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寫勞動爭議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拿去複製

2020-11-29 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針對勞動仲裁的民事起訴狀的是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勞動者依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時的必備法律文書。民事起訴狀的訴請、事實與理由部分是民事起訴狀的核心部分。而針對勞動仲裁的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往往是包括不少代理律師在內的實務操作者都比較頭疼的問題。

勞動者或者代理律師在起草勞動爭議起訴狀時,在實務中有兩個極端的傾向。一種是將勞動仲裁階段的各個細節及問題均進行詳細表述且進行深入分析,篇幅可以達到數頁;一種是全然不顧對整個案件的表述,只就事論事闡述自己的觀點,對勞動仲裁情況隻字不提。這兩個問題也讓不少辦案法官頭疼。那麼究竟該如何寫好此類民事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呢?

討論和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需要明確此類民事起訴狀是寫給誰看的。有人會說勞動爭議起訴狀是寫給辦案法官的,有人說是寫給對方當事人的。上述回答都存在問題。針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勞動爭議起訴狀,首先是寫給法院的立案庭審查法官的,其次才是寫給辦案法官的,最後才是對方當事人對起訴狀的知情與答辯權的問題。為什麼要排列出這個順序?

因為在我國民事訴訟審理機制中,立案庭和審判庭的業務工作內容截然不同。勞動者的民事起訴狀首先需要能夠通過立案庭的審查,然後才能進入審判庭,由審判庭結合勞動者的起訴狀審理案件。而法院的此兩個內部機構,其工作重點各有不同。前者重視的是勞動爭議案件是否經過勞動仲裁,後者重視的是當事人的訴請、答辯及整個案件事實的確定與法律適用問題。民事起訴狀在很大程度上是為符合立案程序而起草,後期的案件審理情況,需要主審法官結合各個角度進行確定。勞動者在訴狀中過多的闡述案件細節只會讓用人單位在訴訟之前有更多的角度應對甚至促使用人單位實施隱藏、毀滅某些關鍵證據的操作。

本文介紹一種較為簡單的勞動爭議起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的表述方法。該表述方法可適用於各類針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時的勞動爭議民事起訴狀寫作,可謂具有「萬金油」的作用。

以下為表述範文: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xx年xx日因勞動爭議在xxx勞動仲裁委員會,對xxx有限公司申請勞動仲裁。Xx勞動仲裁委員會於xxx年xx月xx日作出xx號勞動仲裁裁決。因對該裁決書第xx項不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在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之行為已嚴重侵害原告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文無定法,對於經驗豐富的資深勞動法律師而言,上述表述方式顯然也存在一些瑕疵。此類律師往往能夠通過恰當的簡述案件事實及勞動仲裁審理過程的方式來表述事實與理由部分。但是對勞動法及程序法掌握不多的普通勞動者而言,通過此種方式可以規避因民事起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表述不當給自己帶來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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