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客觀歸責與主觀歸責

2021-01-10 蔡雅奇刑法

我國刑法理論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指導下,對國外刑法理論中的客觀說與主觀說進行折中。例如,國外刑法學上曾經存在客觀違法性論與主觀違法性論。我國學者則說:「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們是以主客觀相統一來認定的;對刑事違法性的認定,我們認為同樣應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如果行為雖然客觀上是違法的,但是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或者沒有故意或過失,那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只有行為客觀上是違法的,並且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和故意或過失,才能認定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然而,一方面,客觀違法性論與主觀違法性論是不可能統一的。因為二者的對立表現在違法性的評價是否以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得出否定回答的是客觀的違法性論,得出肯定回答的是主觀的違法性論,不可能將二者統一起來。我國學者所稱的主客觀相統一的違法性論,實際上是主觀的違法性論。另一方面,這種主客觀相統一的違法性論,存在諸多疑問。例如,認為精神病人殺人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刑事違法性,也不屬於不法侵害。這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利於公民的正當防衛。又如,認為13周歲的人殺人是不違法的,13周歲的人與15周歲的人共同故意殺人的不成立共犯。但這樣的結論明顯不當。

相關焦點

  • 客觀歸責還是主觀歸責?
    要合理地確定結果責任,不應遵循客觀歸責的路徑,而應重拾主觀歸責的思路。據此,必須堅持「規範的主觀歸責」的方向:通過檢驗結果與行為人的主觀之間是否存在—以禁止風險為紐帶的規範關聯,判斷結果能否歸責於行為人的主觀。  近十年來,客觀歸責理論在中國學界高歌猛進,大有成為通說之勢。其實,這一理論在其發源地德國也未能一統江湖。
  • 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客觀化探討
    2004-11-16 16:46:09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劉武波   摘 要:嚴峻的環境事故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缺陷是環境侵權歸責原則客觀化的根源與動力
  • 淺析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其三,有學者提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應當採取多元歸責體系,即以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作為兩項基本的歸責原則相併列,而以公平責任原則為補充,以絕對的無過錯責任為例外。二元論說只承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個歸責原則也顯然沒有涵括所有的歸責原則,它強調了過錯推定原則仍然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條件,與過錯責任根本一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忽視了過錯推定原則畢竟是以推定過錯作為歸責的要件,具有的獨立性,與過錯責任原則以主客觀相結合的確認作為歸責要件,區別是非常明顯的。
  • 未成年人侵權歸責原則研究
    作為侵權法的一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得到了許多國家立法的肯定。在德國法裡,凡有意志之人均對自己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正如耶林所說「不是損害而是過錯造成了責任」[6]。關於過錯責任原則,各國分歧不大,學界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採取主觀過錯主義還是客觀過錯主義上。在傳統民法理論上,主觀過錯主義一直佔據主導地位。
  • 淺析混合過錯的歸責原則
    因此,立足於我國的本土法治資源環境,圍繞混合過錯歸責原則展開富有理性的思考和批判精神的研究,無論在理論意義上還是在實踐意義上都具有現實必要性。本文在窺探混合過錯歸責原則的基礎上,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混合過錯的歸責原則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  [關鍵詞] 混合過錯 歸責原則 責任認定  混合過錯責任的認定是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難點問題。
  • 我國國家賠償法歸責原則之評析
    通說認為,原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確立了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這一歸責原則避免了過錯原則在主觀認定方面的困難,在實踐中便於操作;但客觀上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而廣受學界、實務界之詬病。現行立法第二條刪掉「違法」二字,看似簡單,但對於應對和規範國家賠償法的歸責原則問題起了一定作用,尤其是對解決法律不協調的問題起了一定的作用。
  • 論稅法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
    本文所說的稅法行政責任包括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範時,應當依法承擔的行政法意義上的不利後果,與稅法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違憲責任相區別,也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內部的行政責任。稅法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簡言之,就是追究稅收法律關係主體行政責任的依據和原則。
  • 客觀歸責論的精神
    青山一別 海來阿木 客觀歸責理論此處的客觀,有兩層含義。一是這種歸責,沒有主觀判斷因素,二是指客觀階層,即指在構成要件該當性階層的歸責。說到這兒,必須插入三階層,才能有助於理解,三階層是指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客觀二字的來由在於構成要件該當性,如果說也部分包含違法性衡量問題,不妨理解為提前進行。
  • 土地代理人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是指依據一定的事實狀態確定責任的歸屬。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基於一定的歸責事由確定違約責任承擔或責任歸屬所依據的法律原則。一般包括嚴格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
  • 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
    過錯推定與過錯責任原則都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舉證責任上實行倒置,但這只是法律為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而創造的一種法技術,所以過錯推定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的範疇。綜上筆者認為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了完整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
  • 【讀與思】對客觀歸責理論的思考
    在主張不引入客觀歸責理論的前提下,那麼對因果關係的判斷應該堅持何種理論或立場呢?這是筆者接下來所要論述的。   在因果關係的判定上,大致存在「條件說」,「相當因果關係說」,英美國家的「雙層次因果關係理論」和大陸國家所提及的「客觀歸責理論」四種。
  • 客觀歸責理論之實踐運用
    相當因果關係說,即按照我們社會生活上的經驗,通常認為從某種行為中發生結果是一般的、相當的時候,就承認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至於相當性的判斷基礎又有主觀說、客觀說和折中說。[11] 首先,該理論一個重要缺陷是,相當因果關係對於刑法上的結果歸責只是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
  • 教育法律責任-歸責原則與歸責要件
    首先對法律責任的四個歸責原則作理解和區分。(教綜19天速學班1.1元於10月20日開課)一、過錯責任原則:貫徹的是「無過錯即無責任」精神,也就是以過錯作為判斷主體是否承擔責任,但這只限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情況適用,換言之,一般情況下我們用的就是過錯責任原則。
  • 德國刑法學中的客觀歸責理論
    德國刑法學中的客觀歸責理論 2019年03月20日 07:2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陳璇 字號 內容摘要: 關鍵詞:德國刑法學;客觀歸責理論;因果關係理論
  • 客觀歸責理論審判運用之提倡
    依據風險提高原則,如果遵守規範有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那麼未遵守規範的行為,是提高了被害人的風險,因而可歸責。但在某些特殊個案中,即使遵守規範,也很可能發生事故,那麼,對於未遵守規範的行為,沒有理由責備。三是結果是否在規範的保護目的之內? 危險行為與結果的發生有關,即行為製造並實現了風險,如果這個結果不在規範的保護目的之內,依然不具有客觀上的可歸責性。
  • 以客觀歸責理論處理特異體質傷害案件
    近年來,我國學者倡導的客觀歸責理論,又對因果關係理論產生了巨大影響。筆者認為,歸因(因果關係)與歸責(結果歸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歸因問題,屬於事實判斷範疇,可以依據條件理論來判斷;結果是否可以歸屬於行為是歸責問題,屬於規範評價範疇,可以根據客觀歸責理論來判斷。
  • 《國家賠償法》:違法亂紀不能作為歸責原則
    (楊小君,2003) 這位學者道出了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重要意義,這在法學理論界與實踐中都已達成了共識。  在民事侵權中的歸責原則一般為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對損害責任的承擔在很大程度上要去考慮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主客觀心理態度,只有在極有限的範圍內根據結果來要求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 劉憲權:涉人工智慧犯罪中的歸因與歸責標準探析
    雙重篩選的條件說是在條件說的基礎上,吸取客觀歸責理論的合理成分而建立的因果關係認定標準。在涉人工智慧犯罪中,不應採用沒有主觀罪過仍追究刑事責任的絕對嚴格責任原則,而應採用只要有主觀罪過但不用加以證明就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相對嚴格責任原則。
  • 李勇:客觀歸責理論實踐性展開
    刑法中因果關係只是認識犯罪的一種邏輯工具,其任務在於確認構成要件結果是由某人的實行行為引起的,從而為刑事責任提供客觀依據,具有客觀性。「至於因果聯繫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問題,不是因果關係是否存在的決定因素。所以把因果關係說成是必然的和偶然的,違背了事物發展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對立統一的原理。」[⑤]也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必然和偶然這兩對哲學範疇。其次,在操作層面上也存在問題。
  • 概論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在審判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範圍為基礎,而預見能力和範圍,一般根據三方面因素來確定,一是造成損害時的業務的性質;二是實施某種行為時的客觀情況;三是行為人的個人才能。如一位老獵手打兔子,不遠處有人,兔子未打中,卻將人打傷,因其是位老獵手,具有多年打獵經驗,槍法一直很好,據此分析其開槍時的心態為相信自己不會傷到人,主觀過錯應  為過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