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兩項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2020-11-30 人民法院報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兩項司法解釋將於2020年9月12日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兩項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採訪。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兩項司法解釋的背景情況和主要內容?

    答:智慧財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是創新原動力的基本保障,是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服務和保障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必須更加牢固地樹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加強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這不僅是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

    今天發布的兩項司法解釋,分別涉及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和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與科技創新的聯繫尤為緊密,有利於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整體效能,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為高質量發展和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以下,我簡要介紹一下兩項司法解釋的基本情況。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二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開幕式的主旨演講中,強調「完善商業秘密保護,依法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進一步強調要加強商業秘密保護。近年來,隨著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快速發展,商業秘密在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斷提升。在許多行業尤其是高科技領域,已成為企業、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的「安身立命之本」。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於2018年1月啟動《商業秘密規定》的制定工作。起草過程中,堅持與時俱進,注重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價值理念、指導思想、重要意義、裁判思路、具體規則等問題的研究,廣泛聽取並吸納各方意見。《商業秘密規定》共二十九條,對商業秘密司法保護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主要內容有:商業秘密保護客體、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保密義務、侵權判斷、民事責任、民刑交叉以及有關程序規定。

    關於《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起草過程中,我院於2018年7月、2020年4月兩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並吸納各方建議。出臺該司法解釋,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專利授權確權法律制度,引導、鼓勵形成更多的高質量專利,依法淘汰、過濾不合法的專利或者專利申請,去偽存真,更好地為創新創造保駕護航。《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共三十二條,對權利要求解釋、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書充分公開、創造性、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標準等重要法律適用問題予以明確,並對有關證據、程序問題作出規定。該規定的出臺有利於加強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銜接,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實現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讓「真創新」得到「真保護」,「高質量」得到「嚴保護」。

    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07年解釋),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相關法律適用進行了規定。能否介紹一下,與07年解釋相比,《商業秘密規定》有哪些新的特點,二者如何銜接?

    答:為進一步整合、完善侵犯商業秘密糾紛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妥善處理新舊法律、新舊司法解釋銜接問題,便於法律統一適用,《商業秘密規定》對07年解釋中有關商業秘密的規定進行了吸收、整合和完善。對於經過司法實踐檢驗,並無爭議的規定,予以直接吸收或者適當修改;對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內容,我們結合法律修改情況以及社會各界提出的修改建議,相應進行了調整、補充和完善。07年解釋中的規定與《商業秘密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與07年解釋相比,《商業秘密規定》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更加豐富,體系更加完整。《商業秘密規定》系單獨針對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制定的司法解釋。緊密結合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的特點,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情況和立法宗旨,對審判實踐中的主要問題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切實增強司法保護整體效能。二是堅持問題導向,保護更加有力。針對舉證、維權成本、侵權代價等關鍵節點,我們對行為保全、保密義務、侵權責任等作出規定。同時,對於審判實踐中爭議較為集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相應保密措施、保密義務的認定,以及與員工、前員工有關的商業秘密保護,也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既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依據,也為權利人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設提供指引。三是程序實體並重,保護更加全面。與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向社會公開所不同,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有其自身特點。除了相關實體規定外,我們重點對相關訴訟程序問題作出規定,包括訴訟中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以及刑民交叉的相關問題。

    問:2019年,我國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了修正,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進行了完善,請問《商業秘密規定》中,對於侵權民事責任有哪些細化規定?

    答:侵權民事責任是《商業秘密規定》制定過程中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我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多個條款明確法律適用,提高侵權違法成本,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司法保護。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沿用07年解釋的有關規定,對判決停止侵害的時間,以及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悉時的賠償數額確定,作出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判決侵權人返還或者銷毀商業秘密載體,清除其控制的商業秘密信息,以減少、消除再次發生侵權行為的風險。三是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確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並規定了與之相關的考慮因素。四是根據商業秘密的特點,對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定賠償認定進行了規定。關於懲罰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故本規定未再涉及。

    問:權利要求解釋是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實踐中的難點,請問《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中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從我院兩次通過網際網路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來看,權利要求解釋是各界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綜合考慮各方意見,在《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第二條、第三條中作出相關規定。

    根據第二條的規定,權利要求解釋應遵循「內部證據優先」的原則。首先,應當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後所理解的通常含義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其次,權利要求的用語在說明書及附圖中有明確定義或者說明的,從其界定。最後,以上述方法仍無法界定的,可以藉助「外部證據」,即結合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採用的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等界定。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專利確權行政案件中界定權利要求的用語時,可以參考已被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生效裁判採納的專利權人的相關陳述。該規定的目的,旨在引導、督促專利權人在專利確權程序和侵權訴訟程序中都能謹慎、誠信地陳述,對權利要求的用語的含義進行解釋,避免權利人在不同程序中作不同陳述、兩頭得利。根據該條規定,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的相關陳述具有一定的反向作用,有助於避免兩頭得利的發生。需要注意的是,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是解釋權利要求用語的根本依據,故專利權人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的陳述僅具有參考作用。該條規定較為原則,既起到引導、督促作用,也為司法實踐提供了裁判依據。

    問:司法實踐中,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虛構、編造說明書中有關技術內容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惡劣,請問《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對此採取了何種措施?

    答:《專利授權確權規定(一)》第五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判實踐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虛構、編造說明書及附圖中的技術內容的情形。此種情形在涉及化學、醫藥、材料等需要實驗數據驗證的技術領域較為突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專利申請、審查和案件審理秩序。因此,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虛構、編造有關技術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認定相關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並可據此認定相關權利要求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相關專利申請應予駁回。此處的專利法有關規定,可以包括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有關充分公開的規定,也包括專利法修改之後與之有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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