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於1月1日正式實行。
近日,由重慶市委宣傳部、西南政法大學聯合編寫的民法典大眾讀物《民法典與百姓生活100問》正式發布,全書結合有關司法案例遴選了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100個問題,用活潑有趣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語言傳達了《民法典》的核心精神和具體規範。
今日(1月1日)起,上遊新聞·重慶晨報將整理其中百姓生活中遇到的現實法律問題,闡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1、父母能要回被7歲小孩賣掉的手錶嗎?
示例:7歲的小王非常喜歡打遊戲,多次請求父母為自己購買一臺遊戲機,但是父母每次都嚴詞拒絕,小王對此非常不解和傷心。某天,小王謊稱去同學家寫作業,途中走進一家二手商店,在其父親老王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價值1000元的電子手錶以600元的價格賣給了二手商店,準備第二天去商場購買遊戲機。晚上,小王回到家後心裡既內疚又害怕,於是向父母坦陳了一切。請問,小王的父母能夠要求二手商店退還該手錶嗎?
《民法典》法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20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解讀: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本質上是一種意思能力,即理智地形成意思的能力,包括理解、辨識從事的民事活動的性質、內容、後果以及相關交易風險的認識能力、理解能力、分辨能力。
根據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強弱,《民法典》將民事主體劃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三類。其中,最常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而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於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通常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代表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認知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可以從事廣泛的民事活動,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要受到約束和保護。其中,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生理、心理髮育並不成熟,對自己行為的辨別能力以及行為後果的理解能力欠缺。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益,《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獨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從這個角度來說,現實生活中,只有年滿8周歲的小孩才能幫父母「打醬油」。
具體到本示例中,由於小王只有7歲,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小王將價值1000元的手錶賣給二手商店這一行為是無效的。對此,小王的父母可以以小王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要求二手商店退還手錶。當然,小王的父母也需要返還二手商店支付給小王的600元價款。
▉2、13歲小孩給主播「打賞」有效嗎?
示例:13歲的小王特別喜歡觀看網路遊戲直播,並且立志將來要當一名遊戲主播。某天下午,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小王拿著父親老王的手機,給某網路遊戲直播平臺的知名主播「打賞」了10萬元,並將「打賞」的轉帳記錄刪除,試圖瞞天過海。然而,小王棋差一招,父親的手機銀行早與小王母親的手機綁定了,小王剛剛打賞完,母親就收到了老王手機銀行發來的轉帳簡訊。晚上吃飯時,面對父母的追問,小王坦白了一切。請問,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這筆錢?
《民法典》法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19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145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讀:《民法典》第19條是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定。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鑑於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一定的辨認識別能力,法律允許其獨立實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純獲利益的行為,比如過年過節親戚朋友給小孩發紅包,這些行為不會損害他們的利益,相反還會給他們帶來利益,故法律認為是有效的;另一種則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如10歲的孩子購買學習用品、乘坐公交車等,由於這些行為在他們的理解範圍內,因而也是有效的。
具體到本示例,「打賞」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贈與行為,小王的父母能否要回這筆錢的關鍵在於小王能否獨立實施「打賞」行為,即該「打賞」行為是否與小王的年齡、智力相適應。對此,我們認為,由於小王打賞知名主播10萬元,數額較大,與小王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故小王無法獨立實施該「打賞」行為。依據《民法典》第145條規定,在小王的父母不同意或不追認的情形下,該「打賞」行為無效,小王的父母可以要求平臺退回該筆款項。相反,如果小王「打賞」的金額很小或者小王的父母事先表示同意或事後表示追認,那麼該「打賞」行為就是有效的,打賞給主播的錢就不能要求返還。
▉3、父母因疫情被隔離後小孩由誰照顧?
示例:10歲的小明一直與父母共同生活,小明的其他近親屬都在外地,少有聯繫。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小明的父母均感染了新冠肺炎,被送往醫院隔離,小明被獨自留在了家中。請問,這段時間小明的生活該由誰照顧呢?
《民法典》法條:緊急情況的臨時監護
第34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解讀:為保護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設置了監護制度,如父母對孩子的法定監護。監護人有義務照顧被監護人,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作為監護人的父母,通常與未成年人居住在一起,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自然由父母照顧即可。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父母很可能因為某些原因無法親自照顧未成年人。對此,為了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利益,發揮社會的「監護」功能,《民法典》新增了緊急情況下有關組織的臨時照料義務。根據《民法典》第34條規定,如果因為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導致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沒有其他人可以照顧被監護人的,有關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
具體到本示例中,新冠肺炎疫情的傳染速度和範圍是難以預料到的,小明的父母因為感染新冠肺炎,必須進入專門醫院隔離,小明獨自一人在家沒有人照料,情況十分緊急。如果小明的父母沒有來得及安排親戚朋友照料小明,那麼小明作為未成年人獨自在家生活非常危險。為此,被監護人小明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小明提供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包括對小明的生活進行必要的照料、提供必備的生活用品和特殊情況下的心理輔導等。
▉4、見義勇為受傷後該找誰?
示例:某晚,小李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小紅獨自一人走在路上,身著華麗的服飾,拎著名牌手提包、小李由此心生搶劫的念頭。隨後,小李拿出兜裡的水果刀攔住了小紅的去路,喝令小紅交出身上的錢財。
正在此時,老王恰巧途經此地,見狀便與小李搏鬥並制服了小李,隨後將小李交給警察,但是老王也因此受了傷,花費了1000多元的醫藥費。請問,老王的醫藥費應由誰承擔?
《民法典》法條:見義勇為
第183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解讀: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和支持捨己為人、見義勇為的高尚行為,營造良好社會風氣,《民法典》全方位助力見義勇為,絕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根據《民法典》第183條規定,見義勇為者受到損害時,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侵權人逃逸或者沒有能力承擔民事責任的,見義勇為者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就本示例而言,小李是侵權人,老王是見義勇為者,小紅是受益人,老王因見義勇為而受傷,侵權人小李應當承擔老王的醫藥費。
如果作為侵權人的小李無力承擔該筆醫藥費的話,那麼老王有權請求受益者小紅給予適當的補償。
▉5、好心辦壞事該承擔責任嗎?
示例:某日,小明去池塘遊泳,發現10歲的小王溺水,周邊沒有其他人。於是小明跳入池塘將小王救起,但小王已經陷入昏迷狀態。為了搶救小王,小明按照手機搜索到的方法對小王實行了心肺復甦,成功救醒小王,但是急救過程中也導致小王的肋骨骨折。請問,小明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嗎?
《民法典》法條:緊急救助
第184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被稱為「好人條款」。在《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出臺之前,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見義勇為的好人
反被受助人索要民事賠償的現象,導致民眾在遇到他人需要幫助的情況時,不敢輕易伸出援手,影響社會的道德風氣。為了鼓勵大家做好人好事,不讓好人「流血又流淚」,弘揚中華民族助人為樂的傳統美德,《民法典》第184條規定救助人實施緊急救助行為時,即使不小心導致受助人受傷,救助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徹底免除了人們做好事的後顧之憂。
具體到本示例,首先,小明與小王素不相識,作為一名普通的遊泳愛好者,小明原本沒有救助小王的義務,卻不顧自身安危救助了小王,屬於好人好事的範疇。其次,小王已經因為溺水處於昏迷狀態,如果小明不馬上對小王實施心肺復甦的話,那麼小王很有可能窒息死亡,故該情形顯然屬於緊急情況。最後,小明實施心肺復甦需要對小王的胸部進行長時間的按壓,全力搶救小王的生命。雖然施救過程中小明不小心導致小王的肋骨骨折,但這是救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正常現象。小明作為見義勇為的好人,不應當對小王的肋骨骨折承擔賠償責任,反而應當受到社會的表揚。
▉6、小區電梯廣告收入歸誰所有?
示例:某小區物業將電梯內的廣告位出租給廣告公司做廣告,每個月可收取5萬元租金。物業公司扣除其管理成本後,出租電梯廣告位每月純獲利4.5萬元。物業公司在管理該項收入期間,沒有向業主分配過這筆資金,並且消極對待電梯內清潔、維修等工作。物業公司的行為引起業主的極度不滿,認為出租電梯廣告位所獲的收入不應由物業公司擁有。請問,電梯廣告收入應當歸誰所有?
《民法典》法條:小區共有部分的歸屬利用
第271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283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解讀:根據《民法典》第271條規定,業主對小區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小區的電梯屬於共有部分,應由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與此同時,《民法典》第282條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利用共有部分所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應當屬於業主共有。因此,電梯內廣告位、建築物外牆、小區公共車位出租獲得的租金,均屬於小區業主共有。根據《民法典》第283條的規定,小區專有部分的費用支出和收益獲得等事項應按照約定進行分攤、分配;沒有約定,則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的比例來確定。
具體到本示例中,小區電梯及電梯內的廣告位都屬於業主的共有部分,出租電梯內廣告位獲得的租金應在扣除物業管理的合理成本後歸業主共有。至於是否存在合理成本以及合理成本的多少,由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自己證明。而對於扣除合理成本後的收入,如果本小區業主沒有約定如何分配此項收入,那麼該筆租金應當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的比例來確定。
▉7、子女借錢,約定由父母償還可以嗎?
示例:小王和小明是一起工作多年的同事。一日,小王告訴小明家裡有急事希望小明能借兩萬元救濟,他的父母隨後會償還。小王家和小明家一向來往頻繁,關係良好。小明信任小王,見兄弟有難,二話不說就將兩萬元借給了他。轉眼到了還錢的日子,小明要求小王還錢。小王拒絕:「不是說好的由我父母還錢嗎?你應該去找他們。」小明又找到小王的父母,二老也拒絕了他:「那是小王向你借的錢,我們不知道有這回事!錢也沒有給我們用。」請問,小明借出去的錢,還要得回來嗎?
《民法典》法條: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523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讀: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僅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當事人享有和承擔,其他人不得主張合同權利,也無須承擔合同義務。然而,社會生活紛繁複雜,《民法典》也沒有完全禁止涉及他人的合同,如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義務由第三人履行。當然,任何人只受其同意的義務約束,民事主體不能通過籤訂合同讓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躺槍」。
本示例中,小王向小明借了兩萬元,也打了借條,借條裡寫了由小王的父母還錢。然而,當小明找上門討錢的時候,二老表示從不知道這回事。顯然,小王的父母是「人在家中坐,債從天上來」,故有權拒絕履行未經自己同意的還款義務。對此,小明可以直接找小王還錢,因為小王和小明是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小明向他討債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事。
▉8、商家聲明「物品遺失概不負責」有效嗎?
示例:小李酷愛遊泳。某日,小李下班後去單位附近新開的自在遊泳館遊泳,他把自己的手機和衣物放在遊泳館設置的儲物櫃裡,按照提示鎖好櫃門後遊泳去了。遊畢回來,小李發現儲物櫃開著,自己的衣物還在,手機卻不見蹤影。小李找到遊泳館的經理討要說法,經理指了指館內多處張貼著的明顯標語「請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淡淡地說:「我們已經說得很清楚了,貴重物品自己看好,丟了不關我們的事。」請問,商家在牆上貼了免責標語,就可以不用為顧客丟失物品負責了嗎?
《民法典》法條:格式條款的效力
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49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506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解讀:為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常常使用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為充分保護格式條款相對方的權益,《民法典》第496條第2款要求格式條款提供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進行提示,格式條款經提示後訂入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第1款也明確規定了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時的提示義務。本示例中,「請妥善保管自己的貴重物品,若有遺失,本店概不負責」這樣的警示標語通過在顯著位置張貼的方式進行提示,作為格式條款訂入到小李與自在遊泳館之間的消費合同中。
但是,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並非當然有效。《民法典》第497條第2款規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免除或減輕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無效。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第2款和第3款亦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無效。通常情況下,自己確應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但在本示例中,自在遊泳館的經營者應當預見消費者通常情況下會將手機等貴重電子產品放入儲物櫃,因為這類物品不適合在遊泳時隨身攜帶或使用。所以,遊泳館應為此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提供質量合格的鎖具、配備專門的人員看管等,以保障顧客財物的安全。遊泳館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來不合理地免除自己在這方面的義務和責任。本示例中的格式條款雖然被訂入合同,但因「概不負責」——不合理地免除遊泳館的責任——無效。若自在遊泳館在經營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如使用了不合格的鎖具或者管理存在疏漏,其仍要對小李的損失承擔責任。
▉9、歸還懸賞廣告中的遺失物可以索要報酬嗎?
示例:小王的名貴手錶丟了,於是他張貼了一則懸賞廣告,其中寫道:「若好心人撿到手錶後歸還與我,重謝2萬元!」撿到手錶的熱心市民小明看到懸賞廣告後,就聯繫了小王並將撿到的手錶歸還。見小王拿到表後再無表示,小明提醒小王:「手錶已完璧歸趙,那2萬元呢?」小王聽了噗嗤一笑:「我瞎寫的,不這麼寫你會還給我?」小明覺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做好事,而且是小王主動在懸賞廣告裡說給賞金,怎麼自己就成了唯利是圖的人了。請問,小明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懸賞金嗎?
《民法典》法條:懸賞廣告
第499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解讀:《民法典》第499條規定了與懸賞廣告有關的問題。民事主體在社會生活中應遵循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一諾千金」。具體而言,懸賞人以廣而告之的方式發布了懸賞信息,並有支付報酬之意思,行為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內容就可以要求懸賞人支付報酬。
具體到本示例中,小王為找回丟失的手錶,貼出懸賞廣告並且清楚寫明對歸還手錶者「重謝2萬元」。小明是一個熱心腸的人,撿到他人遺失的物品主動歸還。無論小明歸還遺失物是否是為了獲得懸賞金,但由於小王事先已經承諾會「重謝2萬元」,就應該說到做到,支付承諾的懸賞金。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499條並沒有要求行為人在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時知曉存在懸賞廣告。也就是說,即便小明在將手錶歸還給小王時不知道存在懸賞廣告,但在歸還手錶之後回家的路上偶然看見了,小明仍然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懸賞廣告上承諾的報酬。
當然,如果失主張貼的尋物啟事沒有承諾支付報酬,僅寫著「若有好心人撿到,請聯繫我歸還」。這個時候,因為失主並沒有做出「懸賞金」的承諾,拾得遺失物並歸還者並不能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遺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比如在送還走失的寵物前因餵養產生的費用。
▉10、高鐵座位被人霸佔了怎麼辦?
示例:春節來臨,小明乘高鐵回家。小明在車廂尋找自己的位子,不料車票上註明的座位已被買了無座票的小王佔據。小明禮貌地提醒小王坐了他的位子,但是小王卻置若罔聞,竟還戴上耳機望向窗外,一副怡然自得的樣子。望著大包小包的行李和霸道的小王,小明哭笑不得,買了站票的坐下了,買了坐票的卻只能站著嗎?
《民法典》法條:旅客承運義務
第815條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解讀:社會的發展極大提高了人們出行的需求,生活、工作、學習等多圍繞出行展開,文明的出行秩序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第815條第1款對旅客運輸中「無理走遍天下」的怪象進行了回應。
首先,「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這既是旅客的權利,也是旅客的義務。本示例中,小明購買了合法的車票,就有權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雖然他無法叫醒「裝睡」的小王,但他可以尋求客運服務提供者幫助,如請高鐵乘警「請走」「裝睡」的小王。與此同時,小明也有義務按照票面指定的座位就座,否則,小明也會成為別人眼中那個「裝睡」的人。
其次,「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例如,對於「買短乘長」者,應補足超程的票價;對於自行升艙者,應補足級差的票價;對於持偽造證件購買優惠票者,應主動補上優惠部分票款。
上遊新聞·重慶晨報 王乙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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