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一部分:印刷業》

2020-12-02 環保在線

  日前,江西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DB36 1101.1-2019)。詳情如下: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印刷行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現有印刷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

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可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印刷業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生產印刷品的行業。
 

  3.2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徵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和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3.3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佔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5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於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主要由連接料、顏料、溶劑、助劑等組成。
 

  3.6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7溶劑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劑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8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與非圖文部分幾乎處於同一個平面的印刷方式。
 

  3.9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低於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0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高於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樹脂版印刷。
 

  3.11即用狀態 stand-by condition
 

  原料產品已調配好即可用於生產的狀態。
 

  3.12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空氣為基準。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4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5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1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7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8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9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0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擴、改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生產工藝與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節,均應有負壓收集系統,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VOCs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集氣系統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於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並同步運行,滯後關閉。
 

  5.2 油墨、

清洗劑

、潤版液、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後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5.3 建立並實施廠內潤版液統一配給系統,集中配製,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
 

  5.4 廢油墨、廢棄吸附

過濾材料

、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廢棄容器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定期按相關規定處理,並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5.5 企業應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製度,建立含VOCs的原輔料存儲、轉移、使用臺帳,形成印刷品類型、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汙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6 監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監控位置設置採樣孔和永久監測平臺,同時設置規範的永久性排汙口標識。若排氣筒採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併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採樣孔。監測平臺建設滿足HJ/T 397相關要求,高度距地面大於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6.1.2 新建印刷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設置採樣孔;現有印刷企業應在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採樣孔,如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採樣孔。
 

  6.1.3 汙染源監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行。
 

  6.1.4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採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範執行。
 

  6.1.5 汙染源汙染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HJ 75、HJ 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6.2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86的規定對即用狀態印刷油墨進行取樣,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監測按照表3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的分析測定按照表4執行。
 

7 實施與監督
 

  7.1 企業應遵守本文件的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採樣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後,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於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行。
 

  7.3 即用油墨VOCs含量限值可參考附錄B進行評價。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固定汙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可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A.1 總則
 

  為提高非甲烷總烴測試效率,根據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可攜式測試儀使用方法及已有文獻資料制定本附錄內容,固定汙染源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甲烷、總烴和非甲烷總烴的現場測定可依據本附錄進行監測。
 

  A.2 方法原理
 

  廢氣樣品分別進入總烴檢測單元和甲烷催化轉換單元(甲烷催化轉換單元能夠將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機化合物全部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經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以下簡稱FID)分別測定總烴及甲烷的含量(以碳計),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以碳計)。
 

  A.3 幹擾和消除
 

  A.3.1 廢氣中的顆粒物可通過採樣管濾塵裝置消除或減少。
 

  A.3.2 以除烴空氣測定氧的空白值,在測量時通過自動扣除氧峰幹擾。
 

  A.4 標氣和材料
 

  A.4.1 零氣
 

  除烴空氣:總烴含量≤0.2mg/m3(以碳計)。
 

  A.4.2 標準氣體
 

  校準儀器可選用甲烷標準氣或丙烷標準氣,規格如下:
 

  ——甲烷標準氣:有證環境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大於2%,濃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氣為合成空氣(氧氣21%+氮氣79%);
 

  ——丙烷標準氣:有證環境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大於2%,濃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氣為合成空氣(氧氣21%+氮氣79%)。
 

  A.4.3 燃燒氣
 

  氫氣:純度≥99.999%。
 

  A.4.4 氣袋
 

  用於氣袋法校準儀器和廢氣採集。氣袋材質為符合HJ 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質。
 

  A.5 儀器和設備
 

  A.5.1 樣品加熱箱
 

  在測試過程中,能夠將氣袋樣品置於其中並加熱至不低於120℃的容器,溫度控制精度為±5℃。
 

  A.5.2 可攜式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測試儀器
 

  可攜式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測試儀器應滿足HJ 1012相關要求。
 

  A.6 校準量程
 

  校準量程的選擇應恰當,所測總烴的平均濃度應在校準量程的20%~80%之間,不得超過校準量程。校準方法分氣袋法和鋼瓶法,具體如下:
 

  a) 氣袋法:用標準氣體將潔淨的集氣袋充滿後排空,反覆三次,再充滿後備用。按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校準步驟進行校準;
 

  b) 鋼瓶法:將配有減壓閥、可調式轉子流量計及導氣管的標準氣體鋼瓶與採樣管連接,打開鋼瓶氣閥門,調節轉子流量計,以儀器規定的流量,通入儀器的進氣口。注意各連接處不得漏氣。按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校準步驟進行校準。
 

  A.7 測試步驟
 

  A.7.1 測試準備
 

  具體要求如下:
 

  a) 按照GB/T 16157的要求,設置採樣位置和採樣點;
 

  b) 連接儀器測試系統,接通儀器電源進行預熱,並將測試系統加熱至160±5℃;
 

  c) 按照GB/T 16157的規定檢查測試系統氣密性,合格後方可進行測試。
 

  A.7.2 儀器校準
 

  A.7.2.1 零點驗證
 

  開始測試前,通入零氣(除烴空氣)校驗設備零點是否出現漂移,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為合格,否則需進行零點校準。
 

  A.7.2.2 零點校準
 

  通入零氣(除烴空氣),待示數穩定後開始零點校準,校準結束保存零點值。再次進行零點驗證,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為合格。
 

  A.7.2.3 標準氣體驗證
 

  零點驗證合格後,通入標準氣體進行驗證,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校準量程為合格,否則需進行標準氣體校準。
 

  A.7.2.4 標準氣體校準
 

  通入標準氣體,待示數穩定後開始標準氣體校準,並保存校準數據。校準完畢後再次通入標準氣體,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為合格。
 

  A.7.3 樣品的測定
 

  A.7.3.1 有組織排放廢氣直接測定
 

  具體要求如下:
 

  a) 將可攜式檢測儀器採樣管前端儘量插入到排氣筒的中心位置;
 

  b) 啟動抽氣泵,抽取排氣筒中的樣氣清洗採樣管線2min~3 min,待儀器運行正常後即可讀數;
 

  c) 每分鐘至少記錄一次測試數據,取5 min~10 min平均值作為一次測定值;
 

  d) 正常生產周期內,若排氣筒排放時間大於1h的,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測試3次~4次,取多次測定值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或者連續測試1h,以1h測試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e) 正常生產周期內,若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歇性排放,排放時間大於10min且小於1h的,可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測試2次~4次,取多次測定值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或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測試,以測試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f) 正常生產周期內,若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歇性排放,排放時間小於等於10min的,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測試,以測試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A.7.3.2 無組織排放廢氣直接測定
 

  按照HJ/T 55的要求設置採樣點,將儀器進氣口置於距地面1.5m高處,對無組織排放廢氣濃度進行直接測定。
 

  A.7.3.3 氣袋採樣法現場測定
 

  A.7.3.3.1 對於不適宜使用可攜式FID檢測儀器直接測定的固定汙染源廢氣,可按照HJ 732規定用氣袋採集樣品,採樣頻次參照A.7.3.1規定進行。
 

  A.7.3.3.2 在採樣前先抽取樣氣清洗聚四氟乙烯內襯氣袋2次~3次後再採集樣品,樣品採集後避光保存,置於樣品加熱箱加熱至120℃,於就近安全場所連接可攜式FID檢測儀進行現場測試。
 

  A.7.4 儀器性能再驗證
 

  測試結束後,需通入標準氣體再次驗證可攜式FID檢測儀性能,若示值誤差絕對值不符合A.7.2要求,則廢氣現場測試結果不可用,需重新對儀器進行校準測試。
 

  A.8 計算和結果表示
 

  A.8.1 排放濃度的計算
 

  A.8.1.1 若儀器示值以質量濃度表示時,樣品中非甲烷總烴的質量濃度ρ(以碳計)為總烴的質量濃度與甲烷質量濃度之差。
 

  A.8.1.2 若儀器示值以摩爾分數表示時,樣品中甲烷或總烴的質量濃度ρ(以碳計)按照式(A.1)進行計算,樣品中非甲烷總烴的質量濃度ρ(以碳計)為總烴的質量濃度與甲烷質量濃度之差。
 

  ρ=C×(12/22.4) ................................ (A.1)
 

  式中:
 

  ρ—樣品中甲烷或總烴的質量濃度,mg/m3;
 

  C—樣品中甲烷或總烴的摩爾分數,μmol/mol。
 

  A.8.2 排放速率的計算
 

  按照GB/T 16157的規定,測定與計算標準狀況下固定汙染源廢氣有組織排放幹排氣流量Qsn(m3/h),廢氣排放速率按照式(A.2)進行計算:
 

  G=ρ×Qsn×10-6 .................................. (A.2)
 

  式中:
 

  ρ—樣品中甲烷、總烴或非甲烷總烴的質量濃度(以碳計),mg/m3;
 

  Qsn—有組織排放幹排氣流量,m3/h;
 

  G—甲烷、總烴或非甲烷總烴的排放速率,kg/h。
 

  A.8.3 結果表示
 

  當測定結果小於1mg/m3時,保留至小數點後1位;當測定結果大於等於1mg/m3時,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A.9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A.9.1 應選擇抗負壓能力大於排氣筒負壓的儀器或採取措施降低負壓的影響,以避免儀器採樣流量減少,導致測定結果偏低或無法測出。
 

  A.9.2 儀器的各組成部分應連接牢靠,測定前後應按照要求檢查儀器的氣密性。
 

  A.9.3 測試系統在測試過程中應全程伴熱,保證樣品在管路中無冷凝。
 

  A.9.4 測定前後應按要求測定除烴空氣和甲烷或丙烷標準氣體,計算測定的示值誤差,並定期檢查儀器的系統偏差[1]),若示值誤差和/或系統偏差不符合A.7.2的要求,應查找原因,並進行相應的修復維護,直至滿足要求後方可開展監測。
 

  A.9.5 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儀器零點校準,在使用頻率高的情況下或標準氣體測定示值誤差超過10%時,應增加零點校準次數。
 

  A.10 注意事項
 

  A.10.1 測定前應檢查採氣管路,並清潔顆粒物過濾裝置,必要時更換濾料。
 

  A.10.2 測定前應檢查採樣管加熱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A.10.3 廢氣中存在含硫、含氯化合物的情況下,會引起催化劑中毒或失效影響儀器使用壽命。
 

  A.10.4 測試現場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A.10.5 為了保持與相關環保標準的銜接,單獨檢測溫室氣體甲烷時,結果可換算為體積百分數等表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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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紡織染整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及相關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監測要求、達標判定及實施與監督等相關內容。本標準適用於現有紡織染整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以及粘膠工業企業,紡織染整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及其投產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2 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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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極星VOCs在線訊:日前,廣東省環保廳發布關於實施《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推薦性地方標準的通知。要求對固定源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光離子化檢測器(PID)法技術做了詳細規定。
  • 廣東:《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北極星VOCs在線訊:日前,廣東發布《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排放標準(徵求意見稿)》。本標準規定了廣東省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國家或廣東省已發布針對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應執行相應國家或廣東省排放標準的規定;其他汙染源執行本標準。本標準實施後,國家或廣東省另行發布行業、通用工藝或設備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按其適用範圍執行,不再執行本標準。
  • 呼和浩特環保部門倡議: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正北方網訊(北方新報正北方網記者 查娜)7月2日,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向廣大市民朋和企事業單位發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倡議。近年來,臭氧(O3)已然成為呼和浩特市夏季環境空氣品質超標的首要因子。臭氧汙染主要由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在高溫光照條件下發生化學反應生成。臭氧具有腐蝕性,濃度超標會對人體呼吸道、免疫系統和皮膚等帶來傷害。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來自於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來源是石化、化工、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和油品儲運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建築裝飾裝修、服裝乾洗、餐飲油煙,以及秸杆燃燒和農藥使用等。
  • 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河南發出這些倡議
    河南省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臭氧(O3)近年來已成為導致我國部分省(市)夏季城市空氣品質超標的首要因子。在夏季高溫和光照情況下,人類生產和生活中排放的大量揮發性有機物(VOCs)與大氣中氮氧化物發生光化學反應,生成臭氧造成汙染。臭氧具有腐蝕性,濃度超標會對人體呼吸道、免疫系統和皮膚等帶來傷害。
  • 福建:工業塗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 1783—2018)
    福建:工業塗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 1783—2018)北極星VOCs在線訊:日前,福建印發《工業塗裝工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5/ 1783—2018)。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本標準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 國內外塗料製造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比較
    國內外塗料製造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比較北極星VOCs在線訊:摘要:VOCs(揮發性有機物)已成為我國大氣汙染防治的重點汙染物,塗料的生產和使用是VOCs排放的重要固定源.美國、歐盟於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塗料工業的VOCs排放標準,而我國自2010年起才開始管控VOCs
  • 上海:對長三角區域統一標準《設備洩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北極星VOCs在線訊:根據《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26號令)、規定,現將長三角區域統一標準《設備洩露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技術規範》及編制說明予以公示,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期限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 揮發性有機物VOCs定義的編年史
    北極星VOCs在線訊:揮發性有機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從字面意義上來看,這類物質是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學物質。揮發性,是一種物理性質,可通過「飽和蒸氣壓」或「沸點」來判斷;VOCs是活性物質,具有反應性,是一種化學性質,它能發生光化學反應。簡言之,VOCs是具有物理揮發性、化學反應性的一類有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