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31 09:52:3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孫建平
[案情]
2002年4月30日,山東省東營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王某借款20萬元作為生產的流動資金。雙方約定年利率為7%。借款期限為一年,到期連本帶息歸還。但到了約定的時間,該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系由勝利石油管理局鑽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資組成的中港合資經營企業。因某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未參加企業年檢,被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因該公司還款無望,王某便將汽車修理有限公司、該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資股東訴至墾利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
[分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主體及責任承擔發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兩股東都應作為被告主體對該筆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因為汽車修理公司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經營受到限制,還款能力有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投資股東在其出資額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既然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其民事行為能力及權利能力均受到限制,其已不符合作為被告的主體資格,所以對外應由組建公司的股東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僅由汽車修理公司符合被告主體資格,其兩股東不符合被告的主體資格,該筆借款應有汽車修理公司獨立承擔還款責任。因為,汽車修理公司系中港合資的企業,其設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其相關民事責任的承擔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獨立責任,其股東僅是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獨立人格與有限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就公司責任而言,股東是否應承擔責任,並非由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負責,而是通過公司以股東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汽車修理公司及其股東都應成為被告,但其承擔責任不同,即:汽車修理公司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資產及債務承擔清算責任。理由是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是通過公司為外在表現形式對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本案汽車修理公司因未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其僅經營資格受到限制,但其仍具有清算範圍內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完全符合作為被告的主體資格,在此種情況下,其股東應對公司資產和債務進行清算,具有清算責任。
[評析]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其實本案並不複雜,但是裡面涉及到一個理論問題,就是公司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的相互關係問題。我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這樣就出現了股東有限責任的說法,在這裡,股東的義務是按照出資的約定完成出資義務即可,則,就公司責任而言,股東是否應承擔責任?在此,筆者認為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應當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獨立責任,這種責任是作為公司在公司立法上的體現,它是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公司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公司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問題,不能混同,在公司立法上,為了表述股東與公司的責任關係,習慣於說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就公司對外責任而言,並非由股東直接向公司的債權人負責,而只不過是股東對公司負有限的「出資義務」。股東既已全部交納了出資,則就完成了其義務,其對公司就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對外承擔責任只能是以公司的形式來表現;股東對其出資未全部交納或未交納,則其承擔的責任僅是對公司有補足出資的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格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而這種責任,筆者認為僅是一種公司內部的責任,即出資責任,而這種出資責任與對外責任是有嚴格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入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經營風險,即所謂股東以投入公司的財產為限作為公司對外即對公司債權人清償債務的限額。
股東有限責任與公司獨立責任是不能相提並論的,股東按公司章程完成出資,公司經法定程序按法定條件取得公司人格,在承擔責任上形成公司獨立責任,進而推導出股東對公司的無直接責任,即所謂股東以出資為限的股東有限責任。
我國法律法規未對公司吊銷營業執照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給予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於2001年11月13日在《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中闡明:「對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情況下的處理,鑑於確定訴訟主體的目的主要在於明確民事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故而在法律原則範圍內應當儘量避免司法行為與行政行為之間不必要的衝突。……由於將企業因歇業、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於不同性質的企業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該講話精神明確了把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股東)確定為訴訟主體。
實踐中,公司不參加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大多表現為故意行為,有的是因為從事違法行為或公司欠缺有效繼續存在的法定條件;有的是因負債較多,故意不參加年檢,坐等營業執照被吊銷,從而逃避債務。在此情形下,公司的債權人可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
綜上所述,該案判令汽車修理公司對該借款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對該公司的資產和債務付清算責任無疑是正確的。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