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3月11日上午,濮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某某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公益訴訟一案,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四個月,並判令劉某某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並在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這是濮陽市疫情期間首起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公益訴訟案件。
【案情】
禁獵期,夜間強光照明,用彈弓、鋼珠捕獵斑鳩27隻!
為防止疫情擴散,該院利用「三遠一網」系統審理此案,全國人大代表、濮陽縣慶祖鎮西辛莊村黨支部書記李連成通過網絡在線旁聽案件審理全過程。
法庭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濮陽縣某鄉修路施工期間,在禁獵期用夜間強光照明行獵的方法,用彈弓、鋼珠捕獵斑鳩27隻,經鑑定被告人所捕獵斑鳩為珠頸斑鳩,該鳥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系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判決】
拘役4個月並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
庭審中,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被告人及辯護人做了陳述和辯解,雙方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並願意賠償國家資源損失,公開賠禮道歉,並在最後陳述中表述自己以後願做一名環境資源保護志願者,積極宣傳法律,參與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工作。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捕獵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故依法判處其拘役四個月,並判令賠償國家資源損失8100元。
【說法】
為啥讓劉某某賠償國家損失8100元?
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被告劉某某賠償國家損失依據是《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局第46號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和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按照野生動物基本價值核算,該辦法中公布的《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中規定,斑鳩科所有種基準價值為300元/只,27隻合計8100元。
全國人大代表、濮陽縣慶祖鎮西辛莊村黨支部書記李連成表示,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在疫情期間,這個《決定》出臺得非常及時,很有必要加大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力度,為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依據。
「濮陽縣法院立即執行全國人大這個決定,在疫情期間高質量公開審理被告人劉某某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這次開庭,我認為審判得很好、很清楚,我代表濮陽縣農民對此次開庭點讚。」李連成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