    揭開其神秘面紗之後卻發現,客觀歸責不僅解決了長期以來因果關係認定與責任歸咎混同的理論問題,更為司法實踐提供了可操作、簡易工具,說它是「解決無數現代爭議案例的惟一鎖鑰」,並非誇大之詞。表面上看客觀歸責使「判斷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多增加一道手續,但實際上卻把原需切實證明的因果流程簡化了,在證據上也更加容易證明了。
  • 客觀歸責理論之實踐運用
    客觀歸責理論區分歸因判斷與歸責判斷,前者是真正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問題,是一個事實判斷,以條件說為標準;後者是一個行為的結果是否應該歸責於行為人的問題,是一個規範的價值判斷。瀆職罪複雜的因果關係是檢驗因果關係理論的試金石,通過瀆職罪的案例可以看出,引入客觀歸責理論,使得因果關係與歸責的判斷更加清晰、明確,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夠順利解決因果關係認定的難題。
  • 客觀歸責論的精神
    青山一別 海來阿木 客觀歸責理論此處的客觀,有兩層含義。一是這種歸責,沒有主觀判斷因素,二是指客觀階層,即指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的歸責。說到這兒,必須插入三階層,才能有助於理解,三階層是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客觀二字的來由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如果說也部分包含違法性衡量問題,不妨理解為提前進行。
  • 喻浩東:論免除罪責的防衛過當
    與此相對應的,則是正當化事由與免責事由的區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是否能夠例外地被正當化,取決於整體法秩序的客觀評價;而已經構成不法的行為能否免除罪責,則要根據行為人個人遵守規範的能力、形成反對動機的期待可能性等因素具體判斷可譴責性。在英美法系國家,同樣存在類似的正當事由和寬恕事由的區分。行為人構成防衛過當只是超出了違法阻卻事由的適用範圍、為客觀法秩序所不允許,但是否構成犯罪還需經過有責性的檢驗。
  • [檢察日報]認定李舒舒違法是客觀歸責
    就李舒舒見義勇為一事來說,其衝上馬路的那一瞬間,不可能有太多的想法,也來不及有太多的想法,其目的只是為了儘可能地保護處於危險之中的小孩,所以就主觀上來說,李舒舒並不存在任何影響交通安全的過錯,而根據道路安全法可知,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才有可能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所以就此而言,李舒舒不存在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前提,其勇於救人的行為更不應被評價為違法行為,如果以其行為具有客觀違法的表象來據此認定其具有主觀違法的過錯
  • 德國刑法學中的客觀歸責理論
    1970年,羅克辛(Roxin)在霍尼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發展出了完全獨立於因果關係,以危險創設、危險實現和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等原理為特定內容的蔚為大觀的現代客觀歸責理論。  德國當代刑法理論認為,在認定結果犯的客觀構成要件時,應當區分事實與規範這兩個層面。首先,進行因果關係的判斷。
  • 以客觀歸責理論評價精神傷害因果關係
    精神傷害的案例中,根據假設條件認定因果關係,實際是以經驗與知識、高度蓋然性取代自然經驗上的客觀法則。因為假設條件中高度可能性、事實上影響力的認定標準,都是人類藉助法與社會的經驗期待建立的因果關係——而這些認定標準都建立於自然現象的統計關係上,這些可能性或蓋然性的高低,概念上與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相非常相似,故相當因果關係說的弊端也同樣存在於假設因果關係說。
  • 德國刑法中的客觀歸責研究
    時間:2007-05-25  作者:  新聞來源:正義網 作者:吳玉梅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07年3月客觀歸責被讚譽為精湛的德國刑法中最具挑戰智力的理論之一
  • 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客觀歸責與主觀歸責
    我國刑法理論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指導下,對國外刑法理論中的客觀說與主觀說進行折中。例如,國外刑法學上曾經存在客觀違法性論與主觀違法性論。我國學者則說:「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們是以主客觀相統一來認定的;對刑事違法性的認定,我們認為同樣應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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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可能繼續實施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客觀化探討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的客觀化,表現為一個從過錯到過錯推定,再到無過錯責任原則確立的十分複雜的過程。  關鍵詞:環境侵權 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  一、傳統侵權行為歸責的一般理論  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上,曾經長期實行加害責任原則,即一個人只要被確認為造成損害發生的人,加害事實本身即足以構成使他承擔責任的充足理由。
  • 以客觀歸責理論處理特異體質傷害案件
    目前,司法機關在處理一些傷害案件中,對於行為人在不知道且難以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臟病等疾病的情況下,因其輕微傷害行為引起被害人心臟病等疾病突發而死亡的場合,如何判斷行為人應否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責,無疑是考驗刑法因果關係理論、歸責理論實用性的試金石。  因果關係是犯罪構成的客觀因素,是定罪的客觀根據之一,所以,如何認定因果關係就成為解決這類問題的關鍵。
  • 從介入因素情形談客觀歸責理論的適用
    在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必須要對事故結果負全部或主要責任方可認定其構罪。而談某在本起事故中僅承擔對等責任,因此不構成犯罪。   本案爭議的焦點就是談某的倒車行為與王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談某並為此承擔多少的責任。從因果關係理論的角度來看,第一種意見採用了條件說,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的關係。
  • 客觀歸責理論審判運用之提倡
    一、傳統因果關係理論之缺陷  傳統因果關係理論的最大問題在於將事實的因果關係等同於規範的因果關係,認為事實因果關係的存在必然得出客觀責任承擔的結論,使因果關係認定與客觀責任承擔的論證呈現出概念混淆、思維混亂的局面。
  • 客觀歸責理論的最後一個要件【2】(有彩蛋哦)
    客觀歸責理論的最後一個要件【2】 我上次先講了德國的梅梅爾河案。
  • 兩高同日推出指導案例——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最高法明確...
    刑法規定的限度條件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具體而言,行為人的防衛措施雖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防衛結果客觀上並未造成重大損害,或者防衛結果雖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害但防衛措施並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均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