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
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民法典的地位僅次於憲法。其原因在於,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而民法是在憲法指導下,規定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及所有權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行使規則,以及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保護制度。民法典關係到國家的每一個自然人、法人以至於國家的根本利益分配,是國家民事領域的根本大法。因此,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否健全,須以民事立法的健全為前提,其標誌是有一部完善的民法典。
中國民法典建設從清末維新變法開始,至今已經一百多年了。
據了解,我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受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鑑於民法典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在條件成熟後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劉小冰說,任何一個紀念日的設立,都是需要內容支撐的。只有365天尊重了憲法,紀念日這一天才真正有意義,否則就是形式主義。設立「國家憲法日」,「既要轟轟烈烈,又要扎紮實實」;「憲法宣傳的主要對象便是各級領導幹部。」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國曾於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於當年12月4日正式實施。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1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而每10年都舉行一次隆重的紀念活動,這已成慣例。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北大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此次規定國家憲法日,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是表達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比如有些國外總統就職時會對聖經宣誓,意義相同。但更重要的是對憲法的遵守。所以《決定》中『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這句話更具意義,明確了對違憲行為的追責,非常值得期待。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制度反腐專家李永忠認為,對於此次四中全會所提出的法治體系,根本意義在於恢復了憲法這一根本大法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就有必要在現有的司法體制內進行必要的分權和制衡,同時保證相對獨立的審判權和執行權。
加強法律解釋工作,及時明確法律規定含義和適用法律依據。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為了解決地級市立法權而創設的。地級市一旦獲得「較大的市」地位,就擁有了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權。較大的市包括22個省份的省會、5個自治區的首府、4個經濟特區、18個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唐山市、大同市、包頭市、大連市、鞍山市、撫順市、吉林市、齊齊哈爾市、青島市、無錫市、淮南市、洛陽市、寧波市、淄博市、邯鄲市、本溪市、蘇州市、徐州市)。
2014年8月26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擴大至全部282個設區的市。此次《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地方立法權限和範圍,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完善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按照目前《刑法》規定,構成貪汙罪的條件是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此次《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關於財產性利益的範圍,我國臺灣學者褚劍鴻指出:「關於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形態可分為五種:(一)對被害人設定權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與使用。(二)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或第三人債務,如使書立免除債務字據或退還借據。(三)使被害人提供勞務,如使演員演出。(四)使被害人滿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欲望,如給付白飲白食、免費觀劇、乘車等。(五)其他獲得財產上之受益,如竊佔他人之土地耕種之收益、佔據人房屋居住等,均屬財產罪之不法利益範圍。」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憲法學者、西北大學政治傳播研究所所長華炳嘯認為,要將憲法落到實處,才能保證改革的成果。為此,他建議制定憲法監督法,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同時,可在全國人大下面設立一個憲法委員會,形成違憲審查的政治審查機制。此外,可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設憲法法院,形成違憲審查的司法審查機制。
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目前的立法過程中,某部付諸表決的法案或規章制度,從總體上看合情合理切實可行,但其中一兩個條款,在審議時存在著較大爭議,並不是所有表決者都贊同。而由於目前我國立法一般對法案進行整體表決,這就使得一些代表(委員)在投票表決之時很犯難:投贊成票吧,又不贊同其中的那一兩個條款;投反對票吧,又覺得絕大部分條款是自己贊同的,似乎不能因為一兩個爭議條款而「否」了整部法規。很顯然,存在「爭議條款」的情況下,整部法規最終獲得全票通過,這對於立法工作而言是不嚴謹的。因此,「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是非常重要的立法制度進步。
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範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制定社區矯正法。
早在2013年7月,社區矯正法草案即已由司法部提交國務院。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分析稱,社區矯正法並不是勞教制度的替代制度,而是一部執行刑法懲罰的程序法。姜明安說,如果勞教期滿而仍未改正,有可能到社區去矯正。但承擔勞教制度職能的應該是有實質處罰功能的違法行為矯治法。
北師大刑科院教授劉志偉稱,至少從眼下來看,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罪犯,是社區服刑人員,而勞教是一種行政處罰,並非刑罰措施,勞教是不可能納入社區矯正的。
劉志偉說,目前關於社區矯正還有一些爭議,比如社區矯正機構中應不應該配備人民警察的問題。因為有些地方在試點過程中發現有些罪犯並不好管理,就從監獄中抽調一些有矯正和管理經驗的警察來協助,他們感覺這樣做矯正工作比較有成效。但也有少數人認為既然是社區矯正,就應該與監獄矯正相區別,不宜在社區矯正機構中配備警察。
「目前絕大多數人贊同在社區矯正機構中配備警察,因為從中國現在的社區矯正工作實際來看,由警察來協助工作,效果還是很明顯的,將來隨制度不斷完善,工作方法不斷改善,應該就不需要配備警察來協助社區矯正工作了。」劉志偉說。(騰訊新聞綜合南方都市報等媒體報導)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符啟林:「跨行政區劃」對徵地拆遷案件很有意義,因為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很多時候行政權力高於了司法權力,會造成司法不公正。一些大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顧周圍民眾生存狀況,導致對當地的汙染非常嚴重,「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將在公益環保案件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提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中需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可借鑑英美國家搞「巡迴法庭制度」,這是解決行政區劃同司法管轄分離的很有效的制度。通過這樣的制度,可以在人財物上逐步擺脫同級黨政機關的領導和依賴。不過,這個過程比較艱難,最大的問題就是經濟不平衡,經濟較發達地區可能會擔心吃虧。在最高院設立巡迴法庭後,如果某個案件易產生地方保護主義,可收到上一級或者是上上級的巡迴法庭上審判。設立巡迴法庭比單獨設立跨地區法院要容易,不牽扯到由哪一級人大產生並負責監督的問題。(騰訊新聞綜合法制晚報報導)
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針對此前各地面子工程不斷,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有利於遏止「敗家工程」,即人們通常所說的「面子工程」、「政績工程」等,比如如某貧困縣投資60多億元建「溫室大棚」,最後只剩供領導參觀一項功能。專家指出,衡量一項工程是「民生」還是「敗家」,關鍵看是否給百姓帶來實在的利益,是否有利於改善民眾生活,否則就是瞎折騰、浪費錢,就是「敗家工程」。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現象,是因為一些官員的政績觀被扭曲了:之前幹部考核以GDP為主要指標,正所謂「建也GDP,扒也GDP」。(騰訊新聞綜合新快報等報導)
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完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態補償和土壤、水、大氣汙染防治及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2010年紫金礦業發生嚴重汙染事件後,該企業公告收到處罰通知,罰款金額956.313萬元。結果股票開盤後,紫金礦業A股高開急衝,迅速封住漲停——原因很簡單,這張近千萬的環保罰單,遠遠低於股民的心理預期。這說明,福建省環保廳的高額罰單根本不像罰單,更像是種嘉賞。大幅度提高生態違法成本,將有助於解決這種可笑的現象。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洩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所謂「訴訟掮客」,也就是那些在案件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牽線搭橋的中介。這其中就有不少是律師這樣的法律從業者。這是因為,很多律師和法官曾經互為同學、同事,牽線搭橋更為方便。在轟動一時的「上海法官集體招嫖案」中,給法官提供「吃喝玩樂」的,就有律師人員。
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今年5月,發改委宣布將建立公民信用代碼制度。國家信用信息平臺將在三年後基本建成,屆時我國每個公民一生都將擁有唯一一個信用代碼——作為衡量個人誠信的「尺碼」被廣泛運用到其生活工作中。此外企業也將有一個唯一的「身份證明」,包括企業及其法人的種種信息,這將成為衡量企業「品行」的重要標準。即將實行的公民信用代碼對個人和企業的約束力將非常強。
對個人來說,在實行公民信用代碼制度之後,生活層面、經濟活動層面,甚至親代和子代之間的行為都會在信用上產生相互關聯。不守信就要面臨「寸步難行」的困境,在金融貸款、買房買車、招投標、就業等領域中受到應有的懲罰,而一張好的信用記錄單在將來也會越來越「值錢」,正所謂「守信得利,失信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