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八起商標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對涉案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進行罰款。
這八起案件分別是,原告東莞市金基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金基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吉林省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綠森林公司)商標權撤銷覆審行政糾紛案件。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中英公司)商標權撤銷覆審行政糾紛案件。原告姚某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毛某商標權撤銷覆審行政糾紛六起案件。
上述八起商標權撤銷覆審行政糾紛案件中,第三人分別為第8403409號「綠森林小屋」商標、第8072396號「原曬」商標、第3084001號「茶馬古道及圖」商標的權利人。
上述商標均被他人提出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相繼作出撤銷決定、覆審決定,對上述商標予以維持註冊。撤銷申請人對上述決定不服,訴至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發現,當事人在覆審期間提交的發票證據與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查詢結果不一致,具體表現在商品名稱、商品品牌、銷售方及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與實際不符。
假發票
真發票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責令吉林綠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證據原件,並釋明偽造證據的法律後果。上述主體均未對不實之處作出合理解釋。
綜合查明的事實,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依法認定上述證據系偽造,無法證明涉案商標的使用,依法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決定。同時,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對訴訟參與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鑑於上述八起案件中的偽證行為,嚴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活動的嚴肅性、權威性,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吉林綠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罰款一萬元,對毛某罰款共計三萬元。
商標權撤銷覆審行政訴訟,關涉商標權應否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等商業憑證是此類案件中證明商標實際使用的關鍵依據,當事人在此類案件中提交偽證,反映出誠信精神缺失、規則意識淡漠等問題,違背了誠實守信的商標註冊和使用秩序。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此類案件中的證據加大審查力度,對偽證行為依法從嚴處理,營造誠信的商標註冊使用秩序,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與此同時,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通過處罰此類行為,強化商標權利人的誠信意識,在商標行政程序中如實答辯,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損耗,及時定分止爭,實現矛盾糾紛分層過濾,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深化訴源治理,努力實現矛盾糾紛「化於未發,止於未訴」。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張宇 通訊員 杜文婷 聶菲
編輯 徐慧瑤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