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到「雙十二」,也許是網際網路世界最膨脹的一個月。在這三十天,幾乎現實世界的一切都可以在網際網路上——準確地說,在電商平臺上買到。
與動物有關的商品,是電商貨架上的一大塊。請相信我,這些有生命的「寶貝」,在電商貨架上,雖然達不到諾亞方舟的水平,但比大部分人所能想像的更多,更「辣眼睛」。
貨架上有什麼大體上,電商貨架上的動物及動物製品,主要滿足以下幾種需求。
第一大項,食用,藥用,或者是類藥用、保健食品。寬泛點說,食用主體可以是人,也可能是其他動物,如寵物食料、釣魚食餌,也勉強算作食用範圍。幾種需求的範圍可能有重疊。人吃的,也可以給動物吃,比如蚯蚓、竹蟲;食用的,也可以用作藥,比如壁虎、蛇。
食用藥用,是電商動物及動物製品中最大的一項,種類也最豐富。但就最近兩年來說,電商上食用藥用商品的交易,和一般意義上的野味交易,還不一樣。
第二大項,寵物。除了傳統的貓狗,還有很多非傳統的寵物在電商平臺交易。考慮到這些相對小眾的商品對信息展示的要求更高,線上交易可能比線下交易的市場更大。
第三大項,裝飾或日用。比如裝飾標本、毛皮。
食用大類裡,要排除標準定義的家畜,如牛馬羊雞魚之屬。剩下的種類,最多的是昆蟲。在昆蟲之外,還有一些非常規食用的動物,分屬兩棲動物、爬行動物、節肢動物門的其他動物,如蛛形綱的蜘蛛,多足綱的蜈蚣,甚至有一些軟體動物,比如蝸牛。總體來說,比較低等的物種居多。而在這些大的科屬中,還有很多種類是可以做寵物的。
食用昆蟲,有很多具有強烈的地域性,比如東北的柞蠶蛹,華北一帶的知了猴。
但也有一些分布地域更廣,比如龍蝨。北自黑龍江,南到廣東,都是民間名吃。
昆蟲中,又以甲蟲和鱗翅目、膜翅目的幼蟲,或蛹、蠐螬為多。
蛇類,曾經一度較常見於電商交易。現在少了,大部分都是無毒品種,用作寵物的可能多些。
用作寵物的動物,比如蜘蛛,有個特點,很多是外來物種。外來的蜘蛛好念經。
用於標本的動物,大體以鳥類和昆蟲居多。皮毛的,則多屬於傳統的物種,比如狐狸。
消費者的風險電商平臺上,消費者可能遭遇的風險,有些是全平臺普遍存在的,比如商戶的純粹欺詐、物流導致的過期延誤。這些不再單獨討論。
有些風險,則是活體動物或動物製品特有的,或是動物製品在電商平臺交易的模式中特別出現的。
舉個極端的例子,有人在電商購買某種對特定人群具有危險性(有人對蛇極度恐懼)的生物商品,比如蛇,寄給某個不知情的對象,可能造成難以預料的危險後果。
從消費者角度,最可能出現的風險是,動物或動物製品作為食材,本身可能具有某種毒性,比如著名的小吃,網上一度很多的朱家角「拉絲」,原料是如假包換的蟾蜍。由於蟾蜍自身分泌毒素,食用可能造成神經性中毒。而如今電商平臺上,至少表面上賣的是「升級版」拉絲,原料變成牛蛙了。
食用昆蟲產生過敏,也是常見現象。理論上,容易引起過敏的常見蛋白質類食物包括牛奶、黃豆、花生、蛋、魚、海鮮等,而昆蟲所含的異種蛋白較肉蛋奶更易引發過敏。所以,很多電商商戶在商品介紹中強調,對蛋白質過敏的食客要慎重選擇。
在廣東一些地方,水蠍子是一種民間食物。電商平臺上有時也出售。水蠍子也叫大田負蝽,是一種相當兇猛的水生昆蟲,常潛伏在水中,發起攻擊並噴吐出大量消化液,導致劇痛,甚至造成更嚴重的後果。當然,這是在它成為商品之前的風險。
食用動物食品的風險,還包括由於商家或食用者處理過程不當,導致罹患寄生蟲,又或在養殖或野生環境中的農藥、重金屬富集、殘留,造成食用者中毒或其他傷害。
很多昆蟲身上都有寄生蟲。但更具現實危險的是青蛙。即便在人工養殖條件下,青蛙的寄生蟲風險也很難排除。最好的辦法,就是不吃。
把動物或動物製品作為裝飾擺設,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製作不當(有些標本製作過程中可能使用一些毒性較強的防腐劑或其他化學藥劑),導致中毒或受傷。
寵物的風險更難預料,全看寵物愛好者的口味重到什麼程度。從消費端來看,雖然商家會將風險儘量減少,但一些特定物種導致出現傷害、中毒、感染寄生蟲的新聞,仍然不時見於媒體。
當然,一些有毒物種,比如蛇或一些毒蟲,運輸或養殖過程中出現逃逸,也可能造成破壞性後果。對這類問題,實際早有過規定,即「活體生物不允許運輸」。但在現實中,顯然沒有徹底執行。
監管的問題從監管端看待電商貨架上的動物製品,其問題的角度和抓手,與消費者視角可能有相當大的不同。
當然,監管部門不是一個部門,是好多部門。監管的對象,也不是一個單純的領域,有些是針對電商平臺本身,有些是針對商戶,有些則側重商品本身。
從監管角度,多會強調某個類別商品交易線下與線上監管的統一性甚至同一性。
首先說說電商監管部門。
買賣動物或動物製品,主要涉及《電子商務法》這兩條: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聯繫第七十五條來看: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務,或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採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上述條文,看起來是個很大的「口袋」,大概就是任何線下交易違法的東西都不能在線上買賣。但具體下來,也增加了監管難度。很多產品交易的合法性,並不清晰明確,需要其他專門的監管部門上場。但要聯合執法行動,特別是跨屬地的網絡執法,是相當麻煩的一件事。
自然,對監管部門來說,要做出判斷,最容易採用的依據,不是對消費者的傷害,而是產品本身的合法性。
比如,野生動物和野生動物製品,尤其是重點保護類的野生動物。在這個角度,即使沒有對消費者造成任何傷害,這些動物或產品,也不能在電商平臺出售,或者需要受到極苛刻的監管。
2020年以前,所有「三有」動物(即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都符合這個標準;2020年的疫情以後,對食用動物的管理力度大幅提升,幾乎大部分陸生野生動物都進入了這個範圍。
一個常見例子是青蛙,也就是田雞,一般指虎紋蛙,原本是國家二級保護物種。但顯然,在2020年「雙十二」之夜,仍有不止一個電子商務平臺商戶,在出售虎紋蛙,甚至會強調是「虎紋蛙」。此前,還有商戶曾經重點強調是「野生」。當然,從現有商戶的介紹看,並不能得出是人工繁殖或野生來源的明確結論。
需要注意,前面所指的「陸生野生動物」,通常在傳統監管部門的口徑,是指「獸類」,至多擴展到其他脊索動物,如兩棲、爬行類,但昆蟲和其他節肢動物,相對來說,在「保護」這個角度,不曾進入嚴肅討論。尤其是蠶蛹或知了猴這些傳統食用的昆蟲,在管理上很難做出激進舉措。
另一些動物食品,比如狗肉,則處於另一種爭議區域。蚯蚓用於食餌,也常引發輿論熱議。這些,往往是輿論對監管部門造成壓力,而非本身有多麼大的破壞性。
監管部門要面對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外來物種入侵風險。很多寵物活體來自國外,或不是中國土生物種。一旦出現逃逸野化,在生態上造成的後果,可能難以估量。很多蜘蛛、兩棲類包括一些軟體動物寵物,都有這樣的危險。執法部門對進口活體物種的管控,也是相當嚴的,相關新聞一直比較多。
顯然,消費者的需求和監管、執法端的需求,不完全一樣。個別地方甚至可能有衝突,比如對某些野生動物食品的需求。有時消費者與監管實際成為矛盾的雙方。
在動物商品的四案子商務交易中,一旦交易確認,則不止是消費者與商戶的雙方博弈,而是四方(監管、平臺、商戶、消費者)甚至五方(平臺監管、專業領域監管、平臺、商戶、消費者)博弈。在這個過程中,消費者的權益並不默認排在第一位。
在成本提升、難度增加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採取怎樣的策略,才能充分照顧多方利益和社會效益,避免監管過死或監管失職呢?
比如,對很難管住的活體運輸問題,一個路徑是,監管部門應更多利用技術手段,儘可能降低商戶、消費者及物流監管造成的額外成本,對相關運輸實施更到位的全程式監管,提高安全性、合規性,前期監管到位也「守位」,而不是一禁了之。
這個監管邏輯適用於更大範圍。對很多有潛在危害,但危害程度不嚴重的商品(不限於生物類商品),直接禁止上架,是不是最好的做法,可以討論。事實證明,一禁了之只是利於監管方行事,但對平臺、消費者、商戶,都會造成交易成本迅速上升。監管效果未必好,很多交易由此轉到「暗語交易」狀態。
除了明顯的商業罪錯,監管部門如果將線上交易首先視為雙方合意的協議,將責任分擔更多推至後端,即將在電商平臺的監管責任,後移為解決消費者與商戶的民事責任糾紛,而各種監管措施,更多側重約束、規範、督促商家的行為,降低消費者的爭議成本,同時為包括商戶在內的各方提供有力的程序支持,為出現爭端後各方尋求法律依據提供便利,或是「性價比」更高的選擇。
(作者宋金波系專欄作家,多年從事野生動物保護。作者註:出於採樣便利目的,本文截圖主要來自特定電商平臺,不證明其他平臺也有類似商品,不保證在截圖時間之外同平臺有同類商品上架,同時也不表明作者認為該平臺在此類問題上優於或差於其他平臺。截圖時間都在2020年12月11日—12月12日之間。特此聲明。)(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