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暑假過半
為了讓孩子們度過一個有意義的假期
昌平法院少年審判團隊聯合昌平區婦聯
開展暑期兒童關愛服務活動
讓民法典走進社區,走到孩子身邊
用法律守護童年,牽手共成長
作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
對未成年人民事權益有許多保障性規範
本期「京法巡迴講堂」
就來聽法官講講這部「維權寶典」!
8月11日,昌平法院少年審判法官範博見、賀穎超分別走進昌平區朝鳳社區、二街社區,開展「法典護航、快樂成長」民法典普法宣傳活動,為兩個社區的40餘名孩子及家長講解民法典中與未成年人息息相關的法律規定。
想知道民法典是
如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嗎?
讓我們跟著今天的主人公——「小明」
看看他成長故事中遇到的問題
能不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呢~
小明
關於我的成長故事,要從我的媽媽小芳懷孕說起......當然!這時候我已經在媽媽肚子裡了,也是有部分民事權利能力的喲~
胎兒的部分民事權利能力
在小芳懷孕七個月時,小明的爺爺贈與還未出生的小明一塊價值5萬元的玉佩。小明在媽媽肚子裡,什麼都不知道,他能接受贈與嗎?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一規定將自然人受保護的起始點前移到了胎兒時期,胎兒是可以接受贈與的。
▲範博見法官對民法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宣講
小明
在一個陽光明媚的早上,我出生了!可是在我成長的過程中,總少不了一些磕磕絆絆......
監護職責
一天,爸爸大明帶著4歲的小明到農場玩,小明在院子裡玩耍時,大明去了趟衛生間,結果小明被農場飼養的小狗咬傷。農場是否應該賠償小明的損失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農場應當承擔責任,但小明的監護人大明在陪伴缺乏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幼兒時,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職責,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小明5歲時,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席捲全球,小明的父母都不幸感染,被送往醫院接受救治,小明的其他親屬也無法照顧小明,這時候小明該怎麼辦呢?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民法典「人性民法」的本質。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
小明7歲時上了小學,他將爺爺贈給他的玉佩送給了同學小花。小明的爸爸可以要求小花返還玉佩嗎?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小明的爸爸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返還玉佩。
▲賀穎超法官解答孩子提出的法律問題
小明
我終於滿8歲了,是個小大人了!過年不用經過爸媽允許,就能接受長輩的壓歲錢啦!可是,長大的煩惱也有很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標準
小明9歲時迷上了玩電子遊戲,用媽媽的手機在遊戲中充值購買了價值4萬元的裝備,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高法院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法院應予支持。
小明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大額充值的行為不屬於純獲利行為,也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因此他的行為屬於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小明的父母作為其監護人,有權追認同意或者主張該行為無效並要求退款。
監護人責任
小明在路上騎自行車時撞倒了一位老爺爺,導致老人輕微受傷,小明的父母是否應該支付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小明的行為造成老爺爺人身損害,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小明10歲那年,爸爸大明染上了酗酒的惡習,每次喝醉酒都會拿母子倆撒氣,小明每天過著惴惴不安的日子。母親小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大明離婚。小明可以要求跟媽媽生活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但是對於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問題,並不完全由孩子的意願決定,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具體情況,最終確定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撫養。
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小明的父母離婚後,小明的爸爸大明依然酗酒打人,對於不稱職的監護人損害到孩子的利益,應該怎麼辦?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於是,小明的媽媽小芳向法院申請撤銷了大明對小明的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義務
大明不再是小明的監護人了,那他還需要負擔小明的撫養費嗎?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小明
轉眼間,我已經滿14周歲了。我將開啟新的人生階段,同時要面對的責任也更多了!
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責任能力
小明從學校的法治課上學到,從14周歲開始,人就可能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小明決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不僅不能觸犯法律規定,也要學好民法典,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4歲-16歲屬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民法典第十八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看完小明的故事,是不是感受到了
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其實,「小明」就是每個你我
民法典守護我們一生一世
昌平法院將積極延伸審判職能
送法進社區、進學校、進鄉村
引導群眾學法、知法、守法
用民法典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文字:範博見 賀穎超
圖片:楊潮 趙晴
編輯: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