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對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的認定評析

2020-11-25 騰訊網

摘 要:九一八事變後,日本通過種種外交伎倆不僅使抵制日貨運動被列入李頓調查團的調查範圍,也在很大程度上使《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在國民黨之於抵制日貨運動指導作用的是非、抵制日貨運動 「違法性」 的真偽等關鍵問題的認定上多有附和日方錯誤主張之處。日本進行一系列外交活動的目的無非在於掩蓋事變真相,為其蓄謀已久的侵略行動尋找口實。事實上,日本以 「國民黨的領導」 否認抵制日貨運動的自發性,以及所謂的運動 「違法性」 皆因其對華侵略行徑在先而無從談起。

關鍵詞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抵制日貨運動;九一八事變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作為一份「國聯對九一八事變及偽滿洲國做出定性的重要依據性文件」,不僅在當時受到了中國和日本各界的極大關注,也成為當今學界持續研究的熱點。例如,胡德坤重點考察了《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中體現出的西方列強對日本侵華行徑的綏靖政策,俞辛焞對李頓調查團及報告書在處理中日矛盾中的外交二重性予以了詳細解讀,洪嵐則將考察對象集中於《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公布前後中國社會各界的反響。這些研究各具特色,為深入研究《李頓調查團報告書》提供了重要參考,但抵制日貨運動作為報告書涉及的重要事項鮮有論及。事實上,該報告書有關抵制日貨運動的論述曾被作為證據在東京審判中得到採納,並引發了檢辯雙方的激烈爭論。然而,這樣一份重要的歷史文件在對抵制日貨運動的認定上立場是搖擺的,結論是模糊的,未能反映出抵制日貨運動的真實面貌。本文以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對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的認定為考察中心,嘗試揭示抵制日貨運動問題在該報告書中的形成過程,進而揭露日本借抵制日貨運動轉移國際視線,為其蓄意發動的九一八事變及對華侵略行徑開脫罪責的企圖,以期對深入研究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及進一步了解抵制日貨運動的真實面貌有所裨益。

一 抵制日貨運動問題在報告書中的形成

眾所周知,李頓調查團來華調查的主要目的「厥在究明此次紛爭(九一八事變) 之根本原因,調查構成事實背景之事態」,並「借聯盟之援助,找出日華兩國間永久友好之基礎」。換言之,抵制日貨運動起初並不在該調查團來華調查的範圍之內。然而,最終的《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卻把抵制日貨運動專門列為一章,予以大書特書 (第七章「日本的經濟利益與中國的抵貨運動」)。那麼,這一調查對象的偏離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探討這一問題時,首先需要對抵制日貨運動問題在《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中的形成過程予以梳理。

九一八事變爆發之初,中國代表施肇基便向國聯理事會提交了有關「中國政府請求國際聯合會,立即並有效地依照盟約條款,取適當之措施,使日軍退出佔領區域,保持東亞和平」的要求。對此,國聯於9月22日召開行政院會議討論九一八事變,並有意向中國派出觀察員。然而,日本卻以派遣觀察員將「刺激日本激昂之輿論,妨礙事變之和平解決」為由,執意要求由中日兩國直接談判,並於9月底提出所謂的《五項協定大綱》。該大綱的主要內容為,要求中國對日本人在東北任何地方從事的商、工、農等「和平事業」予以保護,以及要求中國立即與日本締結必要之協定,以便實施中日關於東北鐵路的條約等。簡而言之,這些要求均為日本在「二十一條」中未能得手的侵略權益,如果得逞,無疑將出現日本獨霸東北的局面。顯而易見,日本在中國根本無法接受這一協定大綱的情況下,仍執意提出這些無理要求,無非在於以此排除國聯幹涉,拒絕撤軍。為進一步混淆視聽,轉移國際社會特別是國聯對九一八事變的關注,日本內閣會議於10月4日就抵制日貨運動做出「閣議決定」。9日,駐華公使重光葵將此「閣議決定」即「對華通牒」遞交國民政府,節略如下:

(1)我帝國政府多次聲明此次滿洲事變乃為我關東軍針對中國多年之排日思想及挑釁行為而採取的自衛措施。毋庸置疑,中國政府於此事態負有當然之責任。我帝國政府念及兩國友誼,三番五次要求中國政府取締中國各地之有組織的反日運動,並隱忍自製以期事態之善……(2)究其根源,中國的反日運動為中國特有政治組織與政府勾結,由國民黨黨部直接指導,以推行國策為目的之統一協調運動,絕不可與個人意志等同視之。如此運動不僅與日華間現存條約之規定及精神背道而馳,亦有違正義友好、排斥武力之理念。而中國政府對此運動負有極為重大之責任……(3)此次國聯理事會上,中國代表絲毫未顯示出防止事態擴大、鎮壓反日團體、保護我帝國臣民通商自由及生命財產安全之誠意。(4)我帝國政府……強烈要求中國政府履行鎮壓抵制日貨運動、保護我邦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義務。並聲明中國政府需對該運動負全部責任。

觀此「對華通牒」可以發現,日本政府不僅完全無視中國代表在國聯理事會上的正義舉措,還把關東軍的對華軍事侵略行徑歸因於「中國多年之排日思想及挑釁行為」,並狡辯稱這一軍事侵略為「自衛措施」,同時把自身粉飾為「念及兩國友誼」的「和平形象」。顯而易見,日本這一顛倒黑白的外交伎倆意在轉移國際聯盟對九一八事變的關注,避免國際社會的制裁,為其拒不撤兵尋找藉口。

日本外相幣原重喜郎亦於「對華通牒」發布的前一日,即8日,向日本駐國聯代表澤田節藏發出訓電,令其向國聯說明日本政府立場。幣原在訓電中命令澤田向國聯理事會著重強調「此次事件乃為我守備部隊事先應對反日運動,為保軍隊之安固、鐵道及居留民之安全而不得已於廣泛範圍內展開的自衛手段而已」,並強調要向國聯闡明「唯有支那停止反日運動並接受我方提出之直接交涉主張,兩國間之險惡空氣方可得以緩和」。由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日本起初試圖以拒絕國聯向中國派出調查團並直接與中國交涉,來達到阻止國際社會介入、避免自身立場陷入不利境地的目的。

然而,隨著日軍於11月中旬攻佔齊齊哈爾,國聯要求日本撤軍的要求越發強烈。為了緩解自身面臨的空前的國際輿論壓力,以及為下一步的軍事行動謀取周旋時間,日本轉而同意國聯向中國派出調查團,但在調查團的調查範圍和對象上繼續提出無理要求。

對於國聯調查團的調查範圍和對象,中國認為調查範圍應限於東三省,且只能調查與事變相關的問題。而日本卻一面強調不能調查和幹涉日軍在東三省的軍事行動和撤軍問題,一面主張應當調查與日本及歐美列強利害相關的殖民權益問題,如中國的排外問題、抵制外貨問題、保障外國人生命財產情況、履行與外國締結條約的執行情況等。1931年11月,幣原向國際聯盟日本代表發出訓令。令其務必開展外交活動,「力避 (調查團)以單獨考察滿洲特別是我軍撤退問題事項為調查目的之事態」,同時強調:「毋庸置疑,視察員之任務在於實地見聞支那全國之形勢……若詳細言之,即考察支那於各地發生之對日不法行為之情勢下有無保證我邦民生命財產安全之能力、探討支那有無履行與日本及其他各國間條約之能力。」接此訓令後,澤田於21日召開的國聯公開會議上強調調查團「不能介入日中雙方的談判,不能監督日本軍隊的動向……應著重調查中國未履行條約之實情、排日運動之實情、不具備近代國家完全形態之實情」。

日本作為當時國聯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其上述壓力顯然對國聯的決策結果產生了影響。如英國外務大臣西蒙就曾針對幣原外相及日本代表提出的意見表態:「應調查中國之一切真相,如導致日本貿易遭受重大打擊之抵貨運動,以及其他如滿洲形勢等問題。」英國駐國聯代表塞西爾也稱:「日本代表的建議為行政院最終獲取情報帶來了希望。」英國是主導國聯運作的國家之一,這一表態顯然將不可避免地對國聯的相關決策產生影響。1931年12月10日,國聯行政院通過了有關派遣調查團的決議,該決議針對調查團的調查範圍規定:「於實地調查有影響國際關係並攪亂日中兩國間和平基礎之一切事項。」顯而易見,在日本的外交壓力之下,李頓調查團的調查範圍在該團成立之初便被擴大了。

為進一步轉移國際視線並影響調查結果,1932 年1月李頓調查團成立後,日本旋即成立「國際聯盟中國調查外務省準備委員會」(「國際連盟支那調査外務省準備委員會」) 以應對事態,並迅速向調查團提交了一份題為《中國的對外抵制運動》( 『支那ニ於ケル対外ボイコット』,1932年2月)的報告。簡而言之,日方提交的該報告是為了掩蓋自身侵略行徑,「惡人先告狀」的一紙「狀文」,其內容自然極盡誇張誣枉之能事,不僅對抵制日貨運動進行了所謂的評判,還把1741年發生於廣東的針對荷蘭商船的抵制運動、1898年發生於上海租界的對法抵制運動、1905 年針對美國的抵貨運動一併列出,妄稱中國在抵制外貨問題上「有一貫之傳統」,企圖通過拉攏歐美諸國形成針對中國的「統一戰線」,在外交上陷中國於不利地位。不得不說,這份報告代表的是日本政府針對抵制日貨運動的「官方見解」,並對《李頓調查團報告書》最終內容的形成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概觀日本向國際聯盟遞交的這紙「狀文」,其針對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的評判主要集中於兩點: 其一,一口咬定國民黨在運動中的「參與及領導」;其二,炮製運動的所謂「違法性」。由於《李頓調查團報告書》視此兩點為抵制日貨運動問題的焦點所在,因此有必要對日方的上述兩個觀點做簡要說明。

日方的這份官方見解開篇便指出了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的所謂「六大特徵」:(1)國民黨黨部的統一指導;(2)斷絕與抵制對象國的經濟關係;(3)排外團體被賦予制定抵貨法令法規之權利;(4)抵貨行為成為中國達成排外目的之一大手段;(5)抵貨運動成為中國推行對外政策的手段之一,堪稱敵對行為;(6)抵貨運動為內政問題所利用。其中,該官方見解尤為強調的是第一條特徵「國民黨黨部的統一指導」,認為「抵貨運動主體雖最初為學生及部分商人,但濟南事件及其後的運動則為國民政府之母體即國民黨黨部公開指導、煽動所致,運動也因此而更具系統性,其半官方色彩愈發強烈」。該官方見解認為,自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正式成立以來,國民黨便「積極指導、煽動該運動,把控運動主導權以為推行國民黨國策之手段」。由於當時學生、商人等自發的對日抵制行為被「公認為自衛運動」,因此日本在這份文件中儘可能迴避針對早期抵制日貨運動的攻擊,而是把矛頭對準1927年及其後的對日經濟絕交運動,企圖以此凸顯國民黨在該運動中的主導角色,為日本侵略中國東北尋找「正當理由」。

抵制日貨運動的所謂「違法性」是該官方見解極力強調的第二點,聲稱「如此排外運動紊亂國際和平,破壞國際道德,無視一般國際法、國際聯盟條約及非戰公約之明文規定」。該見解從「(1)中國的抵貨運動由接受國民黨部之指導的排外團體主導,屬於國家行為。(2)中國的抵貨運動包含危及外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之違法行為。(3)抵制外貨運動儼然成為國民政府推行對外政策之手段,因此不應僅將這一運動視為針對受害國之特定問題,而應將其視為破壞國際和平基礎、擾亂國際良知之國際不法行為」這三點認定抵制日貨運動是有違國際法的「不法行為」。同時,該見解聲稱抵制日貨運動違反《中日通商行船條約》之條款規定。如日方依據該條約第一條認為:「對日抵制自身及其對日人之暴行、日貨之扣留與沒收、既有契約之廢棄等皆有違『彼此臣民僑居,其身家財產皆全獲保護,無所稍缺』之規定。」再如,日本依據該條約第四條認為,首先「對日抵制中之『拒賣同盟』陷日人於飢餓,使其在留成為不可能,侵害『日本臣民在通商各口岸城鎮往來居住之自由』」。同時,認為「中國商人對與日商締結契約之解除、中國商人對日貨之扣留沒收、拒買日貨之宣傳與示威、拒搭日船、拒載日貨、以救國基金名義對日貨之課稅、組織碼頭工人之罷工」等行為違反「商業之自由」的規定。

由上述日本官方見解的評判內容不難看出,此見解對抵制日貨運動產生的根本原因,即日本對華高壓及侵略行徑隻字不提,反倒對「國民黨對運動之支援與領導」及運動的所謂「違法性」大書特書,並把抵制日貨運動與針對英美的抵制運動相提並論,其目的在於妖魔化中國要求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正當要求,並以此「向列強渲染來自中國之威脅,亦對調查團造成脅迫」。

1932年2月,即李頓調查團出發前夕,日本駐國聯代表在與調查團成員會見之際聲稱,「近年來中國之收復國權運動、排日運動頻發,政治混亂……陷日本在華商民生命財產於危險之中」, 試圖對調查團的調查方向予以誘導。李頓調查團一行到達日本後,日本首相犬養毅於3月1日宴請調查團,並在致辭中稱:「近來支那局勢及對日態度有失偏頗……支那政局混亂,尤其是排外運動無視與諸國條約之利益。帝國政府採取之各種舉動意在矯正此不正常事態,並使日支關係恢復正常。」新任外相芳澤謙吉亦在次日舉行的歡迎晚宴上繼續鼓吹「支那自辛亥革命後內戰連連,政局紛亂,儼然已成國際關係之重大威脅。……尤其現今之國民政府及國民黨以排外為宗旨,過激手段之革命外交、排外風潮使各國權益受損,各國於支那之通商自由及生命財產頗受威脅,日本受損則最為嚴重。……在此形勢下,日本不得不採取自衛措施」,同時冠冕堂皇地宣稱,「只要支那放棄排外主義並展示以誠意,則兩國即可恢復正常關係」。即使在李頓調查團抵達中國後,日本也沒有停止對調查團的幹擾。如李頓本人曾就日本的幹擾活動稱:「我們在這裡(東北)的第一個星期猶如惡夢。我們被迫接受日本的『保護』,實際上被看作囚犯。」

如上所述,日本當局在國聯派出調查團事宜上雖然經歷了由拒絕到接受的過程,但其試圖以抵制日貨運動轉移國際視線、掩蓋事變真相的圖謀始終沒有變化。日本如此處心積慮的外交活動果然沒有白費,不僅使抵制日貨運動最終被列入李頓調查團的調查範圍,也使《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在抵制日貨運動的認定上多有附和日方錯誤主張之處。

二 報告書對抵制日貨運動的認定

1932年10月2 日,《李頓調查團報告書》正式公布。對此,國民政府外交部雖於12日發表聲明,宣稱中國政府擁護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但這並不代表中國完全認可報告書的全部內容。如蔣介石曾指出:「李頓對於調停之主張,亦太怕日寇矣。……餘對此認為有修正與保留之接受,而不拒絕。」再如,時任行政院院長汪精衛亦認為報告書 「於事實之敘述,及東北事件因果之觀察,明白公允。對於日本蓄意破壞中國領土完整,以遂其侵略政策,認為該國確定之計劃一點,極為明確」,但報告書 「建議之解決方法與其自述之事實不相符合耳」。中國官方針對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內容的區別對待與該報告書對九一八事變及其後成立的偽滿政權等一系列問題的立場與評判結論緊密相關。恰如當時之評論所指,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是一部「含糊之傑作」,其「含糊」立場與態度在針對抵制日貨運動的評判中同樣有著充分體現。

首先,《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就抵制日貨運動發生的原因指出:「若仔細研究此等抵貨運動,不難發現概由一定之事實、事故或事件引發,均具一定政治性。換言之,皆源於中國重大利益或國家體面遭到嚴重毀損所致。」從有關抵制日貨運動的研究來看,20世紀初的數次抵制日貨運動分別由「二辰丸案」( 1908) 、「安奉鐵路改築事件」(1909)、「對華二十一條」(1915)、五四運動(1919)、「收回旅大運動」(1923)、日本出兵山東 (1927~1929)、九一八事變等中日間的重大事件所引發,具有明確的 「政治目標性」。因此,從這一點而言,與前述日本官方把抵制日貨運動歸為「國民黨指導的結果」、「支那排日教育傳統所致」以及「第三國際幕後操控」的看法不同,報告書較為公允地指出了抵制日貨運動發生的根源所在。但該報告又附和日方謬論,認為中國民眾發起的抵制日貨運動亦與 「中國民眾自恃文化之優越思想」不無關係。

其次,該報告書雖在運動的領導主體問題上基本沿用了前述日本官方見解,認定1925年之後的抵制日貨運動發生「確定性之變化,國民黨自創設以來不斷增強其對該運動之支援與支配,終達今日之於組織上、動力上、協調上、監督上的指導地位」,「國民黨亦開始賦予商人、一般民眾等運動團體之自治權與決定權」,但同時不無矛盾地指出:「若無民眾之強烈感情基礎,則難有如此協力犧牲之持久運動,此非一國民可為之。」並就國民黨的作用認為:「組織力的強化促使抵制團體採用之抵制方法更加統一與嚴格,並更具效力。國民黨黨部亦發出命令禁止破壞日人之商業房屋或對日人施以肉體之加害。」也就是說,該報告書不僅指出了抵制日貨運動的民眾自發性,又指出了國民黨黨部參與抵制日貨運動的作用在於提高運動的組織性,統一抵制行動,發揮抵制效果,同時進一步保護了日人商業利益與人身安全。而這一判斷又恰恰對日本當局所持觀點形成了有力的反駁。

最後,針對日本官方見解提出的抵制日貨運動的所謂「違法性」,《李頓調查團報告書》認為:「買賣乃為個人之自由,任何政府無權幹涉。政府只有保護民眾生命財產之責任,而不能禁止市民行使其基本權利」,「各個中國人拒絕買賣日本商品、拒絕使用日本銀行及船舶、拒絕為日人勞動之權利任何人不得否定」,「抵制行為本身是一種面對強國軍事侵略的合法防衛武器」。但同時報告書含糊其詞地聲稱:「本委員會無意指出中國政府支持抵貨運動事實之適當與否」,「國民黨身為政府之組織者,其黨部責任至何而終,其政府責任自何而始為其憲法之複雜問題,由本委員會作出判斷並非合適」。又說:「與其說本委員會之責任在於調查針對特定國家商品的有組織性抵制行為是否有礙兩國之友好關係,以及是否符合條約規定之義務,毋寧說其為國際法之問題。但本委員會亦認為在不久之將來應考慮所有國家於本問題(抵貨運動)上之利益,通過國際約定進行約束。」這一模稜兩可的評判也可視為該調查團委員會對日方主張的一種照顧。

《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之所以在針對包括抵制日貨運動問題在內的「滿洲問題」評判上表現出如此「兩面派」式的「含糊其辭」,與該調查團背後之列強乃至國聯與中日兩國間的「外交二重性」緊密相關。這種二重性既體現在西方列強與日本之間,也體現在列強與中國之間。首先,西方列強與日本同為帝國主義國家,在侵略中國、擴大在華殖民權益問題上具備共通性。因此,它們之間存在相互提攜與同情,甚至相互支持出於保護各自權益為目的的「行動」。但同時,日本與西方列強在侵華及擴大勢力範圍與權益問題上又具有相互排斥的一面。為了搶奪在華權益,二者又經常相互牽制,甚至高調反對。應該說,西方列強與日本之間的這一二重結構決定了二者在對華問題上的基本關係。其次,在列強與中國之間構成侵略與被侵略這一基本大框架下,列強也不乏拉攏中國以牽制他國之例。因此,列強有時也會表現出「慈悲之心」,假意照顧中國反侵略的迫切心情。也就是說,列強與中國之間也存在一種二重關係。上述兩個二重性成為西方列強處理中日矛盾的主要內在邏輯,由西方列強代表構成的李頓調查團在處理九一八事變及其他相關問題上的基本立場也不外乎此。由此,《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之於抵制日貨運動問題上的含糊立場也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釋。

三 抵制日貨運動的真實面貌

由以上分析可見,日本將其發動九一八事變的原因無端移植於抵制日貨運動的做法不僅嚴重混淆了國際視聽,極大地幹擾了國聯對九一八事變的相關調查,也使報告書未能對抵制日貨運動做出正確認定。因此,有必要基於事實揭示抵制日貨運動的歷史真相,特別是有必要對九一八事變與抵制日貨運動的關係,以及日本官方見解強調的「國民黨的參與及領導」、抵制日貨運動的所謂「違法性」予以澄清。

首先,就九一八事變與抵制日貨運動的關係而言,雖然在事變爆發之前,「萬鮮慘案」「中村大尉事件」等已經引發了小規模的抵制日貨運動,但如果僅僅以此便斷言日本的軍事行動為「自衛措施」則未免過於簡單。事實上,日本陸軍對華發動軍事侵略的蓄意性在發動九一八事變的主要人物的言論及日本的相關重要決策中都有著充分體現。舉例而言,石原莞爾於1929 年考察「北滿」之際即提出「滿蒙問題解決方案」,並將其視為「改變國運之根本國策」,其中就「滿蒙」之於日本的重要性指出:「解決滿蒙問題為日本唯一之生路,一可對外進出而消除國內之不穩,二可解決當下之人口、糧食、資源問題,三可滅絕中國之排日運動。」1931年6月,「中村大尉事件」發生後,石原莞爾(時任關東軍作戰參謀)在發給軍事課長永田鐵山的信函中就強硬地主張「派遣軍隊進駐洮南以迫使中國軍隊謝罪,同時徹底掃除該地之排日運動」。同月19日,日本陸軍五課長會議制定「滿蒙問題解決方策大綱」,針對反日運動,主張「與外務當局緊密合作以達緩和張學良於滿洲之排日方針,一旦排日行動未見減退,則終須付諸軍事行動而解決之」。日本外務省亞細亞局第一課長守島伍郎在戰後撰寫的回憶錄中亦承認:「陸軍之『大綱』認定滿洲激烈之排日運動的最終解決之道除武力之外別無他路。為避免國內及列國之反彈,應花費時間宣傳支那之排日行為。」

1931年10月8日,日本陸軍制定「時局處理方策」。該「方策」旨在「樹立滿蒙獨立政權,一舉解決諸懸案」,其中就抵制日貨運動的應對方針提出,「為保證通商貿易之暢通」,應當「不惜訴諸武力根絕支那本部之排日行為」。

可見,日本關東軍在中國東北採取的軍事行動不僅不是日本宣稱的「針對中國多年之排日思想及挑釁行為而採取的自衛措施」,反而是以解決抵制日貨運動為口實的不折不扣的蓄意侵略行徑。

其次,就「國民黨的參與及領導」而言,確如日本政府宣稱的那樣,中國政府並未參與到1927年之前的抵制日貨運動中。至於日本當局指出的國民政府及國民黨黨部對1927年及其後的抵制日貨運動予以了「強有力的指導」這一點,如果予以完全否認,亦不符合歷史事實。如1928年「濟南慘案」發生後,國民黨黨部開始積極倡導與支援抵制日貨運動,並開始承擔起重要的指導性角色。根據1928年5月6日國民黨中常會「議訂對日經濟絕交方法大綱」第一條的規定:「各民眾團體,如商會、商民協會、學生會、工會、農民協會、婦女協會等應對與日商交易之各行商聯合組織仇貨委員會予以指導,統攬所有對日交涉事務。」同月10日的國民黨中常會「議訂五三慘案宣傳大綱」也規定:「全國民眾及本黨黨員應遵從中國國民黨之指導,有組織有計劃地設定目標,開展反日運動,並嚴守本黨中央之方案。」可見,此時的國民黨已經展現對抵制日貨運動予以積極指導的姿態。

但必須指出的是,國民黨黨部對抵制日貨運動的指導是基於民眾自發性運動這一大前提下的指導,絕非強制,亦不存在以日本當局宣稱之「傷害日人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的指導。事實上,根據1928年4月21日國民黨中常會「議定對於日本出兵山東之對策」的內容,「一旦發生民眾罷工等危害治安之抗議運動,當應予嚴厲制裁」。同年4月23日,國民黨中常會「議定反對日本出兵山東宣傳大綱」亦指出:「民眾組織尚不完備,民眾意識亦非牢固,且民間之動力無處不在,故本黨當溫存此民間動力,使之步入正常軌道。」1931年9月23日,國民政府發布《告國民書》,針對反日運動呼籲「對於在華日僑,政府亦嚴令各地方官吏妥慎保護,此為文明國家應有之責任。吾人應以文明對野蠻,以合理態度顯露無理暴行之罪惡,以期公理之必伸」。從上述考證可見,國民黨對抵制日貨運動的支援或指導的目的並非日本指責的「煽動排日運動」,而在於規範運動亂象,避免「危害治安」之舉動,使運動「步入正常軌道」。

再者,日方言之鑿鑿的有關抵制日貨運動的「違法性」也是無稽之談。從《國聯盟約》而言,日本在九一八事變及其後展開的對華軍事侵略行徑,顯然有違 「盟約」宗旨中有關「締約各國為增進國際間合作並保持其和平與安全起見,特允承受不從事戰爭之義務,維持各國間公開、公正、榮譽之邦交,嚴格遵守國際公法之規定,以為今後各國政府間行為之規範。在有組織之民族間彼此關係中維持正義並恪遵條約上之一切義務」的規定,也肆意踐踏第十條「聯盟會員國擔任尊重並保持所有聯盟各會員國之領土完整及現有之政治上獨立,以防禦外來之侵犯」的規定。同時,違背第十二條第一款「聯盟會員國約定,倘聯盟會員國間發生爭議勢將決裂者,當將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決,或交行政院審查。聯盟會員國並約定無論如何,非俟仲裁員裁決或法庭判決或行政院報告後三個月屆滿以前,不得從事戰爭」之精神。1932年2月16日,國聯行政院會議議決致日本政府勸告書,提醒日本「此次事件發生以來,中國自始即訴諸國聯,聲明由此可得和平的解決。按照國聯盟約第十條規定,國聯應保全聯盟國之領土,尊重及保持現在之政治的獨立,理事會茲特喚起日本政府對於該約之主義,凡有侵略聯盟各國之領土完整及政治的獨立者,聯盟各國不能認為有效」,同時認為「一切紛爭應依 《非戰公約》和平解決……日本不能和平解決,甚為遺憾」。可見,國聯認定日本的對華軍事侵略行徑不僅違反 《國聯盟約》,亦有違《非戰公約》的規定。

單就抵制日貨運動本身而言,正如捷克代表班涅斯在 1932年12月6日舉行的國聯大會第十次會議上指出的那樣,「李頓調查報告中提及中國排外宣傳以及抵制外貨的組織性活動固可非議,但不能因而忽略用武力侵略他國乃更為可惡的事實。既然日本侵犯 《盟約》的事實歷歷在目,則國聯應樹立維護 《盟約》之典範」。1933年2月,國聯十九國委員會做出的報告也針對日本特別強調的抵制日貨運動認為,「中國方面於九一八事變後所使用的抵制方式,實際上屬於報復性手段」,在責任認定上認為「有關自 1931 年9月18日起所發生的一系列事件,中國方面實無相關責任」。因此,不得不說日本官方見解中所謂抵制日貨運動有違國際法的謬論是「賊喊捉賊」行為的完美註解。《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對日方謬論的附和亦嚴重有損該報告結論的權威性。

再就日方所言抵制日貨運動「違反中日通商行船條約之明文規定」一說而言,且不說日方賴以為據的 《中日通商行船條約》為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單就日方所列抵制日貨運動中發生的「對日人之暴行」「對日貨之扣留」等「違法」行為而言,誠如菊池就抵制日貨運動是否具有「違法性」所指出的那樣,「排除暴行及其他違法行為,學生及商人等民眾自發之抵貨運動被公認為自衛運動」。換言之,日方指出的上述「違法」行為皆為運動發生過程中的偶發個案,是個體行為而非運動的性質。恰如顧維鈞在 1932年11月2日召開的日內瓦國聯會議上指出的那樣,「吾人在日本此種殘暴預定軍事侵略行動之前,認為任何形式之抵抗均為合理合法」,中國之於抵制日貨 「絕無責任之可言」,「( 對日) 經濟絕交對日本有不利影響……然較之日軍在東三省、上海、天津各處所殺害之數萬華人生命,所毀滅之數十萬萬華人之財產,則相去天壤矣」。由上述分析可見,由於日本對華侵略行徑在前,因此談論抵制日貨運動的所謂「違法性」無疑是本末倒置。

其實,當時日本朝野亦存在對抵制日貨運動保持清醒認知的人士。如齋藤良衛曾就反日及抵制日貨運動的原因明確指出:「屢次發生的排日運動之直接原因雖每次皆有不同,但根本原因在於我之大陸政策。」「只要我大陸侵略政策一日不解消,則排日運動終不得解決。」就連鼓吹對華侵略擴張的滿鐵社長山本條太郎也曾就 1927 年的反日及抵制日貨運動指出:「中國的民族主義借勢收回利權運動波及滿洲,滿洲之排日氣氛陡然緊張,此亦為東方會議之宣傳煽動之結果。」他在赴北京考察之後終於醒悟,「與中國之民族主義浪潮相背而行之舉既為不利亦為不可能」。1931年9月23日,重光葵在發給幣原外相的電文中亦承認「此次軍部之行動無視政府,幾經努力之外交成果毀於一旦……由此,經濟絕交及全國學生運動此起彼伏,反日感情之惡化較之二十一條之影響尤甚」。

通過上述分析,九一八事變與抵制日貨運動的關係,以及日本強調的「國民黨的參與及領導」、運動的所謂「違法性」兩個關鍵點的真相均獲大白。不得不說,《中國的對外抵制運動》這一日本向李頓調查團提交的有關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的官方見解,是一份牽強附會、顧左右而言他的不折不扣的「惡人先告狀」之作。《李頓調查團報告書》在抵制日貨運動評判問題上的含糊做法,充分暴露了該調查團乃至國聯在處理中日矛盾上的雙重立場。

四 結語

綜上所述,李頓調查團之所以偏離軌道,把本不相關的抵制日貨運動問題列入調查範圍,並在報告書中對該運動做出有違事實的評論,歸根結底是日本的外交壓力及調查團在處理中日矛盾上的雙重立場。也正是由於這種雙重立場,《李頓調查團報告書》不僅在九一八事變、偽滿政權及日本關東軍的軍事侵略行徑等問題的定性與認識上模稜兩可,而且在有關抵制日貨運動的認定上立場模糊、結論含糊,甚至在抵制日貨運動中國民黨作用的是非、抵制日貨運動「違法性」的真偽兩大問題上多有附和日方錯誤主張之處。一個無法置自身於公正立場、持公平態度審視問題的調查團,其結論自然難以令人信服。本文基於事實的考證,得出結論認為國民黨之於抵制日貨運動的領導目的在於規範運動亂象,避免危害治安之舉動,使運動步入正常軌道。而所謂抵制日貨運動的「違法性」,更是因日本的對華侵略行徑有違 《國聯盟約》《非戰公約》等國際法在先而變得毫無根據。因此,日方以 「國民黨的參與及領導」否定抵制日貨運動的自發性,以及鼓譟抵制日貨運動的所謂 「違法性」的觀點是倒打一耙的謬論。至於日本宣稱的九一八事變為應對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的「自衛措施」的說法,則更是無稽之談,其目的無非在於配合其蓄謀已久的對華侵略行動,妄圖以中國抵制日貨運動為口實使其侵略行徑「正當化」「合法化」,避免國際社會的制裁。

王耀振,天津外國語大學日語學院講師;原文刊載於《民國研究》第36輯。

南京大學中華民國史研究中心

Center for the History of Republican China

《民國研究》(CSSCI來源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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