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經管 《廣西旅遊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2020-12-05 中國網旅遊中國

中國網12月2日訊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廣西旅遊民宿管理暫行辦法》,以規範旅遊民宿經營管理,保障利益相關人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廣西旅遊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原文摘錄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旅遊民宿經營管理,保障利益相關人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民宿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民宿,是指利用當地民居等閒置資源,主人參與接待,為遊客提供體驗當地自然、文化與生產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旅遊民宿的開辦、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發展旅遊民宿,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科學有序、注重品質、體現特色、環境友好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五條  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旅遊民宿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旅遊民宿發展統籌協調工作機制,負責協調處理轄區內旅遊民宿發展重大問題。

第六條  支持在具有豐富文化和旅遊資源的鄉村發展旅遊民宿。鼓勵農戶、村集體和具有專業化經營能力的經濟組織等,採用自主經營、租賃、聯營等方式,參與旅遊民宿經營管理。

對位於景區周邊、特色村鎮、歷史文化街區、國家風景道、邊關地區等區域,自然環境優美、生態環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鮮明的旅遊民宿聚集地,本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引導旅遊民宿規範有序發展。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七條  旅遊民宿客房規模參照《旅遊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LB/T 065-2019)執行,經營用客房數量不超過14個標準間(單間)、最高4層且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超過規模的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場所,依照旅館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

第八條  旅遊民宿選址應當符合本轄區的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和文化旅遊資源保護等相關規劃及要求,無地質災害和其他影響公共安全的隱患。

第九條  旅遊民宿建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房屋質量安全的標準和要求,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證明、合法的房屋租賃合同,禁止利用違法違章建築發展旅遊民宿業;

(二)具有必要的汙染治理和安全防護等配套基礎設施,並達到環保要求;

(三)改建的旅遊民宿建築,不得破壞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採取加固措施並進行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確保建築使用安全;

(四)旅遊民宿建築風貌應當與當地人文民俗、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旅遊民宿消防安全要求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築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改建的旅遊民宿,其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等要求。

第十一條  旅遊民宿經營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置治安管理信息採集傳輸設備,核對住宿旅客的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其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住宿時間等信息,實時錄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傳報公安機關;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第十二條  旅遊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  旅遊民宿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規定,規範經營,保證環境乾淨衛生和食品安全,並做到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第十四條  旅遊民宿產生的汙水不得排入飲用水源,不得直接排入自然水體和窪地,旅遊民宿應當接入汙水管網,或者配備必要的汙水處理設施。提供餐飲服務的,應配套油煙淨化處理設施,油煙排放應符合飲食業相關標準。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收集,每日處理和轉運。

第十五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村規民約,尊重當地民俗,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愛護環境衛生,創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諧的旅遊環境。

第三章  開辦程序

第十六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依法申請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兼營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旅遊民宿建築不需要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

第十七條  旅遊民宿開辦實行備案制度。申辦備案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請。旅遊民宿經營申請人通過政務服務「一張網」等系統平臺向旅遊民宿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旅遊民宿申請備案事項包括:旅遊民宿名稱、地址、經營者姓名及聯繫方式;旅遊民宿建築面積、建築層數、客房數量;旅遊民宿建築權屬及類別;營業執照;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證明。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的,還應當提供食品經營許可憑證。

(二)受理。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以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

(三)審驗。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牽頭,成立由市場監管、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組成的旅遊民宿聯合核驗小組,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開展聯合踏勘、審驗,並在現場將審驗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四)出具證書。在滿足備案條件的前提下,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出具旅遊民宿經營備案證書。

第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依法為申請人提供便利,不得設置其他前置條件。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十九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於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並公開當地旅遊諮詢、投訴和緊急救援電話。

第二十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應當告知並要求遊客出示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臺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入住登記,並實時將遊客入住登記信息錄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旅遊民宿經營者對經營活動中知悉的遊客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依法規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義務。

對可能危及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旅遊民宿經營者應當向遊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颱風、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可能受影響地區的旅遊民宿,應當及時採取停止營業、關閉相關區域、組織人員避險等防災避險措施。

第二十二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旅遊民宿服務信息必須客觀、真實,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旅行社、住宿預訂服務機構等第三方平臺為旅遊民宿經營者提供交易服務的,應對旅遊民宿經營者實名登記,審查信息的真實性。發現存在虛假信息或者違法行為的,停止提供服務。旅遊民宿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婚紗攝影、垂釣、採摘、旅遊商品銷售及其他娛樂休閒服務的,應當遵守相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確保服務安全規範。

第二十四條  鼓勵旅遊民宿經營者投保公眾責任險、火災事故險、僱傭人員人身傷害意外險等商業保險,防範經營風險。

第五章  服務與監管

第二十五條  相關部門對旅遊民宿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劃分如下: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牽頭制定星級旅遊民宿相關服務標準,指導開展星級旅遊民宿經營管理業務培訓,統籌開展旅遊民宿等級評定工作,開展旅遊民宿產品推介活動,定期更新、發布旅遊民宿名錄。

公安機關負責旅遊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民宿經營者安裝、維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配置必要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指導和推動制定旅遊民宿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消防部門依法對旅遊民宿經營者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抽查,建立日常監管機制,指導開展旅遊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旅遊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會同農業農村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旅遊民宿建設用地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旅遊民宿的登記備案並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負責旅遊民宿涉及市場監管職能的消費維權及其他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旅遊民宿衛生監督管理,做好旅遊民宿經營場所衛生許可和從業人員健康審查;加強對旅遊民宿日常經營中的衛生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農業農村、稅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旅遊民宿經營的相關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旅遊民宿發展需要,統籌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培育地方旅遊民宿品牌。

第二十七條  本自治區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民宿經營管理和服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安全防範、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從業人員服務技能、安全防範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自治區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民宿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旅遊民宿經營違法行為,對旅遊民宿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檢查信息予以通報,必要時可在本轄區政府網站或者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轄區範圍內旅遊民宿安全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發現轄區內旅遊民宿未依法備案的,督促、引導旅遊民宿經營者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合法經營;發現旅遊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  旅遊民宿行業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制定服務規範,參與旅遊民宿等級的評定,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旅遊民宿經營者有下列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

(一)不按規定對入住遊客身份證件進行核實、登記、實時錄入治安管理信息採集傳輸設備並傳報公安機關的;

(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旅遊民宿經營的;

(三)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開展食品銷售或者餐飲服務的;

(四)從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旅遊民宿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備案的,由本自治區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旅遊民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設定處罰,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旅遊民宿經營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變更經營範圍或重新申請旅遊民宿備案。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策 尚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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