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

2020-12-07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VOCs在線訊:日前,江西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DB36 1101.1-2019)。詳情如下: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

1 範圍

本部分規定了印刷行業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測與監督實施要求。

本部分適用於現有印刷企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

GB/T 16157 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汙染物採樣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汙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

HJ 76 固定汙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汙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範(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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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採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採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汙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採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12 環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可攜式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印刷業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生產印刷品的行業。

3.2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徵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徵和環境管理要求,可採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汙染物控制項目。

3.3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採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佔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5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於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主要由連接料、顏料、溶劑、助劑等組成。

3.6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7溶劑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劑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8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與非圖文部分幾乎處於同一個平面的印刷方式。

3.9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低於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0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高於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樹脂版印刷。

3.11即用狀態 stand-by condition

原料產品已調配好即可用於生產的狀態。

3.12標準狀態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文件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幹空氣為基準。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後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汙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4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5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

3.16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17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下無組織排放監控點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8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9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0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擴、改建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自2020年3月1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排放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於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築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生產工藝與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節,均應有負壓收集系統,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導入VOCs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集氣系統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於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並同步運行,滯後關閉。

5.2 油墨、清洗劑、潤版液、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後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5.3 建立並實施廠內潤版液統一配給系統,集中配製,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

5.4 廢油墨、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廢棄容器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定期按相關規定處理,並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5.5 企業應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製度,建立含VOCs的原輔料存儲、轉移、使用臺帳,形成印刷品類型、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汙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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