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關於行政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案由暫行規定》),就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審判及執行工作中進一步規範行政案件案由作出相關規定,並就準確適用《案由暫行規定》下發通知。
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稱的核心組成部分,起到明確被訴對象、區分案件性質、提示法律適用、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等作用。準確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於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和審判中準確確定被訴行政行為、正確適用法律,提高行政審判工作的規範化程度,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統計的準確性和科學性,為人民法院司法決策提供更有價值的參考,提升人民法院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能力和水平。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案由暫行規定》設置了三級行政案件案由:一級案由1個,二級案由22個,三級案由140個,對常見案件案由進行了列舉。
通知指出,要準確把握案由的基本結構和適用範圍。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相關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遵循簡潔、明確、規範、開放的原則,按照被訴行政行為確定行政案件案由。《案由暫行規定》既適用於包括立案、審理、裁判、執行在內的行政案件的各階段,也適用於一審、二審、申請再審和再審等訴訟程序。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起訴狀所列被訴行政行為確定初步案由。在審理、裁判階段,人民法院發現初步確定的案由不準確時,可以重新確定案由。二審、申請再審、再審程序中發現原審案由不準確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確定案由。在執行階段,人民法院應當採用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結案案由。
通知強調,要準確理解案由的確定規則。《案由暫行規定》對行政複議案件、行政協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一併審查規範性文件案件、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案件、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等八類特殊行政案件的案由確定規則進行了明確,並指出了實踐中應當注意的相關問題。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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