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與你的日常生活②——胎兒有無繼承權?包養協議是否有效?

2020-12-07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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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裡程碑的意義。《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稱為人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幾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為——結婚、離婚、繼承、收養等人生大事,物業服務、飼養動物等生活瑣事,都可以從中找到依據。下面小編帶著你們從生活中走進《民法典》這座寶藏。

1、胎兒是否可以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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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郭大叔與李阿姨相戀多年並登記結婚。郭大叔在婚前購買了一套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數年後,通過人工授精,李阿姨順利懷孕。不幸的是年底郭大叔被查出患有癌症,將不久於人世。郭大叔表示不想要這個孩子,但李阿姨明確拒絕流產,希望生下孩子。於是郭大叔立下遺囑,表明其不想要這個孩子,並訂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贈予其父母。不久郭大叔因病去世,李阿姨產下女兒小郭。李阿姨收入微薄,又要獨立撫養小郭,生活難以維繫,無奈訴至法院,請求合理分配郭大叔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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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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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郭大叔聲明不想要孩子並不能改變其與小郭的父女關係。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雖然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但小郭作為嬰兒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郭大叔的遺產應當首先為胎兒保留相應的繼承份額,之後剩餘的房屋價值才可以按照郭大叔遺囑確定的原則進行分配。

2、寵物犬致人受傷,主人要不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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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吳老師在學校操場跑步鍛鍊,正巧遇到小李帶著其飼養的金毛犬在球場玩耍,且該金毛犬未系牽引繩。金毛犬朝吳老師方向跑去時,吳老師產生恐懼心理,驚慌之中不慎摔傷,後因治療支出一筆醫藥費。後吳老師訴至法院,要求小李賠償醫療費、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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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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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本案中,金毛犬雖然沒有和吳老師有直接接觸,但球場屬於公共場所,小李沒有對金毛犬採取牽引等安全措施,存在潛在危險。一般人未想到球場會有大型犬類在奔跑。金毛犬朝吳老師跑去足以使其產生恐懼心理,導致其摔傷,應認定為吳老師摔傷和金毛犬有因果關係,且沒有證據表明吳老師對自己的摔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包養協議到底有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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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已婚男子張先生與李女士籤訂《雙方協議》。該協議約定:張先生借給李女士100萬元,用於購買某地房產,李女士承諾終身不嫁人,一生做張先生的情人。如果李女士違反協議,則應當返還借款。如果張先生提出解除情人關係,則李女士有權不歸還借款,將該筆借款充抵精神賠償金和生活補助款。後張先生出資70萬元作為首付購買了房產,登記在李女士名下,由張先生支付按揭。後兩人感情不和,2009年2月9日,張先生一紙訴狀將李女士告上法院,請求確認雙方協議無效,要求李女士返還借款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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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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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張先生能否要回70萬元,關鍵是要看這份包養情婦協議是否有效。協議中雖然用了「借」的表述,但實質上並不是正常的借貸關係,而是附條件的贈予關係,即張先生以李女士與其保持情人關係為條件而成立的贈與合同。判斷該合同效力不能僅依據其表面約定,還要深入理解公序良俗原則。所謂公序良俗原則,即行為的內容及目的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本案中張先生和李女士以金錢來維繫、制約雙方的情人關係,該協議損害了社會善良風俗,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應屬無效。合同無效,所得財產應當返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7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4、祖宅挖出古錢幣,究竟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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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汪先生的祖宅拆遷,在拆房過程中,在其祖宅範圍內發現大量古錢幣,後博物館介入挖掘,並將清理出的13袋古錢幣以國家出土文物為由收為館藏。汪先生認為自己在拆遷前已向拆遷辦、居委會反映其祖父在宅基地下埋藏錢幣的事實。且其祖父曾經經營槽坊,古錢幣系其祖父所埋,應歸其家族所有,遂要求博物館返還古錢幣,但遭拒絕。因此,汪先生等人訴至法院,以博物館將其祖宅範圍內發掘的埋藏物收歸國有侵犯了其所有權為由,要求法院判令博物館返還涉案的13袋古錢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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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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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讀:

所有權是物權的重要內容,是指權利人全面支配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幹涉的權利。除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的財物外,私人可享有一切物的所有權。本案中,古錢幣屬於動產所有權的客體,基於古錢幣埋藏的位置以及汪先生拆遷前反映的情況,可以認定古錢幣系其祖父輩埋藏,屬於有主的文物。儘管法律規定出土的屬於國家的文物,所有權歸國家。但我國法律並不禁止公民個人合法地擁有文物。因此汪先生等人依法可繼承併合法佔有涉案古錢幣。

原標題:《《民法典》與你的日常生活②——胎兒有無繼承權?包養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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