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問題淺析

2020-12-03 中國法院網

2016-03-14 14:11:4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薛科平

  【摘要】: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新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頒布施行,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試點工作逐步開展,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的專業化、規範化特點逐步體現。在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經常會遇見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情況。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是否妥當的問題,實踐中有三種不同的認識,到底哪種認識合乎法律規定,最能準確體現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本意?本文從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出發,仔細研討第三人的概念、特徵、參加訴訟的方式及參加訴訟的時間,得出在行政起訴狀中不應羅列第三人的結論。

  行政案件立案的專業性較強,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其司法解釋有關受理案件的法律規定,準確把握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及法律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依法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理性、合法、規範的方式書寫訴狀,表達訴求。進一步規範行政立案環節,做到行政案件立案專業化、規範化。

  【關鍵詞】:行政案件 起訴狀  羅列  第三人

  【正文】: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新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頒布施行,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試點工作逐步開展,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的專業化、規範化特點逐步體現。在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經常會遇見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情況。例如,在人力資源和保障局為被告的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件中,會將用人單位或認定為工傷的職工羅列為第三人。

  針對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情況,實踐中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起訴狀內容符合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的四個要件,就予以立案登記。理由是:立案階段僅對訴狀做形式上的審查,怎麼列當事人是原告的權利,從保護原告訴權角度出發,對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情況不審查。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對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案件進行初步審查,若起訴狀中羅列的第三人適格,則允許原告在訴狀中羅列,反之則不允許。理由是:允許起訴狀中羅列適格第三人,便於儘早通知第三人有關案件情況,便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縮短審理周期,做出正確裁判,利於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第三種觀點: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行政案件起訴狀中不能羅列第三人。

  那麼實踐中哪種認識合乎法律規定,最能準確體現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本意?

  筆者認為:在行政案件起訴狀中不能羅列第三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可見,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為了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而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根據此條之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只能參加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即在案件受理之後、審結之前。如果訴訟尚未開始,則不存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訴訟已經終結,第三人則不能參加該訴訟,如他對被訴行政行為不服的,則只能以原告的身份另行提起訴訟。且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僅有兩種方式:一是第三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審核的方式參加;二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的方式參加。第三人參加訴訟,就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避免權利的喪失或承擔某種義務,防止人民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從而促使人民法院及時審理案件,提高訴訟效率。

  在行政案件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顯然是要求第三人必須參加到原告所訴行政案件的訴訟中來,無論第三人是否願意都必須參加,這樣第三人參加訴訟就處於被動地位,同被告行政機關應訴的被動性、必須性無異。或許有人會認為,原告並未將第三人視為被告,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第三人已居於被告位置。如果任由原告在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容易造成濫訴甚至是惡意訴訟的現象。故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觀點實屬欠妥。

  認為在行政起訴狀中可以羅列適格第三人既可以最大限度保護原告的訴權,又可以節省審判時間的觀點,由於判斷羅列的第三人是否屬於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需要審查過程的,立案階段僅僅根據原告起訴狀中的內容判斷其羅列的第三人是否適格,過於簡單草率,應該經過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審查後認為確實有利害關係的,再通知其參加訴訟。且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否參加訴訟是法律賦予第三人的權利,所以第三人的權利亦是法律所要保護的。行政訴訟原告在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不僅無法律依據,而且還侵犯了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自願性。

  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只有兩種方式,無論是哪種方式,都是在案件受理後、審結前。第三人被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參加訴訟,是為了配合法院查明事實真相。法院是司法機關,其通知本身就具有強制性,而行政訴訟的原告則不具有司法強制權。故在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強制權。

  綜上所述,在行政起訴狀中不應羅列第三人,行政案件立案的專業性較強,工作實踐中,遇到行政起訴狀中羅列第三人的情況,立案人員應釋明和指導原告重新書寫訴狀或者在訴狀中刪去第三人後立案。

  在行政案件辦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其司法解釋有關受理案件的法律規定,準確把握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間及法律允許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依法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理性、合法、規範的方式書寫訴狀,表達訴求。進一步規範行政立案環節,做到行政案件立案專業化、規範化。

(作者: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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