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理論在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指導下,對國外刑法理論中的客觀說與主觀說進行折中。例如,國外刑法學上曾經存在客觀違法性論與主觀違法性論。我國學者則說:「我國刑法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我們是以主客觀相統一來認定的;對刑事違法性的認定,我們認為同樣應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如果行為雖然客觀上是違法的,但是行為人不具有責任能力或者沒有故意或過失,那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只有行為客觀上是違法的,並且行為人有責任能力和故意或過失,才能認定行為的刑事違法性。」
然而,一方面,客觀違法性論與主觀違法性論是不可能統一的。因為二者的對立表現在違法性的評價是否以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得出否定回答的是客觀的違法性論,得出肯定回答的是主觀的違法性論,不可能將二者統一起來。我國學者所稱的主客觀相統一的違法性論,實際上是主觀的違法性論。另一方面,這種主客觀相統一的違法性論,存在諸多疑問。例如,認為精神病人殺人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沒有刑事違法性,也不屬於不法侵害。這既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利於公民的正當防衛。又如,認為13周歲的人殺人是不違法的,13周歲的人與15周歲的人共同故意殺人的不成立共犯。但這樣的結論明顯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