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馬拉松,3萬保險代理機構監管「大一統」!險企須知劃重點

2020-11-27 網易新聞

  

  歷經6年,保險代理市場的規則幾易其稿,終於落定。11月23日,銀保監會披露新規,對各代理機構、個人代理做出新規定,險企防範惹麻煩,這一點必須知曉。

  11月23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新版《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事關1200萬保險從業人員、眾多代理機構,影響範圍極大。新規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已進入38天倒計時。

  之所以說影響範圍極大,是因為除了涉及900萬個人保險代理人、300萬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外,還與200餘家保險公司、1776家保險專業代理機構、3.2萬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22萬個網點息息相關。

  

  銀保監會表示,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進行修改整合,以期理順法律關係,統一監管尺度,形成監管合力。

  新規出臺標誌著以《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三部規章共同構建的保險中介制度框架基本建立完成,形成《保險法》為統領、三部規章為主幹、多個規範性文件為支撐的科學監管制度體系。

  從內容看,新規最明顯的變化是「取消許可證3年時限」,並首次提出「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將為保險代理市場帶來新的活力,進一步提高市場經營效率。

  除此之外,區域性專業代理公司的準入門檻提升,全國性專業代理公司分支設立更規範,兼業代理不得隨意「進退」,兼業代理機構中的各類人員納入監管規定,還有就是保險公司對於退出的保險代理人及時劃清界線,否則產生糾紛的違規銷售很可能帶來一些麻煩。

  『A智慧保』帶著大家一起劃重點。

  專業機構 區域設置門檻提高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與以往相比,全國性專業代理機構的資本金門檻不變,仍為5000萬元,而區域性機構由1000萬元升格為2000萬元。以銀保監會來看,有利於專業代理機構增強抵禦風險的能力,提升依法合規意識,促進長期穩健經營。門檻的提高,很可能也能提升專業代理機構牌照的含金量。

  同時,新規也對全國性專業代理機構開設分支做出了限制,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須先設省級分公司。以銀保監會來看,是為切實防止內控管理薄弱、風險隱患大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濫設分支機構。

  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的,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不得新設分支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這也敲響警鐘,失信將寸步難行。

  兼業機構 吊銷再進入須3年後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雖然兼業機構數萬家,網點幾十萬,但這並不意味著保險兼職代理機構沒有門檻。新規對兼業機構的主業經營、處罰情況、保險業務關聯性、便民服務、軟硬體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目前,全國各地很多兼業代理機構經營熱情不高,各地不斷吊銷許可證。新規提醒,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吊銷許可證的,3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因其他原因被依法註銷許可證的,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證。

  此外,新規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的政策制定預留了一定的空間。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下一步,監管將在新規框架下,按照「分類施策、穩步推進」的思路研究制定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監管政策。

  保險公司 杜絕裙帶人員設立 中止合作劃清界線

  此前,面對保險代理專業化市場的快速發展,不少保險公司開始紛紛設立自己的保險中介公司,其中就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這些代理公司中,除了保險公司出資外,還有一些保險公司高管投資,有時親屬潛伏其中,裙帶人員頻頻出現。

  新規明確指出

  ○ 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不得另行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

  ○ 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迴避的有關規定。

  同時,新規還對保險公司代理業務做出明確的規定。比如,保險公司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除同一保險集團內各保險子公司之間開展保險代理業務外,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

  特別需要保險公司注意的是,在與保險代理人合作或委託從事相關業務時,必須明白自身的責任。

  新規指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公司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公司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但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理權的,保險公司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200萬 代理從業人員

  目前,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數量達到1200萬人,這一新規的發布事關其中的每一位。新規首次提出了「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概念,表明了市場發展趨勢和監管引領方向,也將為優秀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打開另一扇大門。

  ◎ 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籤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

  ◎ 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此前,保險業給社會帶來的印象是代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準入門檻低,導致行業亂象叢生。事實上,並非所有的人都能成為保險代理人員,目前很多公司規定需要大專或本科以上學歷才能從事保險銷售工作。

  新規還規定,代理機構規避「四類人」:

  ○ 因貪汙、受賄、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 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期限未滿的。

  ○ 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當在保險領域受到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規還將保險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納入了統一監管範圍。

  保險代理人「十大」禁令

  保險代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 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 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 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 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 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 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 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 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 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 洩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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