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解讀

2021-01-09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VOCs在線訊: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對大氣環境的汙染,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山東省環保廳組織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已經省政府批准,由山東省質監局和省環保廳正式發布,將於2018年6月7日起實施。為方便公眾全面了解該標準編制的背景、主要思路、技術可行性等,現做以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編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導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前體物,主要來源於化工生產、溶劑使用、溶劑及塗料生產等過程,部分VOCs具有致癌、致突變、致畸作用,可直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我省是僅次於廣東和江蘇的印刷業第三大省,印刷企業印刷油墨及其稀釋劑、潤版液等使用是環境空氣中VOCs排放的重要來源之一。印刷企業生產過程中印前(顯影劑、製版清洗劑)、印中(各種油墨及油墨稀釋劑)、印後(上光油、復膜膠、膠黏劑)等使用大量揮發性物質,且多數企業印刷車間密閉性較差,未配備有效的汙染治理設施,多以無組織排放為主。少數配備了處理設施的企業,氣體收集效率低,汙染治理設施及配備的排氣筒不規範,導致VOCs排放量大。因此,制定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對於控制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二、印刷業VOCs排放有什麼特點

印刷業VOCs排放與印刷方式及所用油墨和稀釋劑類型有關。從印刷方式來說:凹版印刷油墨自身有機溶劑含量約佔40%左右,印刷時需再添加30%-70%的有機溶劑做稀釋劑,為汙染最嚴重的印刷方式,其次為絲網印刷,膠印和柔印汙染較輕。從印刷油墨類型來說,溶劑基油墨汙染重,水性基油墨汙染輕。印刷業VOCs排放與車間密閉性及末端治理措施也有很大關係。我省多數印刷企業的生產車間為半封閉形式,印前、印中及印後設備多置於一個大車間內,部分企業只對印刷設備及印後設備等工位產生的廢氣進行收集和處理,且收集效率低,大部分企業有機廢氣仍以無組織的形式排放。

三、目前印刷業可行的VOCs廢氣汙染防治措施有哪些

印刷企業VOCs廢氣治理可分為防、治兩條途徑。「防」主要是源頭控制,即提高水性基油墨使用比例,採用清潔的印刷工藝(無醇印刷、無水膠印、數字印刷等),減少VOCs產生。「治」主要是對印刷車間產生的VOCs廢氣進行高效收集並經末端淨化處理。常用的治理技術主要有吸附-冷凝技術、吸附-燃燒技術、光催化-低溫等離子體技術等均可以處理到滿足本標準規定限值要求。

四、《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的主要思路是什麼

標準按照汙染物毒性、光化學反應特性、油墨及溶劑的成分和檢出濃度等因素,綜合選取苯、甲苯、二甲苯和VOCs作為控制因子。本標準規定了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限值及無組織排放限值,可從汙染物的濃度、排放量及無組織排放三個方面對VOCs的排放形成控制。由於環保印刷油墨在我省印刷業中並未廣泛使用,為了從源頭上減少VOCs的產生,本標準規定了印刷油墨中VOCs的含量限值。

對汙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於我省印刷企業普遍存在未治理或治理設施不規範。汙染物限值的確定在參考實際監測值的基礎上結合國內相關標準中嚴格限值制定。其中苯的毒性較大,但在印刷企業排放廢氣中檢出頻次較低,因此將苯的排放濃度限值確定為0.5mg/m3;甲苯在企業使用的原輔材料中普遍存在,其限值確定為3mg/m3。二甲苯在部分企業使用的溶劑中大量存在,將其限值確定為10mg/m3。依據現有印刷VOCs治理技術實際案例結合當前的企業情況和其他省市標準,將VOCs濃度限值確定為50mg/m3。鑑於印刷行業VOCs的排放與原輔材料類型、印刷工藝和環境管理水平密切相關,因此標準中提出了相應的工藝操作和生產管理要求,並對無組織排放限值提出了要求。

對印刷油墨中VOCs含量要求,結合實際調研情況並參考國家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膠印油墨)及國內外相關標準,確定單張紙/冷固油墨VOCs含量為3%、熱固輪轉油墨為10%、印鐵油墨為30%、水基凸版印刷油墨為10%、溶劑基凸版印刷油墨為30%、水基凹版印刷油墨為3%、溶劑基凹版印刷油墨為30%。

五、《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第4部分:印刷業》實施後將起到什麼作用

目前,我國尚未頒布針對印刷業的VOCs排放標準,制定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能夠為控制印刷業VOCs汙染提供依據,強化環境管理,完善標準體系。通過制定實施本標準,將推動我省印刷企業不斷改進生產工藝,提高VOCs汙染治理水平,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力。按照企業現狀排放濃度進行測算,以凹印為主的企業VOCs排放濃度減排幅度為89.5%,以平版藥包印刷的企業VOCs排放濃度減排幅度為67.7%,以金屬為承印物的企業VOCs排放濃度減排幅度為88.7%,標準實施後印刷企業VOCs排放濃度顯著降低,環境效益顯著。

延伸閱讀:

山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印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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